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川1502刑初83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7-11-03
審理經(jīng)過
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翠檢訴刑訴(2016)7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卓某1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張某2、朱某3、師某4、曠某5、吳某6、江某7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生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卓某1及其辯護人趙強、被告人朱某3及其辯護人李龍、被告人曠某5及其辯護人陽云輝、被告人吳某6及其辯護人孟淑蓉、何憲生,被告人師某4、張某2、江某7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3月初,被告人卓某1和李鑫、蔣小峰(二人另案處理)經(jīng)商議后決定由被告人卓某1和蔣小峰從成都帶賣淫小姐到宜賓市翠屏區(qū)安達街凱爾頓酒店租房間組織賣淫,小姐賣淫收費分三類:A類698元,B類998元,C類1398元,收費后賣淫小姐和被告人卓某1與李鑫、蔣小峰各得一半,被告人卓某1等人負責房費和生活等開支。招嫖方式主要是以微信方式聯(lián)系嫖娼人員,少部分由出租車司機介紹。招嫖成功后主要由被告人卓某1、李鑫在酒店負責具體安排賣淫小姐賣淫。另外,被告人卓某1租用宜賓市翠屏區(qū)敘府西路×號×單元×樓×號作為日常辦公地點,聘請被告人張某2、曠某5、朱某3、吳某6、師某4、郭波(另案處理)等人幫忙以微信方式幫助招嫖,由李鑫負責收集電話號碼信息提供給張某2等人,招嫖成功后,A類價格提成100元,B類價格提成150元,C類價格提成300元。被告人張某2除幫助招嫖外,還負責記賬,每月工資2500元。被告人卓某1還租用宜賓市翠屏區(qū)戎州路東段龍鳳苑×號×單元×號房屋供員工、小姐休息。
2016年3月以來,被告人朱某3招嫖成功160余次,獲利19000余元;被告人張某2招嫖成功130余次,獲利16000余元;被告人師某4招嫖成功60余次,獲利7000余元;被告人曠某5招嫖成功40余次,獲利5000余元。
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吳某6加入幫忙招嫖,共招嫖成功20余次,獲利2000余元。
2016年5月中旬,被告人江某7在駕駛出租車過程中給被告人卓某1送了三個嫖娼人員到凱爾頓酒店嫖娼,被告人卓某1支付被告人江某7介紹費300元。2016年6月1日,被告人江某7給被告人卓某1送了一個嫖娼人員到凱爾頓酒店嫖娼,卓某1支付江某7介紹費300元。2016年6月1日,被告人江某7給被告人卓某1送了一個嫖娼人員到凱爾頓酒店嫖娼,卓某1支付江某7介紹費100元。
2016年6月12日,王波、梁杰(另案處理)經(jīng)李鑫介紹幫助招嫖,未成功聯(lián)系嫖娼人員。
2016年6月16日22時許,民警到凱爾頓酒店當場查獲賣淫小姐黃某某、孟某、李某某及嫖娼人員劉某某;在宜賓市翠屏區(qū)敘府西路×號×單元×樓×號抓獲被告人卓某1、張某2、朱某3、曠某5;在宜賓市翠屏區(qū)戎州路東段龍鳳苑×號×單元×號抓獲被告人師某4。2016年6月17日18時許,民警在宜賓市翠屏區(qū)江北五糧液東大門68啤酒廣場抓獲被告人吳某6。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江某7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
期間,被告人卓某1等人總共組織賣淫570余次,除去分成及房費等開支,共非法獲利6萬余元。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材料,據(jù)以指控被告人卓某1糾集多名婦女賣淫,并招募多名工作人員以“微信”方式招嫖,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2、朱某3、曠某5、吳某6、師某4、江某7協(xié)助賣淫組織招嫖,其行為應當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江某7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卓某1、張某2、朱某3、曠某5、吳某6、師某4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訴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吳某6及其辯護人孟淑蓉、何憲生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對罪名有異議。孟淑蓉提出:吳某6參與招嫖介紹賣淫時間短、人數(shù)少,作用較小,吳某6不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應當以介紹賣淫罪定罪量刑。
