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蘇0106刑初42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6-08-24
審理經(jīng)過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寧鼓檢訴刑訴[2016]3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龔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鑫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成志波、耿延、被告人龔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李某1在本市鼓樓區(qū)虎踞北路82號開設了泓泉浴室,并于2015年12月份以來先后招募了楊某、張某、馮某、袁某、李某等8名賣淫女在該浴室內(nèi)從事賣淫活動,李某1通過制定技師管理制度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制度、收費標準、通報制度等方式,組織多名小姐在該場所賣淫。其中李某1制定的技師管理制度包括賣淫女外出要請假,不請假要罰款;賣淫收費130元,賣淫女每做一個提成70元;包間整理整齊,臟物要技師處理,違者罰款;按順序排鐘問鐘等規(guī)定。
2015年9月份,被告人龔某來到該場所工作,在明知該場所存在小姐賣淫的情況下,仍幫助李某1收銀二十余天。2016年1月5日,龔某又至該浴室負一樓休息大廳工作,在賣淫女、嫖客進入包間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時,負責提醒賣淫女賣淫時間。
2016年1月10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接到舉報稱鼓樓區(qū)虎踞北路泓泉洗浴有賣淫嫖娼活動,民警遂對該場所進行檢查,在包間內(nèi)當場查獲正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的范某、沈某,并在負一樓休息大廳查獲嫖客高某、呂某、常某及賣淫女袁某、王某甲、楊某等人。民警于當日將被告人李某1、龔某傳喚至派出所。
根據(jù)民警扣押的該浴室一樓吧臺內(nèi)的當日已結(jié)賬結(jié)算單、未結(jié)賬單及負一樓吧臺內(nèi)的小姐上鐘單,李某1共組織他人賣淫達58次。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了被告人李某1、龔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高某、呂某、常某、沈某、范某、袁某、王某甲、楊某、李某、夏某、張某、王某乙、汪某、吳某、陶某、莫某、何某、馮某、尹某等的證言,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刑事攝影照片、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案發(fā)、到案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技師管理制度、收銀員管理制度、通報、賬單復印件、浴室日報表、房屋租賃協(xié)議書、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等書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1、龔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之規(guī)定,應以組織賣淫罪、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1對起訴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持異議,認為其只是提供了場所,沒有組織賣淫,“技師”管理條例是管理員工的,不是用于管理賣淫女的,其所招聘的“技師”都是做正規(guī)按摩的。其不構成組織賣淫罪。
