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京0102刑初901號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西檢第三檢察部刑訴〔2019〕9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陳某某2犯詐騙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乩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焦桂斌、被告人陳某某2及辯護人劉道博、陳宣佐、被害人杜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某2與被告人劉某某系母子關(guān)系;被告人陳某某2、劉某某與被害人杜某原本相識,在案發(fā)之前杜某稱陳某某2為“干媽”,稱劉某某為“干弟弟”、小宇;劉某某稱杜某為“姐”。被害人杜某自稱因被他人騙取巨額財物而欲多方設(shè)法追回財物,并向被告人陳某某2訴說了此事。后于2018年7月間被告人陳某某2謊稱劉某某有辦法可幫助杜某追回之前損失的錢款,并約被害人杜某在被告人陳某某2、劉某某的家中三人見面商議。后于2018年7月至11月間,被告人劉某某伙同陳某某2,以能夠通過×××領(lǐng)導幫助追回錢款為幌子騙取被害人杜某的信任,又多次編造需要送禮、抓人需要用錢等各種事由向杜某騙取錢財。自2018年8月14日至2018年11月7日間,被害人杜某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區(qū)的住處,多次通過轉(zhuǎn)賬方式向被告人劉某某賬戶匯款,共計人民幣216.55萬元。另外,經(jīng)被害人杜某介紹,被告人劉某某同樣以上述事由騙取被害人周某的信任,被害人周某于2018年8月14日向被告人劉某某匯款共計人民幣30萬元。后因被害人杜某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而案發(fā)。被告人劉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被傳喚到案。被告人劉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后,被告人陳某某2于2019年2月分別向被害人杜某退賠部分贓款計人民幣166.55萬元,向被害人周某退賠人民幣30萬元。后被告人陳某某2于2019年6月14日被傳喚到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應(yīng)的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陳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假借幫助他人辦事為由,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侵犯了公民財產(chǎn)權(quán)利,擾亂了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均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懲處。
在開庭審理中,被告人劉某某、陳某某2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焦桂斌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其家屬代其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2的辯護人劉道博、陳宣佐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被告人陳某某2系初犯,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對其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某2與被告人劉某某系母子關(guān)系,案發(fā)之前杜某稱陳某某2“干媽”,稱劉某某為“干弟弟”“小宇”。2018年7月至11月間,被告人劉某某伙同被告人陳某某2謊稱可以幫助杜某追回之前被他人詐騙的錢款,騙取被害人杜某錢款共計人民幣216.55萬元。另外,經(jīng)被害人杜某介紹,被告人劉某某同樣以幫助被害人周某追回被騙錢款為由,騙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幣30萬元。后被害人杜某發(fā)覺被騙后報警。被告人劉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被傳喚到案。被告人劉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后,被告人陳某某2分別向被害人杜某退賠人民幣166.55萬元,向被害人周某退賠人民幣30萬元。后被告人陳某某2于2019年6月14日被傳喚到案。
在本院審理中,被告人劉某某、陳某某2家屬向被害人杜某退賠人民幣50萬元,被害人杜某表示對被告人陳某某2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陳某某2在審理中沒有異議,并有被害人杜某、周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陸某、趙某、董某、賈某的證言,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借條及協(xié)議復(fù)印件,收據(jù)及刑事諒解書,微信聊天記錄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搜查筆錄及扣押清單,刑事案件發(fā)案信息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戶籍材料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陳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侵犯了公民財產(chǎn)權(quán)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應(yīng)依法懲處。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陳某某2犯詐騙罪成立。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2在共同犯罪其輔助作用,系從犯,且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諒解,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陳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9年7月16日止;罰金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罰金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繳納。)
三、隨案移送被告人劉某某、陳某某2手機各一部予以變價,變價款分別充抵被告人劉某某、陳某某2罰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紅奎
人民陪審員 吳慧涵
人民陪審員 蔡會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楊思佳
書 記 員 趙智宇
書 記 員 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