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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刑初字第929號組織賣淫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24   閱讀:

審理法院: 浦江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金浦刑初字第92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6-03-21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組織賣淫罪

審理經(jīng)過

浦江縣人民檢察院以浦檢刑訴(2015)9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俞某1、蔣某2、陳某3、李某4、黃某5、譚某6、徐某7、易某8、何某9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范某1、宋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院受理后,檢察機關(guān)要求延期審理,本院決定延期審理。浦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毛巧英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浦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俞某1、蔣某2、陳某3、李某4、黃某5、譚某6、徐某7、易某8、何某9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九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被告人范某1、宋某,明知他人從事組織賣淫活動,仍予以協(xié)助,情節(jié)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依法追究俞某1、蔣某2、陳某3、李某4、黃某5、譚某6、徐某7、易某8、何某9的刑事責任,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依法追究范某1、宋某的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俞某1、蔣某2、李某4、黃某5、譚某6、易某8、何某9、范某1、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故還應同時或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提請本院懲處。

被告人俞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均沒有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朱明光、朱希陽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意見,但認為被告人俞某1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應構(gòu)成容留賣淫罪。提出:1、被告人俞某1主觀上只有容留賣淫的故意,沒有組織賣淫的故意,客觀上只有容留賣淫的行為,沒有組織賣淫的行為。2、本案犯意系由陳某3提出,被告人俞某1只是一個投資者,并未參與經(jīng)營業(yè)務的具體管理,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初犯、偶犯,希望對被告人俞某1從輕處罰。

被告人蔣某2提出,其沒有具體從事經(jīng)營管理,后期是委托李某4經(jīng)營,其不應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請法庭從輕處理。

本院查明
辯護人葉明燦提出被告人蔣某2構(gòu)成容留賣淫罪,不應認定組織賣淫罪。1、本案中康樂會所與賣淫女之間不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關(guān)系,公訴機關(guān)以組織賣淫罪起訴證據(jù)不足。2、被告人蔣某2沒有參與實際經(jīng)營管理,并已在2015年5月份退出會所,后面的賣淫行為不應認定被告人蔣某2的犯罪行為。3、被告人蔣某2自愿認罪,系初犯、偶犯,希望對被告人蔣某2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3對起訴書指控的定性有異議,提出其于2014年12月23日回去后沒有再參與會所的經(jīng)營管理,其沒有實施組織賣淫的行為,不應認定組織賣淫罪。

辯護人黃黎霞提出被告人陳某3不應認定組織賣淫罪,認定容留賣淫罪更為恰當。1、從本案賣淫女的行動自由及嫖資由賣淫女自行收取,對賣淫人員不存在實際控制效果,認定被告人陳某3構(gòu)成容留賣淫罪更為恰當。2、被告人陳某3參與籌備會所及同意賣淫活動時間很短。3、被告人陳某3沒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希望對被告人陳某3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4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沒有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樓冠敏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4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對定性有異議。提出:1、本案犯意并非由被告人李某4提出,被告人李某4沒有資金投入,經(jīng)營管理模式也并非由被告人李某4決定,被告人李某4系協(xié)助幾位老板組織賣淫,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2、被告人李某4沒有犯罪前科,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希望對被告人李某4從輕處罰。

被告人黃某5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沒有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趙翠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5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對定性有異議。提出:1、會所由李某4管理,被告人黃某5受雇于李某4系管賬人員,2015年4月1日后李某4以分配利潤的方式支付被告人黃某5工資,被告人黃某5在犯罪過程中起到了協(xié)助作用。2、被告人黃某5沒有會所經(jīng)營的決策權(quán),也沒有獲利的支配權(quán),無法完成組織賣淫的系統(tǒng)性工作,不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gòu)成要件。3、被告人黃某5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沒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希望對被告人黃某5作出罪刑相適應的判決。

被告人譚某6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提出其系康樂會所的員工,應認定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不應認定組織賣淫罪。

辯護人黃賽賽提出被告人譚某6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應認定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1、被告人譚某6系會所四個老板通過李某4招募的員工,只從事了協(xié)助性工作,沒有從事經(jīng)營及管理工作。2、被告人譚某6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沒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懇請法庭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對被告人譚某6從輕處罰。

