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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陜07刑終39號組織賣淫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24   閱讀:

審理法院: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陜07刑終3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7-03-28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組織賣淫罪。

審理經(jīng)過

陜西省西鄉(xiāng)縣人民法院審理的西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任某1、蔡某2、靳某3、李某4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利某5、齊某6、張某7、吳某8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陜0724刑初7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任某1、蔡某2、靳某3、李某4、利某5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訊問了上訴人,聽取了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書面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認定,2013年12月,被告人任某1與他人共同出資籌建的位于西鄉(xiāng)縣城關鎮(zhèn)北環(huán)路的龍廷會所開始營業(yè),經(jīng)營范圍分為洗浴中心和KTV。2014年10月,被告人任某1與合伙人分開,獨立經(jīng)營龍廷會所洗浴中心,法人代表為其妻子王甲(在逃),實際經(jīng)營者為任某1。后被告人任某1與其妻子王甲聘請被告人蔡某2擔任龍廷會所洗浴中心的店長,負責洗浴中心的日常經(jīng)營、管理等事務。2014年11月左右,任某1聘請李某4擔任龍廷會所洗浴中心的技師領班,負責洗浴中心技師部的管理工作,同年年底,任某1將洗浴中心技師部承包給李某4,龍廷洗浴中心遂推出568元、768元等提供性服務的御品項目。2015年3月15日至案發(fā)時,靳某3擔任技師領班,任某1將技師部承包給靳某3。李某4、靳某3通過為賣淫女“排鐘”、“派鐘”、核算提成、發(fā)放工資等方式對賣淫女進行管理,組織多名賣淫女為前來消費的顧客提供“胸推”、“打飛機”、發(fā)生性關系等色情及賣淫服務。被告人利某5、齊某6、張某7、吳某8明知龍廷洗浴中心從事色情賣淫等非法活動,四人在擔任服務員工作期間向客人推銷含有色情服務的御品項目,四人從中提成,利某5擔任收銀員時,通過手機微信向任某1匯報每日的服務項目及營業(yè)收入。2015年10月12日公安機關對龍廷會所洗浴中心進行檢查,現(xiàn)場查獲報警器、大量報鐘單、避孕套等物品,并依法予以扣押。2015年10月13日公安機關扣押西鄉(xiāng)縣龍廷會所現(xiàn)金8747元,截止2015年10月15日用于龍廷洗浴中心日常經(jīng)營的陜西西鄉(xiāng)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賬戶余額為26863.81元。

