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9)蘇0312刑初5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2-14
審理經(jīng)過
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檢訴刑訴[2018]10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盼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1及其辯護人張金鵬、王慶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間,被告人張某1將含有徐州市銅山區(qū)等地公民姓名、身份證號碼的文件夾上傳至QQ聊天群內(nèi),供他人下載,用于注冊推廣手機軟件客戶端APP等用途。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張某1將名為“2W身份證”的文檔上傳至“幻云推廣APP推廣群”(群號:475641415,文檔內(nèi)含有公民個人信息19000余條,文檔累計被下載229次。
2、2017年7月8日,被告人張某1將名為“100萬身份證信息,活動必備保存好”、“5000只身份證(1”的文檔上傳至“千百策網(wǎng)絡(luò)科技②群”(群號:537149465,文檔內(nèi)分別含有公民個人信息約100萬條、5000條,文檔分別被下載38次、58次。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劉某某等人的陳述,扣押清單,封存筆錄,遠程勘驗工作記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工作記錄,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jīng)過及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非法獲取和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1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認為,被告人張某1先后兩次將合計100余萬條公民個人信息上傳至QQ聊天群內(nèi),供他人下載使用,依法不能認定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小,故對辯護人的該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1無前科劣跡,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信。鑒于被告人張某1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雙華
審判員魏影
人民陪審員馮慶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