被告人徐某7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提出其應認定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不應認定組織賣淫罪。

辯護人壽小峰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7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對定性有異議。提出:1、被告人徐某7不存在對會所內(nèi)的賣淫女進行管理及控制行為,也不存在會所的經(jīng)營管理權(quán),只是對賣淫行為提供了協(xié)助作用,應認定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2、被告人徐某7犯罪情節(jié)相對較輕,作用相對較小,并有主動離開會所的行為。3、被告人徐某7自愿認罪,系初犯、偶犯,表示非常后悔,請合議庭從輕處罰。

被告人易某8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提出其只是傳發(fā)賣淫小卡片的輔助工作,應認定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不應認定組織賣淫罪。

辯護人張宇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易某8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對定性有異議。提出:1、被告人易某8的行為不符合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被告人易某8不是會所的投資人與會所經(jīng)營沒有利益關(guān)系,被告人易某8沒有會所的經(jīng)營及管理模式的決策權(quán),被告人易某8只是會所聘用員工,只是聽從李某4的管理發(fā)放賣淫卡片而已,沒有組織賣淫的行為。2、被告人易某8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情節(jié)相對較輕,作用相對較小,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3、被告人易某8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沒有犯罪前科,可依法從輕處罰。

被告人何某9提出其沒有參與經(jīng)營管理,沒有利益分成,只從事了分發(fā)賣淫卡片的工作,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樓玲珍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9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對定性有異議。提出:1、被告人何某9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應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何某9不是會所的投資人或者管理人員,不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其行為只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2、被告人何某9實施犯罪行為時間短,獲利少,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范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沒有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王軍強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沒有異議,提出:1、被告人范某1的犯罪情節(jié)并非屬于情節(jié)嚴重。2、被告人范某1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偶犯,希望對被告人范某1從輕處罰。

被告人宋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沒有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邱浩華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沒有異議,提出:1、被告人宋某的犯罪情節(jié)并非屬于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宋某系正規(guī)足浴的服務員,只是偶爾向客人介紹相關(guān)性服務業(yè)務,沒有收取任何好處及分成。2、被告人宋某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系單親母親獨自撫養(yǎng)二歲兒子,希望對被告人宋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4年12月份以來,被告人俞某1、蔣某2、陳某3伙同賈東輝(上網(wǎng)追逃)經(jīng)事先商量后承包得到浦江檀宮度假酒店泡泡水上樂園三樓康樂SPA會所的經(jīng)營權(quán)并商定在會所內(nèi)提供性服務,后委托被告人李某4具體實施性服務的經(jīng)營管理,被告人李某4組織了劉延平(因重大疾病取保候?qū)?,另案處理)及被告人黃某5、譚某6、易某8、何某9等人多次在義烏市區(qū)街道邊等地散發(fā)賣淫信息卡片廣告召集嫖客至康樂SPA會所內(nèi)進行嫖娼,收取提成并參與利益分成;同時黃某5負責財務管理,每天的收入支出,計算提供性服務技師的提成;被告人譚某6負責對外開展業(yè)務,拉客源,向義烏等地發(fā)放賣淫廣告,并參與利益分成;被告人徐某7在會所內(nèi)對招募來的賣淫女進行日常管理,并參與利益分成;被告人范某1也協(xié)助到義烏等地散發(fā)賣淫信息卡片廣告召集嫖客至康樂SPA會所嫖娼,從中收取提成;被告人宋某在康樂SPA會所內(nèi)實施介紹、推介賣淫項目。在此期間,康樂SPA會所共組織十余名賣淫女在會所內(nèi)賣淫,賣淫次數(shù)達到三百次以上。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俞某1的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證實2014年年底,其與賈東輝、蔣某2、陳某3(賈東輝聯(lián)系俞某1,俞某1聯(lián)系蔣某2,蔣某2聯(lián)系到陳某3)共同承包浦江泡泡水上樂園三樓的會所經(jīng)營足浴,每人占25%的股份。后陳某3提議經(jīng)營賣淫服務,其他人均表示同意,陳某3叫來李某4(李某4帶來一個團隊)具體經(jīng)營,并于2014年12月份正式開始對外營業(yè)。陳某3于2015年3、4月份的時候退出股份,剩下三人共同合股。蔣某2于2015年6月底也退出股份,剩下其與賈東輝二人合股。具體是蔣某2、陳某3和李某4在進行管理的,陳某3退出后,其剩下的三個股東就講好具體經(jīng)營由李某4和他的團隊負責,只是由李某4每天交給其4000元??禈稴PA會所具體服務項目:正規(guī)的足浴按摩和性服務。其中正規(guī)按摩足浴是在300元以下的,性服務價格比較高,是陳某3提出,具體實施是李某4等人。李某4團隊人員:譚某6(即程峰)、黃某5(即靜怡,管錢的,每天的4000元是她拿來交給賈東輝),他們?nèi)私?jīng)營之初就已經(jīng)來了。2015年4月1日后,其和李某4談好,退出經(jīng)營每天收取4000元房租。其能夠辨認陳某3、李某4。

