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5刑初2632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25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1、李某某2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于同年12月17日以京朝檢公訴刑變訴[2020]272號變更起訴決定書變更起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石林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1、李某某2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20年5月間,被告人黃某1伙同李某某2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樓內(nèi),通過私刻公章、偽造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單位北京××物流有限公司運費預存款人民幣20萬元,之后實際發(fā)貨人民幣28626.8元,造成被害單位損失人民幣171373.2元。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黃某1、李某某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歸案。公安機關扣押偽造的合同章2枚在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1、李某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沒有異議,且有證人張某、程某、李某1、李某2的證言、北京××物流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北京××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快遞服務協(xié)議、××供應鏈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快遞服務協(xié)議、情況說明、銀行交易記錄、微信記錄、發(fā)貨清單、扣押筆錄及清單、110接處警記錄、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1、李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公司錢款,且數(shù)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1、李某某2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1、李某某2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當庭自愿認罪認罰,故依法對二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1、李某某2的犯罪行為給被害單位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責令退賠,扣押在案之物品一并依法處理。綜上,本院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國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即行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即行繳納)。
三、責令被告人黃某1、李某某2共同退賠人民幣十七萬一千三百七十三元二角,發(fā)還被害單位北京××物流有限公司。
四、扣押在案之合同章二枚,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 蕾
人民陪審員 孫麗平
人民陪審員 王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夢嬌
書 記 員 李松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