其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的行為應當是容留賣淫罪,其經(jīng)營的浴室有正規(guī)營業(yè)執(zhí)照,被告人沒有組織安排賣淫活動,其與賣淫女沒有語言和行為上的溝通。2、公訴機關指控賣淫的次數(shù)為58次,證據(jù)不足。3、被告人系被傳喚至派出所,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相關事實,系自首。4、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其容留賣淫的時間尚短,系初犯。請求法院在依法認定其容留賣淫的同時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龔某對起訴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李某1在本市鼓樓區(qū)虎踞北路82號開設了泓泉浴室,于2015年12月份以來先后招募了楊某、張某、馮某、袁某、李某等多名賣淫女,并通過制定技師管理制度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制度、收費標準、通報制度等方式,組織多人在該場所賣淫。其中李某1制定的技師管理制度包括賣淫女外出要請假,不請假要罰款;賣淫收費130元,賣淫女每做一個提成70元;包間整理整齊,臟物要技師處理,違者罰款;按順序排鐘問鐘等規(guī)定。
2015年9月份,被告人龔某曾在該場所負責收銀二十余天。2016年1月5日,龔某又至該浴室負一樓休息大廳工作,在賣淫女、嫖客進入包間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時,負責提醒賣淫女賣淫時間。
2016年1月10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接到舉報稱鼓樓區(qū)虎踞北路泓泉洗浴有賣淫嫖娼活動,民警遂對該場所進行檢查,在包間內(nèi)當場查獲正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的范某、沈某,并在負一樓休息大廳查獲嫖客高某、呂某、常某及賣淫女袁某、王某甲、楊某等人。民警于當日將被告人李某1、龔某傳喚至派出所。
根據(jù)民警扣押的該浴室一樓吧臺內(nèi)的當日報表,李某1當日共組織他人賣淫達28次。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其供述自己2014年12月份出資開了鴻泉浴室。案發(fā)當天被抓的幾個工人都是后來的,其中收銀的是尹某,打掃衛(wèi)生的叫莫某,有一個看衣柜的叫王某乙,還有個遞毛巾的姓汪,另外就是龔某,15年9月份干了不到一個月請假回家,10月3號出的車禍,腿被撞了;之前是干收銀的,后來是2016年1月初剛來的,自己讓他到大廳幫助倒倒水,疊疊被子。
店的大門上貼有招聘技師的廣告紙,這些小姐看到后,就會進到店里來,一般情況下,是其負責接待,小姐會問一下保健按摩的價格。其告訴她們130元錢,她們拿70元錢,其拿60元錢。其正常要求她們做正規(guī)按摩,60元的消費,她們拿30元,自己拿30元。平時對小姐的管理有:技師管理制度,她們按照這個進行執(zhí)行,如果有人違反,會有通報,如果小姐跟客人自己因為賣淫嫖娼發(fā)生了問題,客人投訴到其這里來之后,這一筆就不能再收客人錢了,小姐自己認了。平時小姐一般都住在店里。
正常情況下,小姐會端著水跟客人聊,至于怎么聊的其不清楚,但是如果有客人愿意跟小姐發(fā)生性關系,小姐就會帶人到大廳里面的包間,包間和大廳之間有一個門,小姐進去后,會拿一個木棍子從里面把門拴住,主要是防止有喝完酒的人亂闖,沒有其他意思。小姐跟客人發(fā)生完性關系后,小姐自己會填一個蘭色的小一點的單子,單子會寫上客人的手牌,數(shù)字60,小姐自己的牌號,60這個數(shù)字代表的是價格,有時是正規(guī)的按摩價格,有時是小姐賣淫的價格,數(shù)字寫得大就代表是發(fā)生性關系,到底多大到底多小也沒具體的規(guī)定,這個單子上還有紅色的數(shù)字,這是其為了節(jié)省費用,自己用大的蘭單子裁成小的來用,然后自己編的號,編號的目的也是為了小姐跟吧臺對賬,因為這個小蘭色單子,小姐自己手上一份。這個小蘭色單子交到吧臺后,其要求吧臺收銀的人誰接收的誰要在這個小蘭色單子上簽字。其跟小姐之間是5天一結(jié)賬,小姐每次都是從其這里領錢,正常情況下,其會把她們的伙食費扣掉,但是有的人沒掙多少錢,有時也不扣。小姐用的避孕套是小姐自己準備的,不是店里提供的。
平時其不定期給小姐開會,最后一次開會是在被抓的那天晚上8、9點,小姐集中在按摩包間里開的會。內(nèi)容就是外面公安查的比較嚴。包間走廊玻璃門邊上木棍是其準備的,為了防止小姐做活時有人沖進去。收銀還要填每日報表,每個收銀下班時將報表、結(jié)算單、錢交給其。結(jié)算單子一式兩聯(lián),一張白色,一張綠色,單子上有編號,其讓收銀在牌號里填客人的手牌號,日期里填客人來的時間,客人消費什么項目,收銀就在相對應的數(shù)量里填客人消費的價格。澡資填15,就說明客人只洗了一個澡,如果填60,就說明客人做了按摩。白色的單子放在客人手牌相對應的小格子里,綠色的單子收銀按客人的結(jié)賬順序整理裝訂好放在收銀臺上。其不讓收銀員和小姐接觸,如果發(fā)現(xiàn)收銀員和小姐私下里接觸,其就開除收銀員。怕小姐和收銀員勾結(jié)在一起騙其錢,所以不讓收銀員和小姐接觸。