2、被告人蔣某2的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證實2014年11月份,俞某1打電話給其說讓其去看看泡泡水上樂園是否適合開會所,其帶上了廣東足浴店的經(jīng)理陳某3來浦江,后達成合意,與俞某1、賈東輝、陳某3共4人合股集資開辦浦江檀宮度假酒店康樂SPA會所,每人25%的股份。后陳某3聯(lián)系李某4及其團隊過來,并負責會所的具體經(jīng)營業(yè)務開展。李某4(李某4和他的團隊在廣東那邊本來就是在經(jīng)營性服務這塊的)來考察后與4股東達成合意,會所提供足浴、按摩和性服務,當時定價為:正規(guī)足浴、按摩收費都是300元以下,手推(打飛機)是498元,性服務項目有698,898,1088,1288等幾個檔次,后期又加了2塊錢,變?yōu)檎麛?shù)。會所于2014年12月底開始營業(yè)。2015年3、4月份陳某3退出,5月底其也退出。開始一段時間是陳某3和李某4在進行具體管理的,陳某3退出之后,即4月份開始,剩下的三個股東商量后由賈東輝出面找李某4談重新分配經(jīng)營模式,之后其與另外兩位股東就是和李某4講好具體經(jīng)營由李某4和他的團隊負責(團隊人員:李某4管具體經(jīng)營、黃某5管財務、譚某6具體管理人員,徐某7是2015年3月份來的),股東不再插手具體經(jīng)營,李某4他們每天交4000元的利潤。其能夠辨認出陳某3、李某4。

3、被告人陳某3的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證實其于2014年在廣東佛山水月灣會所做經(jīng)理,老板是蔣某2。2014年11月份,蔣某2帶其到檀宮酒店商量SPA會所的事宜,后來因為知道要開展性服務的項目,其怕出事承擔責任和蔣某2吵架。其只在11月份去了浦江兩次,并一共呆了七天,就再沒有去過浦江。其能夠辨認出蔣某2。

