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皖刑終字第0033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3-08-26
審理經(jīng)過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崔某1犯組織賣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審被告人冷某2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一案,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阜刑初字第00025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崔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皖刑終字第00458號刑事裁定,將本案發(fā)回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阜刑初字第00073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崔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08年至2010年11月間,被告人崔某1采取招募、引誘、容留的方式先后組織甘某平、閆某、王某蓮等十余名婦女在阜南縣天都賓館、南山賓館等處進行賣淫活動數(shù)百次,非法獲利數(shù)萬元。期間,被告人冷某2在其與崔某1的租房處負責(zé)為賣淫女做飯,并按照崔某1的安排為賣淫女傳達賣淫地點等信息。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崔某1被抓獲后,阜南縣公安局在對其人身和租住房屋依法進行搜查時發(fā)現(xiàn)多份疑似毒品物,經(jīng)鑒定,其中14.1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1.54克含尼美西泮成分,4.24克含氯胺酮成分,0.85克含咖啡因成分。
原判依據(jù)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辨認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認定上述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崔某1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謀取非法利潤,情節(jié)嚴(yán)重;又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應(yīng)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冷某2協(xié)助崔某1組織多名婦女賣淫,其行為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應(yīng)依法懲處。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1犯組織賣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冷某2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1提出其組織賣淫的次數(shù)、非法獲得的錢款沒有起訴指控的那么多的辯解理由及其辯護人提出崔某1的行為不屬于情節(jié)嚴(yán)重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冷某2提出只是給賣淫女和崔某1做飯,沒有介紹她們賣淫的辯解理由,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對其提出的從輕處罰的請求,予以支持。原審法院依法判定:1、被告人崔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2、被告人冷某2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付清。3、扣押在案的14.1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1.54克含尼美西泮成分、4.24克含氯胺酮成分、0.85克含咖啡因成分的毒品予以沒收。
二審請求情況崔某1上訴提出,其組織賣淫的次數(shù)只有20余次,非法獲利的金額只有2000余元,原判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其辯護人除提出與其上訴理由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外,還提出崔某1組織賣淫不屬于情節(jié)嚴(yán)重,建議對崔某1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組織賣淫、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事實
2008年至2010年11月間,上訴人崔某1采取招募、引誘、容留的方式先后組織王某蓮、王某娟、王某、趙某某、梁某某、甘某某、閆某等婦女在安徽省阜南縣天都賓館、南山賓館等處進行賣淫活動達四百余次,非法獲利九萬余元。期間,被告人冷某2在其與崔某1的租房處負責(zé)為賣淫女做飯,并按照崔某1的安排為賣淫女傳達賣淫地點等信息。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一審?fù)徟e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jù)證實:
1、證人王某蓮的證言證實:2010年三四月份,她通過同學(xué)介紹認識崔某1,之后到崔某1處接客賣淫。2010年11月8日晚,崔某1帶她到南山賓館向兩名男子提供賣淫服務(wù),同去的女孩王某娟向其中一名瘦男子提供賣淫服務(wù)。她賣淫都是經(jīng)崔某1介紹的。賣淫的場所除最后一次是在南山賓館外,其他的都在天都賓館。賣淫的錢跟崔某1對半分,第一次是300元,以后都是200元一次。她共接過七次客,收入700元左右。