2、被告人龔某的供述,其供述所在的浴室服務項目有擦背、捏腳、敲背、按摩、還有賣淫,小姐的工資都由老板“老李”發(fā)。跟其一起被民警帶到派出所來的那些小姐和客人是賣淫女和嫖客,這誰都知道?,F(xiàn)在哪個桑拿浴室里沒有??!六、七個賣淫女都在大廳里休息,客人來了之后,有需要的,小姐就帶著客人到大廳后面的包間里去。具體這些小姐是怎么賣淫的,其不知道,也沒有看到是怎么賣淫的。平時不是“老莫”在吧臺,就是其在吧臺。通常客人到大廳后,這些小姐就會主動端一杯水送過去給客人。然后,小姐就跟客人嘀嘀咕咕的講些什么,具體講什么其不知道。然后,客人就跟小姐一起進包間去了。每個小姐手上都有一本單子,單子都是小姐自己填寫的。單子填寫好后,直接送交到樓上的收銀臺去了。包間區(qū)域和大廳之間的玻璃門沒有人看守。進出都是小姐自己帶客人進出。如果要是叫其看守這個玻璃門,其就會把安全門的鑰匙放在吧臺,一旦民警來查,其就把安全門打開,客人、小姐就都從安全門跑掉了。通常小姐跟客人進包間時都帶著手機,時間由她們自己掌握。不過,其也通知過二次。具體是哪一天,記不起來了。其就是站在包間跟休息大廳的玻璃門口,沖著包間區(qū)域里喊。浴室其他員工讓其喊6號,其就喊“6號,6號”??腿随捂胶?,都是在樓上的收銀臺支付嫖資的。其在小姐跟客人交談的時候聽到的,賣淫嫖娼一個鐘是130元人民幣。這些小姐都是老板招募來的。
3、證人王某甲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其證實所工作的泓泉浴室的老板是個男的,姓李,主要負責管理,有時候會給員工開開會。要求小姐要排隊,不要搶鐘,被抓當天晚上老板開會講,讓小姐不要大聲講話,公安抓的緊。排隊就是按休息大廳墻上小黑板上的號牌來的,第一個做完了就要把號排到后面,輪到第二個去做,搶鐘就是不按號牌來。用木棍把包間區(qū)的玻璃門鎖住,用木棍鎖包間區(qū)門,是老板告訴其的,讓其帶客人進去敲背的時候要把包間區(qū)的門鎖住。第一是防止大廳里人來人往會有人誤入包間區(qū),第二是防止民警來檢查。
敲背就是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敲背一次收費130元錢,其拿70元錢,老板拿60元錢。敲背的流程是按小黑板上的排號來,如果客人到了休息大廳,排在黑板上的第一個號牌的小姐先去向客人問鐘,問客人要不要敲背,如果客人不肯就換排在第二個號牌的小姐來,如果客人同意了就把客人帶進包間,進包間之后要把包間區(qū)的門用木棍鎖住,之后在包間里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出來之后要到負一樓樓梯下面的吧臺,吧臺上放了很多夾子,每個夾子上都有小姐的號牌和一疊綠色的紙,小姐要在對應自己號牌的紙上寫自己的號牌、客人的號牌和一個60,上鐘單是一式兩份的,一份送上樓給收銀員,另一份小姐自己留存。小姐給客人敲背的流程是老板規(guī)定的,上鐘單上寫的60其也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反正就是老板讓寫的。其在鴻泉浴室里是11號小姐,被抓的當天吃晚飯之前給一個客人敲了一次背,就是那個連續(xù)兩次的客人,吃飯之后是98號和116號客人。其是2015年12月二十幾號來上班的,領過兩次工資了,第一次領工資是2016年1月的1日或者2日,當時領了1400多元錢,這些錢都是其和客人敲背發(fā)生性關系賺的,第二次領工資是1月6日,那次領了1500多元錢,這些錢也是和客人敲背發(fā)生性關系賺的,工資里面已經(jīng)扣除了每天10元錢的伙食費。經(jīng)王某甲辨認,其辨認出倪安業(yè)是收銀員,辨認出老板讓其敲背時鎖門的木棍,其給98號、116號客人敲背的單子以及貼在浴室里的通報和浴室管理制度。
4、證人李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其證實2016年1月初老鄉(xiāng)李玲介紹其到漲泉洗浴上班,說泓泉洗浴做按摩生意很好,能掙的多一點。給了其尾號6819(被告人李某1手機號)號碼。其在老家打電話過去問,對方自稱姓陶,其問對方那里要不要做按摩的人,對方說要。1月10日中午其坐火車到南京,到了泓泉洗浴,那個姓陶的人應聘了其。姓陶的告訴其做按摩130元,其拿70元,場所拿60元,帶其到地下室的休息大廳,將其交給姓龔的老頭,并讓姓龔的老頭教其一些規(guī)定。
賣淫的流程與證人王某甲證言一致。經(jīng)李某辨認,其辨認出李某1就是自稱姓陶的男子,并辨認出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的包間和填寫的4張單子。
5、證人袁某的證言及刑事攝影照片,其證實是1月9日來鴻泉浴室的,當時問老板要不要人,他說要,于是其就開始上班了。給客人“敲背”一次收費130元錢,其拿60元錢。“敲背”流程與證人王某甲證言一致。其陳述浴室一共兩名收銀員,白班的不熟悉,夜班的姓尹,收銀員應該知道小姐是賣淫的。是老板讓其他小姐告訴其帶客人敲背的時候要將包間玻璃門頂住的。瘸腿老頭負責叫鐘、排鐘。有一次其給客人敲背出來,瘸腿老頭說他打了好多電話問其聽沒聽見。小姐給客人敲過背之后,瘸腿老頭會把黑板上小姐的號牌從第一個排到后面。但是因為其和瘸腿老頭不太熟悉,所以他一般不幫其排鐘,只幫其他的小姐排鐘。刑事攝影照片證實袁某和11號小姐的上鐘單、通知、木棍、排鐘板均由袁某確認。