4、被告人李某4的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證實2014年12月份,陳某3因在浦江開辦會所(有賣淫服務),讓其多帶“小妹”過去撐場面,后其和譚某6、黃某5(也叫靜怡)三個人就在2014年12月份來到浦江康樂SPA會所,其和譚某6各帶來了一個做性服務的技師,在正式開業(yè)之前也在外面散發(fā)了一些開業(yè)和介紹的宣傳單,2014年12月底會所正式營業(yè)。因蔣某2、陳某3、譚某6和其在廣東也做這塊,經(jīng)商量后,確定服務項目為:正規(guī)足浴、性服務,正規(guī)項目都是在300元以下,性服務是898、1088等。后來,劉延平(也叫劉華)帶了何某9(也叫齊麟)及幾個提供性服務的女技師,易某8(也叫小剛)帶了一個提供性服務的技師,一起到會所來上班,黃某5也帶了幾位小姐過來。2015年3月底陳某3跟其、譚某6、黃某5三個人講他們四個股東商量好了就是改變經(jīng)營模式,之后就是由其作為管理人員自行負責經(jīng)營招攬客源和小姐且只要每天交給4000元,剩余的利潤作為獎金歸其管理人員自行分配,這樣定下來之后陳某3就離開了,蔣某2于5月底也退出了,蔣某2離開的時候,其還跟蔣某2去廣東做了醒酒的生意,但其7月份又回去,還帶來了“馬可”(馬可是沒有幾天就離開會所了)、肖新春(到會所之后叫“李明”)。改變管理模式后團隊管理人員的分紅:最開始是其30%、譚某6和黃某5各20%,其他作公用開支。劉延平加入后進行了調(diào)整,其35%、黃某520%、譚某615%、劉延平10%、徐某710%、何某95%,易某85%,其他作公用。劉延平和徐某7是3月底確定下來的,7月份徐某7退出。又重新分配:其35%、譚某615%、黃某520%、劉延平10%、易某82.5%、何某92.5%、肖新春10%。每促成一次性交易可以提取30或者50元。分工:其負責總管理。譚某6負責對外開展業(yè)務,拉客源,向義烏等地發(fā)廣告等。黃某5負責財務登記,每天的收入支出,計算提供性服務技師的提成。徐某7負責管理提供性服務的女技師,帶技師去客人包廂。劉延平、易某8、何某9、范某1、肖新春負責去義烏等地發(fā)小廣告,客人電話打來的時候給客人提供性服務前的指導服務。宋某負責正規(guī)的技師,有時候在收銀臺幫忙收嫖客的錢,有嫖客咨詢時,也提供介紹性服務的業(yè)務。其能夠辨認出蔣某2、陳某3、徐某7、劉延平。

5、被告人黃某5的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證實其于2014年12月份到浦江并參與會所的籌備。其以“靜怡”的名義,印在招兵買馬的宣傳單上,剛開始其負責帶客人到包廂,后由譚某6等人到包廂內(nèi)給客人介紹服務項目(服務項目有正規(guī)足浴和性服務兩種)。性服務定價就是898、1088、1288三檔。會所有好幾個老板,最開始營業(yè)的時候是陳某3在親自管理,一直管理到2015年3月份底。2015年4月份的時候經(jīng)商議,由其團隊管理人員每天交給老板4000元,剩下賺取的錢由其管理人員自行分成。其負責賬目管理,記錄每個性服務技師的每天上鐘次數(shù)和收入以及哪個業(yè)務經(jīng)理帶來的客人,目的是為了更好的分成。會所提供性服務經(jīng)營期間賣淫服務每天少則三四個,多則十幾個。其主要是跟俞某1打交道,每天4000元也是交給俞某1。分工及分成情況與李某4供述一致。其能夠辨認李某4、譚某6、范某1、何某9、易某8、劉延平、徐杰靈。

6、被告人譚某6的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證實其于2014年底與李某4一起來會所,會所從2014年12月份開始提供性服務。陳某3在廣東也是做這塊服務比較在行,離開前也都參與管理性服務這塊業(yè)務。其主要職責是發(fā)廣告、領(lǐng)客人到三樓接受服務。改變經(jīng)營模式后按提成分紅其占15%。其能夠辨認賈東輝、俞朝銀、徐某7、陳某3。

7、被告人徐某7的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證實李某4聯(lián)系其到浦江康樂spa會所上班,2015年4月20日左右到會所之后就開始上班,其工作期間會所每天都有性服務。分工情況與李某4供述基本一致,但其否認參與賣淫活動的管理及參與分成,其工作內(nèi)容就是打掃會所的衛(wèi)生、客人來之后給客人倒茶水。其于2015年7月份離開會所。

8、被告人易某8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5年3月底4月初,其帶著女朋友廖某(賣淫女)一起到檀宮度假酒店泡泡水上樂園三樓康樂spa會所上班的。李某4就跟其表示讓其去發(fā)卡片且每拉到一個嫖客可以拿到50元錢。其到會所的時候,李某4、黃某5、譚某6、徐某7、劉延平、何某9、范某1等人已經(jīng)在那里上班了。上班期間其和何某9(齊麟)、范某1(小范)、劉延平(劉華)一起在譚某6的帶領(lǐng)下到義烏市區(qū)去發(fā)招嫖小卡片。其指引了一百多個嫖客。其和何某9每人占2.5%予以分紅,具體分工與李某4供述一致。