經(jīng)營期間,龍廷洗浴中心統(tǒng)一為顧客辦理會員卡、制作手牌、收取嫖資等,并與御品技師按事先約定進行分成,技師長從御品技師收入中提成。2015年7月1日至10月11日,龍廷會所洗浴中心提供含有色情及性服務的御品項目營業(yè)收入達到599796元,2015年6月1日至10月11日期間,提供有償性服務達1189人次。2015年6、7、8月蔡某2領取工資18150元、利某5領取工資8000元、吳某8領取工資7651元、齊某6領取工資1303.3元、張某7領取工資3217元。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任某1、蔡某2、靳某3、李某4多次組織多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利某5、張某7、齊某6、吳某8明知他人組織賣淫而予以協(xié)助,其行為均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1及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任某1犯組織賣淫罪提出異議,辯稱,任某1的行為構成容留賣淫罪,經(jīng)查,任某1聘請蔡某2為龍廷洗浴中心店長負責管理龍廷洗浴中心日常事務,招聘利某5為收銀員,齊某6、張某7、吳某8等人為服務員,同時先后任命李某4、靳某3為龍廷洗浴中心技師部領班并以承包方式將技師部交由二人管理,任某1與李某4、靳某3約定了相應項目的分成等,任某1經(jīng)營的龍廷洗浴中心形成了較為固定的賣淫組織,同時龍廷洗浴中心統(tǒng)一制作了會員卡、手牌等,制定了“御品”服務的相應收費標準,顧客通過洗浴中心收銀臺統(tǒng)一結算,每日收入情況由收銀員向其匯報,會計定期將營業(yè)收入存入任某1的賬戶,綜上,龍廷洗浴中心具有固定的賣淫場所,對技師確立了相關的人財物管理措施,與賣淫者之間形成了組織和被組織的管理關系,而并非僅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便利條件。故任某1的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對被告人任某1及辯護人辯稱其構成容留賣淫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蔡某2系任某1聘請并擔任龍廷洗浴中心店長,負責龍廷洗浴中心的經(jīng)營管理,而龍廷洗浴中心主要業(yè)務就是提供含有性服務的“御品”服務,李某4、靳某3直接管理的御品技師在龍廷洗浴中心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應為其經(jīng)營管理行為的一部分,蔡某2與任某1亦約定每月營業(yè)收入超過15萬元,蔡某2按比例提成,同時蔡某2要求服務員和賣淫女向客人推薦含有性服務的御品服務,蔡某2的行為系組織行為而非幫助行為,故蔡某2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對被告人蔡某2及其辯護人認為其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靳某3、李某4否認承包龍廷洗浴中心,但根據(jù)本案證據(jù),證明任某1通過承包方式將洗浴中心技師部先后交由李某4、靳某3管理,李某4、靳某3通過為技師排鐘、派鐘、核發(fā)工資等對技師進行管理,同時從御品技師提供的色情服務收入中按比例提成,二人的行為亦構成組織賣淫罪。對被告人靳某3及其辯護人辯稱其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在組織賣淫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某1作為龍廷洗浴中心的實際經(jīng)營者,被告人蔡某2作為該店店長,二人所起作用相對較大,屬主犯,靳某3、李某4在任某1安排下從事具體工作,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屬從犯,可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任某1、蔡某2、靳某3、利某5、齊某6、張某7、吳某8能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4雖表示自愿認罪,但不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不能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8系公安機關在其父親帶領下將其傳喚到公安機關,其不屬于自動投案,公訴機關認為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利某5、張某7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均實施了協(xié)助組織賣淫犯罪行為,對二人在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應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7、吳某8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適用緩刑。違法所得及作案工具應依法予以沒收。根據(jù)各被告人在本案中地位、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任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40000元;被告人蔡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被告人靳某3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4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利某5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齊某6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吳某8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張某7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任某1違法所得35610.81元、蔡某2違法所得18150元、利某5違法所得8000元、吳某8違法所得7651元、齊某6違法所得1303.3元、張某7違法所得3217元予以追繳。作案工具陜西西鄉(xiāng)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卡一張、三星手機一部、OPPO手機一部、報警器及充電器各一個、手牌25個、電腦主機一臺予以沒收。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任某1上訴提出一審判決定性不準,上訴人的行為構成容留賣淫罪,其作為龍廷會所的經(jīng)營者及負責人,已經(jīng)將日常經(jīng)營管理委托他人負責,上訴人只是給他人賣淫提供了場所,不能認定為賣淫活動的組織者。其次,上訴人2015年10月15日主動到西鄉(xiāng)公安局投案,如實交代了問題,應認定為自首,請求二審法院綜合全案,依法定罪量刑。

上訴人蔡某2上訴提出,一審判決定罪不準,量刑過重,上訴人并非洗浴中心的法人代表和老板,只是個打工人員,從身份上不符合組織者的特征。洗浴中心的賣淫活動是任某1直接發(fā)包給李某4和靳某3兩人的,上訴人雖為店長,但只負責一般性的日常管理,不涉及色情服務的業(yè)務管理,上訴人的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其次,上訴人認罪態(tài)度好,當庭自愿認罪,應當酌定從輕處罰,在三至四年內(nèi)量刑。