被告人曠某5及其辯護人陽云輝對起訴指控的罪名有異議。陽云輝提出曠某5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且曠某5屬初犯、從犯、認罪悔罪等辯護意見,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卓某1及其辯護人趙強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有異議。趙強提出卓某1構成介紹賣淫罪。1.與卓某1一起參與的人員相互之間沒有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2.卓某1對賣淫者沒有進行管理。3.卓某1認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綜上,希望對卓某1從輕處罰。
被告人朱某3及其辯護人李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有異議。李龍?zhí)岢鲋炷?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且朱某3認罪悔罪屬從犯等辯護意見,希望對朱某3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3月初,被告人卓某1與李鑫、蔣小峰(二人均另案處理)經(jīng)商議后決定由被告人卓某1和蔣小峰從成都市帶賣淫女到宜賓市翠屏區(qū)安達街凱爾頓酒店租房間實施賣淫活動牟利。確定賣淫收費分三類:A類698元,B類998元,C類1398元,收費后賣淫女與卓某1及李鑫、蔣小峰各分得一半,卓某1等人負責在酒店租房間用以賣淫并負責支付房費等開支。招嫖方式主要是以微信方式聯(lián)系嫖娼人員,少部分由出租車司機介紹。嫖娼人員到后主要由卓某1、李鑫在酒店具體負責接待并安排其賣淫女到其指定的房間賣淫。另外,卓某1租用宜賓市翠屏區(qū)敘府西路×號×單元×樓×號作為日常辦公地點,聘請被告人張某2、曠某5、朱某3、吳某6、師某4以及郭波(另案處理)等人并對上述人員進行培訓通過微信招嫖的方法向嫖娼人員介紹嫖娼的具體項目、價格及嫖娼的地點。李鑫負責收集電話號碼信息提供給上述人員用于微信招嫖。招嫖成功后,張某2、曠某5、朱某3、吳某6、師某4、郭波等人A類價格提成100元,B類價格提成150元,C類價格提成300元。張某2除幫助招嫖外,還負責記賬,每月工資2500元。卓某1另租用宜賓市翠屏區(qū)戎州路東段龍鳳苑×號×單元×號房屋供自己及張某2、曠某5等人休息。
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16日期間,被告人朱某3招嫖成功160余次,獲利19000余元。被告人張某2招嫖成功130余次,獲利16000余元。被告人師某4招嫖成功60余次,獲利7000余元。被告人曠某5招嫖成功40余次,獲利5000余元。
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吳某6加入卓某1的賣淫組織利用微信招嫖,共招嫖成功20余次,獲利2000余元。
2016年5月中旬,被告人江某7在駕駛出租車過程中給被告人卓某1送了三個嫖娼人員到凱爾頓酒店嫖娼,被告人卓某1支付被告人江某7介紹費300元。2016年6月1日,被告人江某7給被告人卓某1送了一個嫖娼人員到凱爾頓酒店嫖娼,卓某1支付江某7介紹費300元。2016年6月1日,被告人江某7給被告人卓某1送了一個嫖娼人員到凱爾頓酒店嫖娼,卓某1支付江某7介紹費100元。
2016年6月12日,王波、梁杰、(另案處理)經(jīng)李鑫介紹幫助招嫖,未成功聯(lián)系嫖娼人員。
期間,被告人卓某1等人總共組織賣淫570余次,除去分成及房費等開支,共非法獲利6萬余元。