9、被告人何某9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和劉延平于2015年3月底到浦江檀宮度假酒店泡泡水上樂園三樓康樂spa會所上班。之后徐某7(老徐、徐凡)和易某8(小剛)也馬上到會所來上班了。在譚某6的帶領(lǐng)下,其和劉延平、易某8、范某1一起多次到義烏市區(qū)去發(fā)放上述宣傳的小卡片,客人會根據(jù)留在小卡片上面的電話打給我們,其接到客人的電話之后就會跟客人講地址和提供性服務的項目,每促成一次性交易就可以提取30元或者50元,具體提成的情況黃某5每次都是有記錄。到了7月份的時候,其和易某8一共是5%的分成,其一共介紹了一百余個客人。具體分工與李某4供述一致。

10、被告人范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于2015年1月份到會所上班,上班之后就是一直都是洗腳按摩的,這樣一直上班到2015年7月份,其就跟譚某6(程峰)等人一起去義烏發(fā)那些小卡片廣告,廣告上面都是印有我們的電話和名字(名字都是我們自己取的外號),這樣客人電話打進來之后就可以給他們介紹性服務情況并叫客人來進行消費。每次促成一筆性交易其可以提取30或者50元的好處費。其知道的有三個老板,一個叫俞某1俞總、一個叫蔣某2蔣總、還有一個叫賈東輝賈總。還有就是李某4(平時我們叫他超哥)負責總管理。具體分工與李某4供述一致。

11、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4年12月份檀宮康樂SPA會所開業(yè)其去上班。會所內(nèi)有正規(guī)的足浴按摩和性服務項目。其上班的內(nèi)容就是做正規(guī)的足浴按摩,有時也會幫忙介紹性服務的價格等。2014年12月開始營業(yè)到2015年4月份期間是幾個老板在管理會所并給員工發(fā)工資(其工資在這段時間內(nèi)是保底8000元,工資是賈東輝賈總和俞某1俞總兩個人一起過來會所內(nèi)直接將現(xiàn)金給其的),到了2015年4月份之后其就是沒有保底工資,且工資是由李某4、黃某5(靜怡)他們進行發(fā)放工資了,每個月的工資變成只有兩三千元錢了。提供性服務的具體分工與李某4供述一致。

12、證人馮某的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7月初到會所打掃衛(wèi)生和端茶遞水,對會所內(nèi)部有一點了解,會所有提供性服務,分別為900元、1100元、1300元,知道的人員有譚某6、黃某5。

13、證人黃某甲的證言及人員辨認筆錄。證實其于2015年6月底到檀宮KTV上班,做了沒幾天就到仙華溫泉名人酒店當小姐,其賣淫的價位是900元一次,每次可以提成400元,每天接待嫖客一、二個左右,一個月上20天班左右。其上班期間共有10個左右小姐從事賣淫服務,酒店負責管理的人有靜怡(股東之一,給其發(fā)錢)、陳風(也是股東之一,好像是業(yè)務經(jīng)理)、小范(就是帶路跑腿的,有時候也負責前臺收錢),老板有好幾個。平時其上班的時間是自由的,就是請假要罰款的,病假100元,事假200元,6月份底到案發(fā),其一共獲利1萬元左右。其辨認陳風系譚某6,小范系范某1,靜怡系黃某5。

14、證人黃某乙的證言及人員辨認筆錄。證實其2015年8月7日由小梅介紹到浦江檀宮進行賣淫活動,8日下午及晚上其共接待了二名嫖客,其收取1100元一次,每次提成500元。酒店共有十余名賣淫小姐,是在房間排鐘接客的,收銀員是靜怡,還有一個男的在前臺收銀。其辨認小梅系黃某甲,靜怡系黃某5,收銀的男子系肖新春、帶她去客人房間的男子是譚某6。