上訴人靳某3上訴提出,其沒有承包足浴部,與龍廷會所之間是雇傭關系,其向任某1繳納的20000元是風險保證金而非承包押金。上訴人從龍廷洗浴中心獲得報酬的方式和日常工作形式都不符合承包的形式要件,只是協(xié)助任某1管理日常的統(tǒng)計和考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予以改判。其辯護人提出對原審認定的事實無異議,賣淫窩點龍廷會所并非靳某3成立,其只是代發(fā)工資、偶爾介紹賣淫,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從輕處罰。

上訴人李某4上訴提出,其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并非組織賣淫罪。上訴人僅到龍廷工作三個月,主要負責接待客人,安排技師上鐘,協(xié)助日常管理,不可能對技師部控制管理。其次,上訴人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情節(jié),一審法院未認定不當,請求二審法院從輕或減輕處罰。李某4的辯護人提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4犯組織賣淫罪不持異議,李某4具有自首情節(jié),其在任某1的安排下工作,作用較小,應認定為從犯,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上訴人利某5上訴提出,其在龍廷上班期間,只是聽從老板安排,按老板的要求工作,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判處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認定被告人任某1、被告人蔡某2、被告人靳某3、被告人李某4犯組織賣淫罪及被告人利某5、被告人齊某6、被告人張某7、被告人吳某8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事實清楚、正確,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2015年10月12日21時48分,西鄉(xiāng)縣公安局民警對龍廷會所洗浴中心進行突擊檢查,發(fā)現(xiàn)該足浴中心涉嫌從事賣淫活動,遂查獲收銀電腦、技師報鐘表、保險柜內(nèi)賬目等,后將洗浴中心相關工作人員及技師傳喚至公安局接受詢問,該案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偵查。

2.龍廷會所與任某1簽訂的協(xié)議書一份、任某1與蔡某2于2015年1月15日簽訂的管理合同一份、營業(yè)執(zhí)照、證人龍甲證言證明,2014年10月1日起任某1負責經(jīng)營西鄉(xiāng)縣龍廷會所的足浴業(yè)務,2015年1月15日任某1聘請蔡某2作為龍廷足浴部的店長,由蔡某2負責龍廷會所足浴部的管理,任某1每月支付蔡某2工資5000元,每月收入超出15萬元,蔡某2按3%提成等內(nèi)容。2015年4月15日龍廷會所洗浴中心登記注冊,法定代表人為王甲,經(jīng)營范圍為足浴、洗浴服務。

3.現(xiàn)場勘驗筆錄、物證登記表、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報警器、遙控器各1個、發(fā)貨單1份及龍廷洗浴中心會員卡、避孕套、手牌照片,證明龍廷會所洗浴中心位置及內(nèi)部情況,房間內(nèi)安放有報警器、洗浴木桶、床墊等物品,西鄉(xiāng)縣公安局扣押現(xiàn)金8747元(其中保險柜現(xiàn)金6834元,柜臺現(xiàn)金1913元),電腦主機1臺,查獲會員卡若干、手牌25個、銀行卡1張及陳甲、楊乙、郝甲等人的避孕套若干,靳某3購買果凍等事實。

4.檢查筆錄及微信截屏、oppo手機、三星手機各一部、扣押物品清單,證明利某5通過微信每日向任某1匯報當天小御品、大御品等項目的數(shù)量及收入情況,偵查機關對任某1、利某5使用的手機進行了扣押。