經(jīng)偵查,2016年6月16日22時許,民警到凱爾頓酒店當場查獲賣淫女黃某某、孟某、李某某及嫖娼人員劉某某、陳某、楚某某;在宜賓市翠屏區(qū)敘府西路×號×單元×樓×號抓獲被告人卓某1、張某2、朱某3、曠某5;在宜賓市翠屏區(qū)戎州路東段龍鳳苑×號×單元×號抓獲被告人師某4。2016年6月17日18時許,民警在宜賓市翠屏區(qū)江北五糧液東大門68啤酒廣場抓獲被告人吳某6。民警在抓獲上述人員時,扣押卓某1蘋果手機一部及賬本一本;扣押張某2藍色手機一部、白色手機二部,黃色封面記賬本一本,筆記本三本;扣押朱某3lephone白色手機一部、lephone白色手機一部、蘋果6白色手機一部;扣押師某4雜牌手機二部、蘋果手機一部;扣押曠某5蘋果4手機一部lephone手機一部;扣押吳某6lephone白色手機一部、小米2s手機一部;扣押梁杰小米3黑色手機一部、XBS白色手機一部;扣押王波魅族4pro手機一部。
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江某7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歸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實供述其上述作案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2因本案被羈押共計104天。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證,并予以確認的證據(jù)證實:
1.接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公安機關情況說明、公安機關關于抓獲經(jīng)過的情況說明、取保候審決定書、釋放通知書,證實2016年3月28日,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匿名舉報,有人利用微信在轄區(qū)內凱爾頓酒店組織婦女賣淫。2016年3月30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抓獲各被告人以及對相關賣淫嫖娼人員依法取證的情況。同時證實被告人張某2因本案被羈押的情況。
2.扣押物品清單、提取筆錄,證實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卓某1、張某2等人所用的手機以及筆記本、賬本的情況。
3.賬本及統(tǒng)計表,證實從2016年3月截止案發(fā),卓某1利潤67909元、朱某3介紹業(yè)務單數(shù)165單、張某2介紹業(yè)務134單、師某4介紹業(yè)務單數(shù)65單、曠某5介紹業(yè)務單數(shù)42單、吳學兵(吳某6)業(yè)務單數(shù)23單、出租車司機業(yè)務單數(shù)共計12單。
4.凱爾頓豪庭酒店的開房記錄以及結賬單,證實被告人卓某1以及蔣小峰、李鑫在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間在酒店開房的情況。
5.房屋租賃合同,證實被告人卓某1于2016年3月2日與曾富明簽訂合同,租賃曾富明位于翠屏區(qū)龍鳳苑小區(qū)×棟×單元×號房,租期為一年。
6.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
(1)王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他之前在成都錦江區(qū)組織小姐賣淫。2015年6月的時候,他到宜賓來后住在凱爾頓酒店組織小姐賣淫。他組織的賣淫窩點是在凱爾頓酒店的四樓,打的招牌是凱爾頓酒店的康樂中心,但實際是組織小姐給酒店的顧客提供性服務。有時差小姐,他們就去找樓上的“小龍”借。王某辨認出卓某1就是“小龍”。
(2)證人毛某的證言,證實她是卓某1的妻子。2016年3月份卓某1稱他的一個朋友(李鑫)想找卓某1在宜賓從事介紹賣淫的行業(yè),到了三月底卓某1只是大概告訴她在跟著李鑫從事介紹賣淫的事情,師某4、張某2、曠某5在卓某1手下工作。其所租住的蜀南大道8號龍鳳苑×棟×單元×號住了卓某1、兒子、師某4、“張紅”及其老公曠某5。
(3)孟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她的一個微商朋友“肖蕭”說宜賓凱爾頓酒店四樓有組織賣淫的人員。2016年6月15日下午18時左右她到翠屏區(qū)凱爾頓酒店,就有一名男子(朱某3)過來安排接待她,稱嫖資所得的錢一人一半分紅。老板是“小龍”,有點胖。她到宜賓凱爾頓酒店報的是一個叫什么偉的人的名字拿的房卡。2016年6月16日20時左右,就是叫“小龍”的男子到她所在的房間看了一眼就走了,走的時候還說自己等會兒來,后來就沒有來過。21時左右,有名男子打電話到房間座機,叫她到四樓電梯口去,她到四樓就有個26歲左右男子在那里,并稱客人還沒有來讓她先回房。一會兒該男子又打電話到座機,喊她加微信號,并說如果那名男子嫖娼后就收600元。一會兒嫖娼的男子來了,他們聊了幾句價格和服務后脫上衣準備洗澡,結果被查了。孟某辨認出了卓某1、朱某3以及讓她到四樓的男子就是王某。