15、證人郝某的證言及人員辨認筆錄。證實其在2015年3月到康樂會所應聘,當時接待的是譚某6和劉華,他們二人讓其做1298的賣淫項目,其當時沒答應就離開了。到6月中旬,李某4聯(lián)系其讓其過去,后黃某5也開導其讓其做全套,其6月中旬就開始做全套,做了一周,后其因為沒有什么生意就離開了。到8月份,黃某5又發(fā)微信給其,讓其過去賣淫,其就過去了。店內(nèi)的服務有798、998、1098、1298元,其是做1298元,和公司五五分。業(yè)務員有劉華、程峰、黃某5、李某4。其辨認劉華系劉延平。

16、證人叢某的證言及人員辨認筆錄。證實其于2015年6月20日通過朋友介紹到仙華名人溫泉浴場三樓進行賣淫活動。三樓的V1-V9都是從事賣淫活動,會所里有10余人賣淫小姐,平時是靜怡管理財務的,負責人是李某4,還有三名業(yè)務經(jīng)理,其收費是900元一次,自己可以拿400元,上班一個多月,共從事了25次左右的性交易,共拿到工資1萬元左右。其能夠辨認靜怡系黃某5,李總系李某4。

17、證人馬某的證言及人員辨認筆錄。證實其于2015年7月份跟其男友肖新春到檀宮三樓spa會所上班,其在那里從事賣淫活動,里面有十幾個小姐,按照女孩子的身高來定賣淫的價格分別是900、1100、1300元三個檔次。里面管理員有黃某5、李某4、劉華、譚某6。其主要是劉華帶其上鐘的,其聽說老板是浦江人,但管理賣淫小姐的是李某4。其能夠辨認劉華系劉延平。

18、證人陳某的證言及人員辨認筆錄,證實其是2015年6月中旬經(jīng)黃某甲介紹到康樂會所從事賣淫活動,嫖客是由業(yè)務經(jīng)理到義烏去發(fā)卡片招攬過來,業(yè)務經(jīng)理聯(lián)系的嫖客過來以后,會將嫖客帶到小姐房挑選小姐,并安排包廂。嫖客有時是直接支付現(xiàn)金或者刷卡,黃某5是負責收銀的。會所有700、900、1000、1300元的檔次,其是和郝某是1300元的,其可以分到600元,其在會所上了20天不到的班,提供了30多次性服務。會所里的業(yè)務經(jīng)理有劉華、范某1、易某8、何某9、黃某5、譚某6等人,李某4是管理小姐和業(yè)務經(jīng)理的。證實其能夠辨認劉華系劉延平。

19、證人吳某的證言。證實其到會所上班沒幾天時間,會所的性服務分700(技師提成300元)、900(技師提成400元)、1100(技師提成500元)、1300(技師提成600元)元幾個檔次,其是做1100元。其共賣淫了幾十次,大概領(lǐng)了三四千元工資,還有兩三千沒有領(lǐng)。

20、證人廖某的證言及人員辨認筆錄。證實其系2015年3月份經(jīng)劉延平介紹到仙華檀宮世紀溫泉樂園三樓賣淫。會所的性服務分700(技師提成300元)、900(技師提成400元)、1100(技師提成500元)、1300(技師提成600元)元幾個檔次,其是做700元和900元,賣淫小姐共有7、8個,其一共賣淫至少幾十次,差不多每天都會有。其能夠辨認黃某5。

21、證人張某的證言及人員辨認筆錄,證實其于2014年1月份到仙華名人度假村三樓足浴中心上班,中心有足浴也包括賣淫服務。后來其賣淫了一次就回老家了,并于2015年7月14日又重新回去上班,會所一共有十幾個賣淫小姐,其是做1100元賣淫服務的,總共賣淫了十次左右,拿到5000元左右工資。其能夠辨認出嫖客張某某及曹某某。

