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鶴壁市淇濱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8)豫0611刑初37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12-21
審理經過
鶴壁市淇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鶴淇濱檢公訴刑訴(2018)2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張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鶴壁市淇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侯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宋艾武、被告人張某2及其辯護人王國存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8年五六月份,被告人李某1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29007條;伙同張某2非法獲取公民信息10000條。具體事實如下:
1、2018年5月24日9時54分24秒,被告人李某1通過QQ方式向QQ昵稱為“貴在明天”的人提供541條公民信息。
2、2018年5月25日10時19分14秒,被告人李某1通過QQ方式向QQ昵稱為“貴在明天”的人提供208條公民信息。
3、2018年5月26日12時53分19秒,向QQ昵稱為“貴在明天”的人提供1022條公民信息。
4、2018年5月26日9時39分14秒,被告人李某1通過QQ方式向QQ昵稱為“貴在明天”的人提供300條公民信息。
5、2018年5月26日12時52分43秒,被告人李某1通過QQ方式向QQ昵稱為“樂透”的人提供15865條公民信息。
6、2018年5月27日15時13分41秒,被告人李某1通過QQ方式向QQ昵稱為“tyuyhjg”的人提供5019條公民信息。
7、2018年6月5日10時58分28秒,被告人李某1通過QQ方式向QQ昵稱為“通道商”的人提供1052條公民信息。
8、2018年5月28日13時23分20秒,被告人李某1通過QQ方式向QQ昵稱為“tyuyhjg”的人提供5000條公民信息。
9、2018年6月4日21時45分46秒,被告人李某1伙同張某2通過QQ方式從QQ昵稱為“518”的人處獲取公民信息10000條。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1、張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賴某、王某1、王某2、齊某、馮某、邢某、郭某的證言,數據分析情況說明,個人賬戶明細查詢,扣押物品清單,微信聊天記錄,QQ聊天記錄,公民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伙同張某2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10000條;被告人李某1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29007條,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李某1、張某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李某1、張某2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
二、被告人張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
上述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慧
人民陪審員郭萍
人民陪審員李偉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郭云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