(4)陳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他于2016年6月16日晚上在凱爾頓酒店1樓茶坊等朋友,通過微信搖一搖搖到了一名女子的微信,對方說她在凱爾頓酒店4樓做按摩,他就說到翠屏區(qū)凱爾頓酒店4樓去找她。到4樓碰到了一名穿橘黃色衣服的男子問他干什么,他回答:“上來按摩的,剛才在微信上搖到這個女的?!辈咽謾C拿給該男子看。那名男子看后就說他認識該女子,那名女子在7樓并將帶他上去,該男子還給他介紹有300元的按摩和600元的全套。他進去后問小姐是哪里人,怎么與微信上照片不一樣,并且還談了他要600元的服務。之后那名女子就去洗澡,還沒來得及服務就被抓獲了。陳某辨認出王某就是介紹賣淫的男子。
(5)李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她是通過一個朋友蔣小峰聯(lián)系過來的,招嫖主要是卓某1和郭波聯(lián)系她們,一般都是在凱爾頓酒店服務,但是具體房間不一定。她和鄧某(西西)住7×房間,她們兩個都是做賣淫的,卓某1和郭波如何聯(lián)系到的客人她也不清楚,都只是卓某1和郭波打電話叫她去做服務她才去的。卓某1每天都對嫖資進行五五分賬。她是2016年6月10日到宜賓,卓某1大概分了四千元給她。她不知道卓某1下面還有哪些做性服務的女子,她只知道跟她住一起的是西西。王某是凱爾頓酒店4樓按摩店的人,他們也是從事性服務的。在王某那里人手不夠的情況下,卓某1會叫她去幫著去頂班。
2016年6月16日20時許,她在凱爾頓7×房間,郭波打電話喊她到4×接客600元的單。她到4×房間做完服務后收了600元,做完第一單生意后準備回7×房間,這時卓某1打電話說又有一單生意,正在這時她碰見王某,王某喊她回4×房間。大概2分鐘就有名男子進來稱自己叫劉玉波,做A單698元。按摩了幾分鐘警察就來了。李小風辨認出了郭波、王某、卓某1。
(6)劉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6年6月16日凌晨2點左右,有個叫“寂寞空庭”的微信號加了他并給他推薦性服務,有498元,998元,1398元三個檔次。他們在網(wǎng)上談了價格,他選擇了698元的服務。到了凱爾頓酒店,他朝182××××7734的電話號碼打了過去,一個女子接電話后讓他稍微等一下安排房間。然后他就在凱爾頓大酒店等,一個男子把他帶到4×號房間,賣淫小姐叫李某某,她給他按摩了一會兒就有人敲門。之后就被警察抓獲了。劉某某辨認出了帶其到4×房間的男子就是王某。
(6)黃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一個月以前通過一個女性朋友介紹認識一名叫小蔣的男子,小蔣喊她到宜賓工作。2016年6月1日到宜賓,小蔣帶她找到卓某1,卓某1給她安排接待嫖客的工作。當時她與卓某1談的每接待一次是五五分成,卓某1負責招嫖。2016年6月1日當天晚上她接到第一個客人,這名客人是小龍帶過來的。小龍把她安排在6×號房間為客人服務,她分了350元。然后她又回到了小龍給她安排的房間休息。在小龍和王某的安排下,來宜賓的十多天,基本上每天都有客人,總共接待了十多名客人,每個客人的價格收費標準不一樣,一般是598元到1398元之間不等,被查獲的當晚卓某1安排她接待了一個客人。是小蔣把她介紹給小龍的,最開始小蔣安排他們的上班和吃住,之后不知道什么原因,小蔣就沒有干了。之后一直就是小龍安排她上班和吃住,過了大概一段時間,和她一起在酒店上班的另外兩名女子叫她去四樓上班,四樓是一個叫王某的人安排他們賣淫。她們平時都是住在凱爾頓酒店小龍給開的房間里,每隔幾天就會換房間。小龍與王某是什么關系不清楚,二人都在安排她接待客人,但是小龍安排的客人有三個收費標準,有698元、998元、1398元,王某安排的只有598元。都是五五分成,小龍安排她接待了10個左右的客人,王某安排了幾個。王某一般在4樓活動,小龍一般都是在6樓或7樓活動。小龍和王某的手下有七八個賣淫小姐。黃某某辨認出卓某1和王某。
(7)楚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6年6月16日晚,其到凱爾頓酒店招嫖,到了4樓一個年輕男子將他帶到7×房間后,小伙子帶了兩名小姐讓其選擇,其選擇了一個穿粉紅色衣服的小姐后,在與小姐發(fā)生性行為的過程中被查。楚某某辨認出王某就是介紹自己嫖娼的男子。
4.同案人的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