6、證人范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其證實1月10日到泓泉洗浴做按摩技師,被抓當天其帶了客人進3號包間,準備跟客人發(fā)生性關系的,客人正在看其生殖器的時候被民警抓獲,其是17號,客人是112號,聽其他小姐講,賣淫一次可以拿到70元。其辨認出尹某是浴室收銀員,龔某是場所負責打掃衛(wèi)生的男子。
7、證人楊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其證實案發(fā)當日自己和103號嫖客賣淫嫖娼的事實,其出門到樓梯口的吧臺填了單子,單子上填了60元,意思就是要交給浴室的60元,還填了客人的手牌號103號,自己的號碼5號,客人穿上衣服出了包間回到休息大廳了。因為還沒有給錢,所以單子填完就放在吧臺,等客人上樓結(jié)賬的時候,其就把單子送到樓上一樓的吧臺。其辨認出當天和其發(fā)生性關系的系常某,李某1是浴室的負責人老李,龔某是大廳的服務員。
8、證人馮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其證實是1月8日到泓泉洗浴賣淫的,因為之前有一個小姐妹“小芳”在這里工作,其來玩過,知道這里提供這種服務。后來在南京沒有找到工作,就到這家店來應聘,其問負責人需不需要人,他說要,就讓其去店里上班了。每一個小姐一開始都會分到一個號牌,客人也是,每個小姐也都有一個專門填單的本子,當給客人做工結(jié)束之后小姐就把客人的號牌和自己的號牌填在單子上,再把單子交給一樓的吧臺,客人離開的時候收銀員就會找客人收費。關于賣淫的流程其與王某甲所述一致。其表示“特殊服務”就是按摩、打飛機之類的,如果客人提出發(fā)生性關系的話,一般也會答應,都是130元一次。其辨認出李某1是場所的負責人,尹某是場所收銀員,龔某是場所姓龔的男子。
9、證人吳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其證實2015年8、9月份到泓泉洗浴上班,是看到門口有招聘按摩技師的信息,老李來應聘的其。店里有兩個收銀員,輪流倒班。有一個瘸腿的在休息大廳吧臺,來了才幾天。一個擦背的,一個燒飯的,兩個遞毛巾的。小姐有8、9個,其中有4、5個小姐是做敲背的。做敲背就是和客人做愛。店里的事情都是老李負責,有時候會給小姐開會,要求對客人態(tài)度要好,講話的時候聲音不要太大。平時請假也是找他請。店里有8個包間,小姐給客人敲背都是帶到包間里面。只有給客人敲背,也就是小姐和客人做愛,小姐才把客人帶到包間,其它服務項目都在客廳做。其到店里應聘的時候老李跟其說過讓其在客廳給客人按摩,其上班后其他小姐跟其說給客人敲背就帶到包間里面。其辨認出王某甲是給客人敲背的小姐,李某1是店里負責人老李,尹某是收銀員。
10、證人夏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其證實2015年12月到泓泉洗浴工作的,李經(jīng)理招聘其的。其做了幾天服務員后,為了能多賺一些錢,就去給客人推背捶腿了。工作流程與王某甲所述一致。其陳述給客人服務是有順序的,每個小姐號碼的順序都是場所排好的,其是12號。龔師傅負責提醒包間里服務員的時間,場所規(guī)定服務一次最長不能超過30分鐘,小姐帶客人進包間都會把門上的玻璃擋起來,怕外面的人看到,龔師傅沒事就坐在門口,不知道是不是看門,場所里有普通按摩還有打飛機,共有10個左右的小姐。其接待過打飛機的客人兩三個。其辨認出李某1是李經(jīng)理,尹某是尹師傅,龔某是打掃衛(wèi)生和計鐘的人。
11、證人張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其證實2016年1月10日到泓泉洗浴工作的,一些小姐妹告訴其里面有60元、130元的服務,其知道130元要跟客人發(fā)生性關系的。應聘其的人當天還開會,說外面風聲緊,要注意一點。里面大概有10多個小姐。其辨認出李某1是負責接待自己并給自己開過會的負責人,龔某是在休息大廳包間區(qū)外吧臺腿不好的服務員。
12、證人何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其證實2016年1月4日在泓泉洗浴做按摩技師的,是一個50多歲的男子應聘其。負一樓里有個做大活的房間。休息大廳那里的吧臺沒有人負責,就是排到倒水的人在那里倒水,玻璃門和休息大廳沒有人守門,其不知道浴室有沒有賣淫嫖娼的行為。其辨認出李某1是給自己應聘的浴室負責人,尹某是浴室收銀員。
13、證人高某的證言,其證實2016年1月10日去泓泉洗浴洗澡,在大廳休息,有個小姐喊其敲背,130元免澡資,其就和小姐做愛了,準備走的時候付錢,其的手牌號是105。
14、證人沈某的證言,其證實2016年1月10日去泓泉洗浴洗澡,號牌是112,跟17號小姐進入包間,正要發(fā)生性關系時,被民警查獲。