2、證人王某娟的證言證實:2010年7月份,她在阜南縣經(jīng)“慧慧”介紹認識崔某1后,就在崔某1手下賣淫。經(jīng)崔某1介紹,她賣淫大約60次左右。她通常在天都賓館賣淫,有時也去崔某1聯(lián)系的其他地方,使用的安全套是崔某1給的,賣淫的錢她和崔某1各拿一半。她一共掙了1萬多元錢,分到手的只有6000多元。2010年11月8日晚上10點多鐘,崔某1的老婆冷某2說南山賓館有人要小姐,她就在天都賓館門口等著,崔某1開車把她和王某蓮送到南山賓館9號樓926房間,房間里有兩個男人,她向其中一名瘦男子提供賣淫服務(wù),瘦男子付給她200元。王某蓮向另一男人提供賣淫服務(wù)。她知道有8個女的在崔某1處做賣淫小姐,有她、趙某靜、“思雨”、杭州人“貝貝”、四川人王某蓮,還有三個不知道名字的婦女。
3、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2010年4月底,她在阜南縣天都賓館見到崔某1,崔叫她做小姐,說包吃包住,一次賺200元分給他100元,包夜一次500元分給他200元,她就同意了。她在崔某1手下做了大約三個月的小姐,平均每天接兩次客,另外還接了二十多次包夜的客人,共掙了3萬元左右,分1萬多元給崔某1。她和其他女孩住在崔某1家,有時是自己買飯,有時是冷某2做飯,平時出門時要跟崔某1或冷某2說清去什么地方干什么,一天最多出去一次。平時基本上都是冷某2管,有時冷某2拿不定主意就會打電話問崔某1。崔某1家里放著一箱避孕套,每次賣淫都是崔某1提供避孕套。當(dāng)時在崔某1家住的還有“貝貝”、四川人“小雅”、“思雨”、王某娟,都是在崔某1那做賣淫小姐。還有一個是星期六、星期天才來接客,還在上學(xué)的小女孩。
4、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實:2010年四五月份,她在阜南縣遇見甘某某,甘某某帶她到天都賓館認識了崔某1,并告知接客的錢要跟崔某1對半分,她開始在崔某1那做小姐。有多人在崔某1那做小姐,其中,“思雨”和“小雅”住在崔某1家。她做了兩個多月的小姐后離開。2010年11月份,她沒有錢花,又回崔某1處做了一個多月的小姐。經(jīng)崔某1介紹,第一回接客有六七十次,第二回大約接客40多次,共計得款2萬元左右,她與崔某1各分得大約1萬元錢。平時都是崔某1聯(lián)系女孩們接客,有時電話打不通,他老婆冷某2也叫她們?nèi)ソ涌?,每次接客崔?都會給避孕套。和她一起在崔某1那做小姐的有甘某某、“思雨”、四川人“小雅”。“思雨”和四川人“小雅”都住在崔某1家里,甘某某在天都賓館開房住。2010年五六月份,甘某某幫崔某1找了兩個小女孩做小姐,一個叫“桃桃”,一個叫“瑤瑤”?!艾幀帯钡膶W(xué)名叫趙某,“瑤瑤”干到2010年七八月份跟她及甘某某一起去了阜陽。同年11月份,崔某1讓她聯(lián)系一些女孩去賣淫,她找梁某某去崔某1那。崔某1還讓一個叫李某某的女孩給他找女孩做小姐。
5、證人梁某某的證言證實:2010年4月,經(jīng)趙某某的介紹,她在阜南天都賓館認識了崔某1,崔某1讓她去賣淫掙錢,她不同意,崔對她又哄又嚇,她就同意了。后來,她數(shù)次逃離都被崔某1找回。她在崔某1的組織下共賣淫6次,得款1200元,與崔某1各分得600元。
6、證人甘某某的證言證實:她在崔某1手下做了一年時間的小姐,賣淫一百多次,崔某1還多次逼她幫他找女孩賣淫。四川人“小雅”、“安琪”、“貝貝”等二十多個女孩被崔某1騙來賣淫。崔某1先是哄那些女孩吸毒,再跟那些女孩發(fā)生性關(guān)系,然后用賺錢來哄女孩去接客,如果女孩逃跑,崔某1就找社會上的人去打她們。她曾住在崔某1家,崔不讓隨便出去,崔某1或冷某2帶女孩去接客,賣淫得的錢與崔某1對半分。冷某2平時沒工作,天天在家做飯。
7、證人閆某的證言證實,從2009年底開始,她在崔某1那里賣淫半年多時間,接了六七十次客,并曾經(jīng)被打,后來,她逃跑了。
8、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2010年上半年,崔某1曾逼她賣淫,她不愿意,崔某1又讓她幫忙找女孩賣淫,她也沒同意。
9、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實,崔某1曾逼李某某賣淫,并讓她和李某某幫忙找女孩賣淫。
10、證人陳某某的證言證實,2010年11月8日18時,吳某打電話讓他到南山賓館926號房間,說有個同學(xué)是帶小姐的,然后吳某打電話讓同學(xué)帶去兩個女的,他與吳某都和短頭發(fā)的女子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吳某又跟長頭發(fā)的女子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
11、證人吳某的證言證實,2010年11月8日晚上八九點鐘,崔某1帶了兩個女的到他與陳某某所住的房間,他和其中一個女的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陳某某和兩個女的都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期間,他看到陳某某給了那個女的200元錢。
12、證人陳某某的證言證實:崔某1在阜南帶小姐賣淫時多次讓王某陪他睡覺。崔某1一般用毒品引誘女孩,還用一些話哄騙那些女孩賣淫。崔某1手下有些小青年在社會上哄女孩掙錢,漸漸把那些女孩帶到賣淫行列。崔某1現(xiàn)在至少還帶有五六個小姐。
13、證人趙精武的證言證實崔某1曾從職高、初中學(xué)校騙女學(xué)生出來當(dāng)小姐。
14、辨認筆錄證實:崔某1從12張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賣淫女趙某某、甘某某、王某、王某蓮、王某娟。冷某2從12張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認出賣淫女甘某某、王某。王某、趙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從12張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認出崔某1。王某、甘某某從12張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認出冷某2。趙某某、王某、甘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分別從12張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認出部分賣淫女。