(1)梁杰的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證實鑫哥叫李鑫,龍哥叫卓某1,他是通過李鑫在宜賓認識卓某1。郭波把招嫖信息轉發(fā)跟他,讓他轉發(fā)在微信上加了好友的人。他用手機轉發(fā)郭波轉發(fā)跟他的招嫖菜單,大概就是ABC三個套餐分別是698、998、1398元。如果有人要招嫖的話,他就口頭或者手機聯(lián)系郭波,郭波就安排房間,他就用微信或者電話通知嫖客到指定地點凱爾頓酒店的某一個房間。老板就是李鑫和卓某1。他、王波、郭波、張某2、曠某5、朱某3是在微信上發(fā)招嫖信息,張某2還負責管賬。他和王波干了兩天一個都沒有招到就在辦公室被抓獲了。
(2)王波的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證實幾天前,他和朋友梁杰準備從浙江回來,鑫哥讓他們在網(wǎng)上幫鑫哥招嫖。他們到了宜賓之后,鑫哥就來接他和梁杰到工作場所住下。辦公室還有幾個他不認識的人,這些人都在拿著手機耍。辦公室的人就教他和梁杰如何在微信上加人招嫖。首先就讓他們去辦了一張卡,之后就給了他們一疊資料,資料上面全部是密密麻麻的手機號碼,他們就告訴他用微信加這些號碼,如果是男的就加上,并就把事先編輯好了的短信內容發(fā)給他。大概內容分為ABC三個檔次的套餐,A套餐是698元,好像有什么水漫、吹簫等內容,B套餐是998元,C套餐是1398元,讓他轉發(fā)給那些嫖客。如果嫖客有興趣的話,就直接和龍哥聯(lián)系,龍哥就會在凱爾頓酒店那邊安排小姐。如果做成一個A單他們就提成100元、B單提成150元、C單提成300元。龍哥和鑫哥是老板,鑫哥具體負責什么他不知道,龍哥負責接待客人和開房。他和梁杰、郭波還有另外幾個人負責在晚上招嫖。王波辨認出了李鑫就是“鑫哥”、卓某1就是“龍哥”。
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
(1)張某2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證實2016年4月份的時候,卓某1叫她和老公曠某5幫他打接電話給他們提成。住的地方在龍鳳苑小區(qū),辦公室在會管路。卓某1就對他們說按照提供的電話號碼,用重新買的手機和新辦的手機卡添加這些號碼的微信,如果是女的就不要加,只添加男的,如果對方通過了就和對方聊天,問對方有沒有嫖娼的需要,如果對方有興趣,他們就發(fā)嫖娼的菜單(也就是服務的價位)給對方并告訴對方嫖娼的地點是凱爾頓酒店。當客人到了凱爾頓酒店之后,他們再聯(lián)系卓某1,卓某1就會自己去接客人??腿撕托〗阃瓿山灰字?,卓某1就會按照客人做的項目發(fā)提成給他們??腿俗鯝單他們提成100元,客人做B單他們提成150元,客人做C單他們提成300元。提成是卓某110天和他們結一次賬。除此之外,卓某1還讓她負責管財務。具體情況就是每天組織賣淫完之后(大概就是凌晨2點左右),卓某1就會到龍鳳苑小區(qū)和她對賬,對完了之后就會將剩余的錢交給她。每隔10天,她發(fā)給客戶經(jīng)理這10天提成的錢以后就會將剩下的錢交給卓某1。她管賬的工資是另外算的,2500元一個月。老板是卓某1,大家叫他小龍。卓某1主要是負責酒店那邊的事情,帶著小姐在酒店,有客人來了就把客人帶到房間和收嫖資,然后就是和她對賬,最后錢都要交給卓某1。還有個叫李鑫的人主要就是將嫖客的手機資料給他們。曠某5、朱某3(朱二娃)、郭波、師某4、“吳學兵”就是客戶經(jīng)理,主要就是拿老板給他們的手機號碼添加對方的微信,給對方介紹“小姐”的服務項目和價位,給客人說地點??腿撕汀靶〗恪蓖瓿少u淫嫖娼交易后他們就按項目提成。她招嫖時所使用的手機號碼是138××××5144、187××××2175。她大概招攬了二十多個客人。公安機關扣押了她的三個記賬本,記載了每天的收入和支出情況。她被公安機關扣押的三部手機均用于作案。張某2辨認了同案犯卓某1、李鑫、郭波、朱某3、吳某6(吳學兵)、師某4。
(2)朱某3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證實2016年3月底,李鑫讓他出5000元一起組織小姐賣淫,在里面占一成的股。他給了李鑫5000元,然后就在里面上班,但是他沒有分成,他只是拿上班介紹嫖客的工資。這個組織賣淫的團伙老板是李鑫和卓某1,在團伙里面上班的有他、曠某5、郭波、張某2、師某4和吳學兵。他、曠某5、郭波、師某4、吳學兵是客戶經(jīng)理,主要是聯(lián)系嫖客加嫖客微信,然后在微信上給嫖客發(fā)“小姐”照片、講解消費套餐以及告訴嫖客嫖娼的地址。張某2也和他們一樣是客戶經(jīng)理,但是張某2還要管財務,張某2和曠某5是夫妻關系。平時幾個客戶經(jīng)理在卓某1租在會館路口子上的辦公室聯(lián)系嫖客,宜賓翠屏區(qū)凱爾頓酒店賣淫嫖娼的地點主要是卓某1和“小姐”在那邊。