22、證人石某的證言及人員辨認筆錄。證實其在會所上班從事賣淫活動,總共接待了4個客人。其能夠辨認黃某5,以及帶她上鐘的男人劉延平。

23、共計42位嫖客證言及人員辨認筆錄(姓名在卷)。證實42位嫖客中,大部分人有去會所接受過性服務,也能夠辨認接待其的人員和賣淫小姐。少部分人去過會所后發(fā)現(xiàn)有提供性服務,可是最終沒有接受性服務,但是可以辨認會所內(nèi)接待他們給其介紹性服務的人員。去會所接受性服務的時間為2015年1月份、3月份、5月份、6月份、7月份、8月份。有些人是通過撥打他們散發(fā)的小廣告上面寫的聯(lián)系人和電話號碼到會所的,有些是直接在檀宮酒店泡完溫泉后自己上到康樂SPA會所,再由會所內(nèi)的人員帶領(lǐng)其進去接受性服務的。

24、證人周某的證言及人員辨認筆錄。證實其系浦江一川實開發(fā)有限的法人代表,仙華溫泉度假村酒店和泡泡水上樂園的業(yè)務是全部委托城市名人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進行管理,具體經(jīng)營中涉及的高層管理人員全部是由城市名人管理有限公司派遣的。城市名人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是過來一個團隊,由總經(jīng)理負責,只知道徐肖華是總經(jīng)理,副總經(jīng)理是楊曉允,其他人不認識,至于泡泡水上樂園三樓會所內(nèi)是否存在性服務其不清楚。其能夠辨認徐肖華。

25、委托書。證實委托佛山市水月灣休閑會所營運經(jīng)理陳某3與浦江仙華四季溫泉保健桑拿項目洽談簽約一事。

26、承包經(jīng)營合同。證實2014年12月21日陳某3與仙華溫泉度假村酒店簽訂了承包合同。雙方是順德陳村水月灣休閑會所與浦江一川實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仙華溫泉度假村酒店分公司。其中,由陳某3出面簽署合同。

27、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證實周某系浦江一川實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明星系浦江一川實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的負責人。

28、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證實順德陳村水月灣休閑會所是個人經(jīng)營,經(jīng)營者姓名是吳百紅。

29、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給予徐苗苗、馬嬌艷、郝某、陳某、張某、黃某甲、吳某、廖某、石某、黃某乙、叢某等人因賣淫給予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

30、HIV篩查檢測單。證實黃某5、吳某、馬艷嬌、黃某乙、叢某、廖某、黃某甲、陳某、石某、郝某、宋某、徐苗苗、周順娥、張某經(jīng)檢測,無性病。

31、提供性服務的“點菜單”。證實2015年3月1日至3月30日,提供性服務的單據(jù)內(nèi)容包括房間號、小姐名字、價錢、接待人員(如靜怡訂)、服務時間,次數(shù)達到300余次;2014年12月-3月的部分提供性服務的單據(jù);2015年3月、4月、5月份一部分掛賬或者簽單的接受性服務的單子;以及12月份酒店方面的簽單情況,內(nèi)容為提供性服務的簽單。

32、收據(jù)。證實2015年5月18日收到三樓SPA現(xiàn)金共24350元;2015年7月31日收到三樓李超租金3萬元;2015年4月15日靜怡(占20%)收到合作金1萬元。2015年6月28日收到三樓SPA會所租金3萬元。

33、2015年6月份工資及提成單子。證實內(nèi)容為2015年6月份的工資和提成的結(jié)算,有李某4、譚某6、黃某5、徐某7、劉延華、易某8、何某9等人。

34、工資結(jié)算單。證實2015年6月份部分天數(shù)、7月份訂房(達二百五十余次)、跟客人的明細顯示李某4、黃某5、譚某6、何某9、易某8、劉延平、肖新春的提成,錢由跟客情況,訂房間數(shù)等等組成,并顯示已發(fā)工資。其中有顯示,李某4占40%,譚某6占20%,黃某5占20%,劉延平占10%。

35、提供性服務賬目。證實2015年7、8月份的部分提供性服務的詳細記錄情況。

36、分成比例。證實書證內(nèi)顯示押金2萬元中包括李某435%*2萬=7000元、黃某520%*2萬=4000元、譚某615%*2萬=3000元、劉延平10%*2萬=2000元,易某8+何某9=5%*2萬=1000元,肖新春10%*2萬=2000元,還余1000元,為0.05股,由公司墊資(李超負責)。