15、原審被告人冷某2的供述證實:她與崔某1同在阜南汽車站交通巷租房居住。王某、趙某某曾在她和崔某1的租房處居住過。甘某某曾去過她的租房處,但沒有住過?!八加辍庇袝r到她家玩,也住過兩三次,有十多天。她只是給她們做飯。公安人員搜查時發(fā)現(xiàn)的一箱避孕套是崔某1從外邊拿回家的。
16、上訴人崔某1的供述證實:他又叫崔同顯。從2009年5-6月至2010年11月,他給五六個女孩介紹賣淫,有趙某某、甘某某、王某、王某蓮、王某娟。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實
上訴人崔某1被抓獲后,公安機關(guān)依法對崔某1的人身和租住房屋進行搜查,發(fā)現(xiàn)多袋毒品疑似物,經(jīng)稱量及鑒定,其中的14.15克毒品疑似物含甲基苯丙胺成分,1.54克毒品疑似物含尼美西泮成分,4.24克毒品疑似物含氯胺酮成分,0.85克毒品疑似物含咖啡因成分。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一審?fù)徟e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jù)證實:
1、搜查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guān)依法對崔某1的人身及住處進行搜查時,在崔某1身上衣兜內(nèi)發(fā)現(xiàn)一個火柴盒,內(nèi)有黃色粉末狀晶體一袋,紅色粉末狀晶體三袋。對崔某1租住房屋進行搜查時,發(fā)現(xiàn)8小袋淡黃色晶體,1大袋淡黃色晶體,一箱避孕套(共10盒),保險柜一只等物。公安機關(guān)委托專業(yè)技術(shù)人員,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將扣押的保險柜打開,發(fā)現(xiàn)袋裝白色晶體二袋,袋裝白色粉末一袋等物,均予以扣押。
2、當(dāng)面稱量筆錄證實:公安人員將查獲的疑似毒品當(dāng)著崔某1的面進行稱量,8小袋淡黃色晶體凈重6.16克,1大袋黃色晶體凈重7.58克,1袋紅色粉末凈重1.54克,1小袋淡黃色晶體凈重0.07克,2小袋紅色顆粒凈重0.34克。對保險柜內(nèi)物品進行稱量,2袋白色晶體凈重4.24克,1袋已結(jié)塊白色粉末凈重0.85克。
3、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xué)技術(shù)檢驗報告證實:從凈重6.16克的8小袋淺黃色晶體狀嫌疑毒品、凈重7.58克的黃色晶體狀嫌疑毒品、凈重0.07克的淺黃色晶體狀嫌疑毒品、凈重0.34克的2小袋紅色嫌疑毒品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從凈重1.54克的紅色粉末狀嫌疑毒品中檢出尼美西泮成份;從凈重4.24克的2袋無色顆粒狀嫌疑毒品中檢出氯胺酮成份;從凈重0.85克的白色粉末狀嫌疑毒品中檢出咖啡因成份。
4、上訴人崔某1的供述證實,公安人員從他的身上及家中搜查出來的毒品是他從別人那里購買的,是用于自己吸食的。
5、原審被告人冷某2的供述證實:崔某1吸冰毒,還吸K粉,并從網(wǎng)上購買吸毒工具。她不想讓崔吸毒,就把毒品放在保險柜里了。
經(jīng)審查崔某1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認定崔某1組織婦女賣淫四百余次、非法獲利九萬余元的事實,有賣淫女的證詞等在卷證實。崔某1組織多名婦女多次進行賣淫,且有強迫婦女賣淫及毆打賣淫女的情節(jié),顯屬情節(jié)嚴(yán)重。故崔某1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此節(jié)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崔某1組織多名婦女多次進行賣淫活動,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且情節(jié)嚴(yán)重;崔某1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應(yīng)兩罪并罰。原審被告人冷某2協(xié)助崔某1組織多名婦女賣淫,其行為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應(yīng)依法懲處。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zhǔn)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對上訴人崔某1的量刑過重。崔某1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此節(jié)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阜刑初字第00073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冷某2的定罪量刑及對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沒收的部分;
二、撤銷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阜刑初字第00073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崔某1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崔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
本判決系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俊
審判員符仲云
代理審判員張進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海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