他們和嫖客在微信上聯(lián)系以后,如果嫖客有興趣,他們就給嫖客說賣淫的地點在凱爾頓酒店。當嫖客到了凱爾頓酒店之后他們就會和卓某1聯(lián)系,卓某1就會告訴他們房間號,他們組織賣淫的房間不是固定的,然后他們把房間號在微信上告訴嫖客。有時候他們也通知嫖客坐在大廳,卓某1直接下去接嫖客。價格有三種,一種是698元,一種998元,一種1398元。嫖客支付嫖資的方式有三種:有時候嫖客是直接拿給小姐;有時候嫖客是微信轉賬給客戶經(jīng)理,然后他們再轉給張某2;有時候嫖客直接把錢拿給卓某1。他聯(lián)系的嫖客大概有幾十個,每聯(lián)系成功一個嫖客A菜單他可以分100元,B菜單可以分150元,C菜單可以分300元。他被公安機關扣押了三個手機。一個蘋果手機自己用及一個李鑫給他的雜牌手機用于拉業(yè)務。自己用蘋果手機跟卓某1聯(lián)系過。還有一個雜牌手機自己買的,還沒用過。朱某3辨認出了同案人卓某1、李鑫、張某2、吳某6(吳學兵)、郭波。
(3)師某4的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證實2016年3月份的時候,她從長寧硐底到宜賓和表哥卓某1、曠某5以及他老婆張某2一起介紹他人賣淫?!蚌胃纭蹦昧丝蛻糍Y料(就是些手機號碼)給她,她用新買的手機和手機卡按照資料上的手機號碼添加客戶的微信,要求不添加女的,只添加男的。她會給對方介紹項目和價格,客人到了之后用微信和她聯(lián)系后,她就會和卓某1聯(lián)系稱客人到了,卓某1就會把房間號發(fā)過來,然后她就把凱爾頓酒店的房間號發(fā)給客人,客人直接就上去了。有時候她告訴卓某1客人到了,卓某1直接去接客人??腿撕托〗阃瓿山灰字缶蜁纯腿俗龅捻椖亢蛢r格給她提成,提成是每10天結一次帳,錢是張某2拿給她。項目就是A、B、C三個單,A單的價格698元,B單的價格是998元,C單的價格是1398元。老板是卓某1和鑫哥。鑫哥的具體情況不清楚,鑫哥都是拿了客戶資料過來就走了。卓某1主要是負責酒店那邊的事情。工作人員有她、曠某5、張某2、朱某3、郭波、吳學兵。張某2還要負責管賬。嫖客支付嫖資的方式如果給現(xiàn)金就是給卓某1,如果嫖客用微信轉賬就轉給她后她再轉給張某2。A單她提100元,B單她提150元。提成是10天結一次帳,錢是張某2拿給她。她招嫖是的手機號碼是18227267×4。被公安機關扣押的三個手機有兩個是雜牌手機用于聯(lián)系客戶,另外的蘋果手機用于跟卓某1通話。師某4辨認出了卓某1、李鑫、張某2、郭波、吳某6(吳學兵)。
(4)曠某5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證實大概一個多月以前,卓某1打電話稱自己在宜賓做了點生意,讓他和老婆張某2到宜賓幫忙。他和張某2到宜賓來了,卓某1就安排他在卓某1之前租住的龍鳳苑小區(qū)里住了下來。龍偉稱他的工作主要是用手機上的微信來掃描他們準備好的手機號碼并主動加這些男子的微信,手機號碼是卓某1的另一個合伙人李鑫提供的。他們把微信設置成女的,頭像是在網(wǎng)上找的,如果這男子加他們,他們就把卓某1編好的信息發(fā)給對方。李鑫主要負責提供資料,也在酒店負責開房和接待嫖客。老板卓某1主要負責接待嫖客和開房。手機是客戶經(jīng)理自己買,他們招嫖的內容分了A、B、C三個檔次,A單是698元B單是998元C單是1398元。招嫖A單提成100元,B單提成150元,C單提成300元。聽說小姐提成A單提成350元,B單是500元,C單不是很清楚,其余的應該都是老板的。老婆張某2在發(fā)信息的同時還幫助卓某1管賬。他們租住的辦公場所是在會館路,是卓某1租的。李鑫和卓某1是老板,其余的人都是客戶經(jīng)理。他被扣押了兩個手機,一個是雜牌手機,純粹聯(lián)系客戶,另一個蘋果手機自己用,他如果要聯(lián)系卓某1,就用老婆張某2的手機。他招嫖的手機號碼是138××××6844,是一部lephone,串號86955702646××××。曠某5辨認了出了郭波、卓某1、李鑫、張某2。
(5)吳某6的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證實2016年4月份的時候,郭波問他要一起拉嫖客不,他就答應了。到了辦公室他拿到資料以后郭波和“朱二娃”就教他具體的操作方法。流程就是他用手機微信添加資料上的號碼,只加男性的微信。如果對方通過驗證并對方回復了他,他就會將嫖娼的菜單發(fā)給對方。發(fā)給對方之后如果對方有興趣,對方就會問他在什么地方,他就給對方說地點是南客站后面凱爾頓酒店。當客人到了凱爾頓酒店之后,就會發(fā)微信給他問他在哪個房間,他就打電話給卓某1問房間號,然后他就將房間號發(fā)給客人。當天他用自己的電話號碼做的業(yè)務,第二天他才去買的新手機和辦的新卡做業(yè)務。每次客人和小姐完成交易之后,就會按照客人做的項目提成給他。項目一共分為ABC三種,A單是698元,B單是998元,C單是1398元??腿俗鯝單他提成100元,客人做B單他提成150元,客人做C單他提成300元。張某210天和他結一次賬,他在那里做一個多月就走了。老板是卓某1和李鑫,卓某1主要在凱爾頓酒店帶著小姐接待客人。李鑫有時候要在酒店接待客人,他們添加微信的電話號碼資料也是李鑫拿過來的??蛻艚?jīng)理有他、曠某5、朱二娃(不清楚名字)、郭波、師某4、張某2。吳某6辨認出了卓某1、李鑫。