15、證人常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其證實2016年1月10日去泓泉洗浴洗澡,手牌是103號,洗完在負一樓大廳休息,跟一個小姐進包間發(fā)生了性關系,130元免澡資。辨認出其和5號小姐發(fā)生性關系的7號包間。其辨認出和其發(fā)生性關系的系楊某。
16、證人呂某的證言,其證實2016年1月10日去泓泉洗浴洗澡,手牌號是96號,洗完其就去負一樓休息大廳,11號小姐讓其去敲背,就是發(fā)生性關系,130元,其就去了,進了包間,小姐用木棍將門頂起來,然后發(fā)生了性關系。后來其又跟16號小姐進去一次,但沒能勃起,沒能和16號小姐發(fā)生性關系。
17、證人王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其證實在澡堂里干雜工,比如是洗毛巾、遞毛巾之類的,還要看柜子,有時候還要拖地。老板姓李,收銀員白天是個老頭,60多歲,晚上是一個瘦瘦高高的男的,樓下管理大堂的,腿有點瘸,接其班的姓汪,其他就不清楚了。這家場所提供洗澡、搓背,其他不清楚。其辨認出李某1是泓泉浴室的負責人,尹某是浴室夜班收銀員,龔某是浴室休息大廳的瘸腿老頭。
18、證人汪某的證言,其證實在澡堂里干雜工,老板姓李,收銀員白天是個老頭,60多歲,晚上是一個瘦瘦高高的男的,樓下管理大堂的,腿有點瘸。
19、證人陶某的證言,其證實打工的泓泉洗浴有賣淫嫖娼行為,其在浴室里給人擦背,有時在收銀臺那邊坐坐,小姐給客人敲背后會把單子送到吧臺來,單子上寫的“60”,敲背就是客人給小姐錢,小姐跟他發(fā)生性關系。其在浴室上班四個月了,來的時候就有小姐給客人敲背。樓下有一個老頭,都喊他老龔,他負責樓下休息大廳,其覺得他是負責樓下小姐的排鐘之類的事情,但不確定。一樓吧臺還有兩個負責收銀的人,一個姓尹,負責夜班,還有一個姓倪,看上去60歲左右,負責白班。浴室里有多少小姐其不知道,其從來不下樓。其辨認出李某1是浴室負責人,龔某是休息大廳員工,尹某是收銀員。
20、證人莫某的證言,其證實2015年11月來泓泉洗浴工作,在里面的澡堂打掃衛(wèi)生。老板姓李,收銀員姓尹,里面有女服務員給客人做下活,就是捶腿捏腳。其辨認出李某1是浴室老板,尹某是浴室收銀員。
21、證人尹某的證言,其證實李老板手把手教其如何收錢,當時李老板跟其說小姐會拿著一張底單給其,底單上寫著客人的手牌號,還有數(shù)字,其接到單子后李老板說要在上面寫上其接到單子的時間,如果單子上寫的不是60或者60X2,比如上面只寫15或者30的,就收15或者30元錢,如果單子上寫60,就收客人130元,如果單子上寫60X2,就收260元,李老板還特別強調(diào),如果寫60不收130元,那就要其自己貼70元。浴室的小姐都是干什么的,李老板沒有跟其直說,其看到浴室的墻上寫著按摩,當時沒有多想,但是看到小姐給的單子上寫60,卻收客人130元,單子上寫60x2,卻收客人260元,其明白這里這些小姐可能在賣淫,但是這份工作其覺得比較輕松,就收收單子,收收錢,而且李老板人也不錯,也經(jīng)常發(fā)煙給其抽,想想看也就先干這份工作了。
22、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公安機關于2016年1月10日對泓泉洗浴進行搜查,在一樓吧臺內(nèi)發(fā)現(xiàn)泓泉洗浴中心日報表三頁,當日結(jié)算單48份,手牌柜子上未結(jié)賬單5份,夾好的結(jié)算單9本,現(xiàn)金5040元;負一樓辦公室,查獲黑色手機一部,筆記本電腦一臺,監(jiān)控器一臺,藍色結(jié)算單42本,白色結(jié)算單13本,在辦公桌下鍵盤抽屜內(nèi)有6張手寫紙張(內(nèi)容為服務態(tài)度、技師管理等),在辦公室暗間保險柜內(nèi)有現(xiàn)金14460元,南京鴻屹洗浴中心公章兩枚、協(xié)議書一份、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在負一樓休息大廳通往一樓樓梯口處有一個吧臺,上有標有號碼的夾子7個,夾子上夾有填寫好的綠色上鐘單共計22頁,各色化妝包7只,每只內(nèi)有避孕套、濕紙巾等物品若干,在吧臺下抽屜內(nèi)有濕紙巾一大包,避孕套一大盒。在負一樓包間區(qū)外側(cè)有一吧臺,吧臺后墻上有一白色小黑板,板上貼有若干號碼牌,價目表一頁,通知一份(內(nèi)容為技師一人一柜),進包間區(qū)左手一房間內(nèi)墻上貼有技師管理制度一頁,通報一頁(內(nèi)容為扣技師錢),包間區(qū)內(nèi)側(cè)有木棍一根。
23、技師管理制度、收銀員管理制度,證實李某1對浴室內(nèi)的技師、收銀員的管理規(guī)章制度。
24、賬單復印件、浴室日報表,證實浴室內(nèi)收銀情況,其中1月10日日報表明確記載全套60元的,合計項下記載為130元的有28次,所查獲的這些賬單中60元收費的項目一共有61次。