5.2014年11月技師排鐘表四份、2014年12月考勤表,利某5與任某1微信截屏,證明2014年11月、12月龍廷足浴部有御品技師5人,且有御品服務。

6.龍廷會所足浴部營業(yè)收入統(tǒng)計匯總表、會計做賬記錄、技師報鐘表、排鐘表、排鐘記錄、服務督導單、pos機刷卡消費小票存根、陜西信合刷卡記錄、辦卡登記表及技師工資、工資表、任某1在西鄉(xiāng)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龍廷足浴部2014年10月后的收入狀況,其中2015年3月1日至15日,有568元的御品服務;龍廷會所足浴部2015年6月1日至10月11日由工號為6、8、10、11、17、18、19、28、59、69、80號等御品技師提供含有性服務御品服務1189人次,營業(yè)收入599796元;用于龍廷會所足浴部日常經(jīng)營的尾號8170賬戶截止2015年10月15日余額為26863.81元。2015年6、7、8月蔡某2領取工資18150元、利某5領取工資8000元、吳某8領取工資7651元、齊某6領取工資1303.3元、張某7領取工資3217元。

7.被告人任某1供述,2014年10月份左右,他開始獨立經(jīng)營龍廷足浴項目,當月他招聘蔡某2作為經(jīng)理,具體負責人事管理,日常經(jīng)營管理、發(fā)放工資等工作。王甲是法人,但他是實際經(jīng)營者。2014年12月份,蔡某2聯(lián)系了御品技師李某4(李琪)來店里上班,他讓李某4再找?guī)讉€技師,12月中旬他將技師部承包給李某4,2014年11月底12月初他知道龍廷洗浴中心存在色情服務,李某4承包期間有李某4、靳某3、“晨晨”等四五個技師。后來他和蔡某2商量后開除了李某4,讓靳某3當了領班,并將技師部承包給靳某3。賬單中的568元、768元的御品包括賣淫服務。利某5從2015年5月份接手收銀工作,每天通過微信給他匯報營業(yè)收入。張某7和齊某6是服務員,負責接待客人。

8.被告人蔡某2供述,2014年9月28日,任某1妻子王甲打電話讓他去龍廷上班,他去后的具體工作也是王甲安排的,他帶了利某5和齊某6。他去時468元的項目里邊有“胸推”和“打飛機”,他聽一個服務員說足浴部有人做“大活”(賣淫),他給任某1說時任某1讓他別管。他有一陣子不在店里,利某5負責店里管理。2014年年底任某1安排李某4(李琪)來龍廷上班,并擔任領班,開始承包技師部,李某4承包期間一共有七八個御品技師,做的都是368元、568元和768元的御品服務。技師部的提成也是由李某4和會計楊甲核對,楊甲通過微信發(fā)給任某1,李某4從技師部的提成中再按標準抽成。3月15日,因為李某4對工作不負責任,由靳某3當足浴部領班,負責管理足浴技師和御品技師。利某5、張某7、齊某6、吳某8給客人介紹項目,會有提成,然后四人平分。

9.被告人靳某3供述,2015年3月份她通過李某4到龍廷會所足浴部上班,李某4當時是技師長,負責安排技師上鐘,并發(fā)放工資。3月份李某4離開龍廷后,她開始負責技師部的日常管理,但并未承包技師部。蔡某2負責足浴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龍廷洗浴中心有368元的小御品,含有“胸推”或手淫,568元的大御品還包括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她從會計楊甲那里領取御品技師的提成,然后再發(fā)給技師。她聽說,她負責技師部是王甲和蔡某2商量的,后來她和蔡某2發(fā)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蔡某2就不讓她做御品技師了。

10.被告人李某4供述,2014年12月份,經(jīng)任總同意蔡某2安排她做技師部的領班,管理技師的日??记凇⑸畹?。她在龍廷上班時用的“李琪”這個名字,她介紹“靜靜”到龍廷上班,她沒有承包足浴部,只是領班并提成,一個半月領了一萬多,她和9號“晨晨”、18號“靜靜”還有59號大概6名保健技師都是從事的368元、568元、768元的按摩服務。她沒有從事色情服務。