(6)江某7的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證實2016年四五月份,他開出租車拉了一個客人,該客人告訴他凱爾頓酒店有賣淫嫖娼的,并告訴了他聯(lián)系電話。2016年5月上旬一天晚上22時許,他在財富中心拉了三個客人,問他宜賓哪里有賣淫嫖娼的,他就想起凱爾頓酒店那個電話,他就給對方打電話,對方稱有女子提供賣淫。他把電話拿給客人,客人和對方談的價格,應該是六七百元。他開車到凱爾頓酒店后給該男子打電話,叫龍哥的男子下樓給了他300元。2016年5月中旬他帶了一個客人過去,但沒有成交。2016年5月底6月初拉了一個客人過去,他得了100元費用。江某7辨認出卓某1就是龍哥。
(7)卓某1的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證實他于2016年三月中旬開始帶小姐賣淫,時間大約有三個月左右。有700元、1000元、1400元三個檔次,錢都是客人現(xiàn)金直接交給小姐,也有些微信或支付寶轉賬。但嫖資都要轉給他后他到張某2那里結賬。除他管事外,還有幾個兄弟是客戶經(jīng)理,有郭波、曠某5、張某2、朱某3、還有蔣小峰。后來蔣小峰走了。另還有兩個是李鑫喊來的,一個叫沙皮,還有個他不知道名字。李鑫從通信商那里拿到很多號碼,客戶經(jīng)理也可以拿來加客人微信,客戶經(jīng)理每單生意提100元、150元、300元不等。他和李鑫一起商量此事,李鑫問他能否找到小姐,他表示能找到,他在成都也是帶小姐賣淫的。于是他從成都帶來幾個小姐。蔣小峰是他成都的朋友,也是帶小姐的,他喊蔣小峰帶小姐賣淫。蔣小峰參與了一個多月走了后,老板是他和李鑫。一般都是三至五個小姐。小姐都是隨時來,隨時走,還有的跟蔣小峰走了。被查獲的人有三個小姐,一個叫“婷婷”,一個叫“西西”,一個是朋友“孟某”。收客人700元,小姐分得350元,100元是分給聯(lián)系客人的客戶經(jīng)理介紹費,剩余的錢他和李鑫平分;收1000元,小姐就分得500元,客戶經(jīng)理分得150元介紹費,剩余的他和李鑫平分。張某2招嫖的業(yè)務提成之外他還可以單獨給張某2每個月2500元的工資。每天多的時候有七八單,少的時候二三單,一個月下來他可能有八九千元的利潤,大概有五六萬的營業(yè)額。平時大部份時候是他在管理安排小姐,有時候李鑫也在管,他負責接客人到酒店,李鑫管理辦公室日常事務、定制度,張某2負責財務。酒店的房間一般都是用他身份證開房,有時也有小姐自己去開房,費用他和李鑫負責。凱爾頓豪庭酒店房費都是238元,每天開兩個房間,一般都在5、6、7樓,隨時換,害怕警察來。小姐們都是在房間等到客人來選,一般都是他帶上去。具體是客戶經(jīng)理聯(lián)系到客人了就給他打電話,他就帶客人去房間,如果客人不滿意就又換。他一般就在底樓喝茶,有時也在小姐房間頭。他們還租了一個辦公室,平時供客戶經(jīng)理睡覺,還包括辦公、開會。有時要開會,講制度,講客戶投訴小姐服務,因為客戶經(jīng)理和客人有微信聯(lián)系,還有就是討論如何吸引客人??蛻艚?jīng)理掙得多的時候有四五千元。另外龍鳳苑也租有房子,他及其妻子、曠某5、張某2、師某4都住那里。這些客戶經(jīng)理的工資都是在張某2那里結算。加微信就是專門編了個廣告,叫菜單,上面說了他們的各種服務,取了很多名字,比如水漫、干漫、波推等等,還有收費標準和服務時間等。這個菜單客戶經(jīng)理手機上都有。他的手機號是183××××3186,用了幾年。他現(xiàn)在用的是蘋果6,用了大半個月,微信號用了幾年。比如微信上的張紅,上面的微信轉賬,大部分都是營業(yè)款。微信名火燚就是孟某,微信上聊得也就是生意上的事情。被警察抓的這天,做了一單生意,還有兩個小姐借給四樓的王某、陳某、彭某賣淫去了。王某等人也只有三五個小姐,有時因為客人的需要,所以互相借來用。被抓的當天王某打電話給他,說要借小姐,還借了他的7×和7××兩個房間。后來他的生意來了,王某讓他的生意安排在王某的4×房間。他讓他的客人在4樓等,王某來接的人。借小姐就只算小姐的錢,他們沒有提成。所有的賬目都是由張某2管賬,公安機關搜出的5個賬本,有一個黑色賬本是他到成都組織賣淫是所用,另外確認都是張某2所有,里面記載的內容也確認是張某2的筆跡。在兩個黃色賬本里是5月份以來每天的流水賬。