37、酒店服務項目、技師管理制度。證實酒店服務項目包括正規(guī)足浴、按摩、性服務。內(nèi)容包括:正規(guī)服務從價格、時間、提成三大方面制定服務項目,性服務從898元、1098元、1208元,以及加鐘或者過夜等方面收費,設(shè)定賣淫人員的一次拿多少提成都有明確規(guī)定。以及技師房管理制度:包括每月完成點鐘任務5個,否則處罰200元/個、請假制度、遲到早退處罰制度等等。

38、涉案POS機的銀行流水。證實會所內(nèi)設(shè)有POS機,是供客人消費后刷卡的,康樂會所的收費情況與相關(guān)證人證言能對印。

39、賬本11本。證實賬本中記錄了2014年12月以來的一部分提供性服務的記錄,以及會所服務用品、支出、人員提成等情況,涉及的賣淫次數(shù)達百余次。

40、搜查證、搜查筆錄及照片、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證實公安民警于2015年8月9日晚上21時50分許前往檀宮泡泡水上樂園三樓康會spa會所進行檢查。

41、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證實從李某4、易某8、范某1、何某9、譚某6處扣押手機以及從黃某5處扣押避孕套440個、單據(jù)1袋、賬本10本、pos機一只、涉黃宣傳卡片一百余張、電腦2臺、現(xiàn)金14316元等物品。

42、手機信息導出電子數(shù)據(jù)。證實從各被告人手機內(nèi)導出通話記錄、短信等信息,與本案指控的事實能夠相互印證。

43、抓獲經(jīng)過。證實各被告人的歸案情況。

44、本案相關(guān)人員的常駐人口信息、戶籍證明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證據(jù)的來源合法、證明的內(nèi)容能相互印證,并均與本案相關(guān)聯(lián),能夠證明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俞某1、蔣某2、陳某3、李某4、黃某5、譚某6、徐某7、易某8、何某9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九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1、宋某明知他人從事組織賣淫活動,仍予以協(xié)助,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俞某1、蔣某2、陳某3、李某4在組織賣淫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黃某5、譚某6、徐某7、易某8、何某9在組織賣淫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俞某1、蔣某2、李某4、黃某5、譚某6、易某8、何某9、范某1、宋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可認定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3、徐某7在庭審中有一定的悔改意愿,可酌情從輕處罰。各被告人及辯護人據(jù)此提出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本案中,被告人俞某1、蔣某2、陳某3經(jīng)事先商議后組織人員成立康樂SPA會所并在會所內(nèi)提供性服務,期間組織招募十余名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制定提供性服務相應規(guī)程及人員分工,被告人李某4具體負責實施性服務的經(jīng)營管理,被告人黃某5、譚某6、徐某7、易某8、何某9各自參與實施組織賣淫犯罪環(huán)節(jié),分工明確并收取提成及參與利益分成,九被告人的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gòu)成要件。被告人俞某1、蔣某2、陳某3、李某4、黃某5、譚某6、徐某7、易某8、何某9及各自辯護人提出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應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或容留賣淫罪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蔣某2、陳某3及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蔣某2、陳某3存在退出會所經(jīng)營管理的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2、陳某3在成立從事賣淫活動的會所后存在退出會所經(jīng)營管理并不影響本案組織賣淫罪的認定,對此情節(jié)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人何某9提出其沒有利益分成,只從事了分發(fā)卡片工作的辯解,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黃某5、譚某6、徐某7、易某8、何某9在組織賣淫過程中系從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黃某5、譚某6、徐某7、易某8、何某9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宋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并有明顯悔罪表現(xiàn),故對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宋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打擊腐朽、丑惡的賣淫活動,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社會危害性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俞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蔣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3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李某4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黃某5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譚某6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七、被告人徐某7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八、被告人易某8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九、被告人何某9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十、被告人范某1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十一、被告人宋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十二、扣押在案贓款及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煒

人民陪審員黃光德

人民陪審員袁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馮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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