25、協(xié)議書、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證實南京市虎踞北路82號三間門面房為被告人李某1所租,浴室經(jīng)營者姓名李宗潭。
26、案發(fā)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證實了2016年1月10日22時許,群眾匿名舉報,公安機關于當日突擊檢查,抓獲被告人李某1、龔某,次日立案偵查。
本院認為
27、刑事判決書、戶籍資料,證實二被告人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龔某1983年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證據(jù)的取得合法、有效,內(nèi)容真實,彼此間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為牟取非法利益,組織多人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龔某在組織賣淫活動中起協(xié)助作用,其行為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均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案發(fā)當日被告人李某1組織賣淫58次,雖有證人尹某的證言及現(xiàn)場查獲藍色結(jié)算單為證,但被告人本人供述藍色結(jié)算單既有賣淫記賬、亦有正常按摩記賬,且能夠得到部分證人證言的佐證,故僅依據(jù)藍色結(jié)算單,無法區(qū)分正常按摩與賣淫。但根據(jù)日報表記載,60元項目,合計結(jié)算是130元的共計28次,與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所述賣淫收費130元,結(jié)算單上寫60的內(nèi)容能夠相互印證,故可以確認該28次均系賣淫,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組織賣淫58次,構成情節(jié)嚴重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組織賣淫罪,主要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性準確;指控被告人龔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構成容留他人賣淫罪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在其開設的浴室內(nèi),招募賣淫女,并通過技師管理制度對賣淫女進行管理,其確定賣淫收費標準,分成比例,并定期與賣淫女進行費用結(jié)算,有被告人李某1本人的供述,且現(xiàn)場查獲賣淫嫖娼人員的證言,能夠與李某1本人供述相印證,查獲的技師管理制度等規(guī)定以及日報表等相關書證,能夠進一步佐證李某1組織賣淫的事實,被告人李某1對于招募賣淫女,告知賣淫女收費價格、分成比例,如何管理賣淫女均曾有明確供述,現(xiàn)被告人當庭翻供,并無正當理由,故該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李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本案系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對泓泉浴室進行查處,現(xiàn)場查獲部分正在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的人員及相關證據(jù),被告人系被當場抓獲,故其并非自動投案,且當庭翻供,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故不能構成自首,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賣淫的次數(shù)為58次,證據(jù)不足的意見屬實,本院予以采納。另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系初犯的辯護意見屬實,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罰金人民幣三萬。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龔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邱筱穎
人民陪審員祝紅玲
人民陪審員楊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見習書記員朱伶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