卓某1辨認了李鑫、蔣小峰、張某2、朱某3、郭波、師某4、曠某5、吳某6、梁杰、王波、小姐“西西”(黃某某)、小姐“婷婷”(李某某)、小姐孟某,辨認出了王某、彭某、陳某。
6.戶籍資料,證實被告人吳某6、卓某1、曠某5、朱某3、張某2、師某4、江某7的基本身份情況。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卓某1為謀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組織賣淫女以凱爾頓豪庭酒店為據(jù)點進行賣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吳某6、曠某5、張某2、朱某3、師某4、江某7協(xié)助卓某1等人組織賣淫,其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卓某1犯組織賣淫罪屬情節(jié)嚴重的量刑意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案發(fā)后,江某7自動投案且在庭審中認罪悔罪,屬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卓某1、吳某6、曠某5、張某2、朱某3、師某4如實供述其罪行且在庭審中認罪、悔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針對被告人吳某6、卓某1、曠某5、朱某3的辯護人提出四被告人應以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有被告人卓某1、吳某6、曠某5、張某2、朱某3、師某4等人的供述以及同案人梁杰、王波的供述與證人證言以及凱爾頓豪庭酒店的開房記錄等證據(jù)材料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卓某1為牟取非法利益,與蔣小峰、李鑫共謀并分工后招募糾集賣淫女以凱爾頓豪庭酒店為據(jù)點為賣淫女提供較為固定的場所和收入比例并招募吳某6、曠某5、張某2、朱某3、師某4在固定的辦公場所利用微信方式聯(lián)系嫖娼人員或通過江某7在搭載乘客時聯(lián)系嫖娼人員促成賣淫活動的犯罪事實,足以認定卓某1的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吳某6、曠某5、張某2、朱某3、師某4、江某7的行為符合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故對上述四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吳某6、卓某1、曠某5、朱某3的辯護人其余辯護意見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卓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6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張某2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7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朱某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四、被告人師某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上繳國庫)。
五、被告人曠某5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上繳國庫)
六、被告人吳某6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七、被告人江某7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上繳國庫)
八、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及同案人用于作案的手機依法予以沒收。(詳見清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肖必春
審判員申伯英
人民陪審員李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余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