11.被告人利某5供述,他是2015年2月份經(jīng)蔡某2介紹到龍廷上班,龍廷洗浴中心開始是由任某1直接管理,后來由聘請的經(jīng)理蔡某2管理,任某1讓服務生給客人介紹大小御品項目,店里給服務員在這些項目里提成,服務員也都知道項目的具體內(nèi)容。他上班時就知道三樓有色情服務,他開始兩個月是服務員,后面是收銀員,他每天把賬目弄好后通過手機發(fā)給任某1,他沒有給客人介紹過服務項目,齊某6、張某7負責接待客人,介紹服務內(nèi)容和價格并通知技師上鐘,一般不介紹御品服務的內(nèi)容。他去時是李琪負責管理技師,后來由靳某3負責管理技師,技師長管理店里所有的技師并提成。368元的“小御品”包括手淫,568元的“大御品”包括和技師發(fā)生性關系,提供色情服務的御品技師有8號、9號、10號、18號、28號、59號、80號。

12.被告人齊某6供述,2015年元月技師部是李琪承包了的,中途他離開了幾個月,8月份再回來上班時就是靳某3承包,技師長負責“排鐘”、“叫鐘”、購買日常用品等,工資從技師的工資里提成。李某4來之前的御品服務有“胸推”、“舌尖漫游”、“打飛機”等,李某4承包了技師部后開始給客人推568元和768元的御品服務,當時只有李某4和陳甲做,后來李某4又介紹靳某3來龍廷,他聽陳甲說過568元的項目包括和客人發(fā)生關系,768元還包括“自飛”或“雙飛”。蔡某2、任某1和服務員都知道店里存在色情服務。吳某8主要接待有色情服務需求的顧客,他和張某7偶爾給吳某8頂班時也給客人介紹色情服務。

13.被告人張某7供述,2014年10月1日他經(jīng)利某5介紹到龍廷當服務員,龍廷老板是任某1,店長是蔡某2,還有服務員齊某6,技師長靜姐,收銀員利某5,另外有六個御品技師。洗浴中心有不同價位的服務,其中568元的項目包括精油開背,“打炮”(發(fā)生性關系),另外還有768元和1300元的包夜服務。他給客人介紹過五六次服務項目。收銀臺有一個“報鐘表”,記錄技師每次服務的項目和消費情況。龍廷洗浴中心開始只有368元以下的服務項目,他聽說李某4和技師向客人推項目,超出368元的錢李琪和技師私分了,后來蔡某2召集大家開會時,討論如何提升服務質(zhì)量,有的技師建議增加賣淫服務,過了一段時間就增加了568元、768元和1300元這些項目。蔡某2把他和齊某6、利某5還有技師叫到一起,說以后可以向客人推薦568元、768元的項目。后來又增加了一個468元的只有“快餐”不帶按摩的項目。李某4管理期間有五六個從事色情服務的技師。368元、568元和768元的項目分別用“C”、“CC”和“CCC”代表。

14.被告人吳某8供述,蔡某2介紹他到龍廷上班并給他安排具體工作,同時向他介紹了龍廷的各個服務項目。龍廷老板是任某1,老板不在時蔡某2負責店里一切事情,“靜靜”(靳某3)是技師領班并承包了技師部,負責管理御品服務的技師,安排技師上班、發(fā)放提成。利某5管理他們?nèi)齻€服務員并負責收銀、核算每天的營業(yè)收入。他上班時間之外三樓的接待由齊某6和張某7負責。龍廷洗浴中心服務項目,其中包括368元的小御品,含有“胸推”、“打飛機”(手淫),568元的大御品包括“胸推”、“口交”和發(fā)生性關系,768元包括“自飛”和“雙飛”。他介紹568元的服務提成3元,他平均每天能給八九個客人介紹這些服務項目,他不在時就是張某7、齊某6介紹,蔡某2、靳某3偶爾也會介紹。他上班期間有8號、9號、10號、11號、18號、19號、28號、59號、68號、69號、80號御品技師。

15.證人楊甲證明,2014年10月,她經(jīng)人介紹給龍廷做兼職會計,她在核算賬目時發(fā)現(xiàn)有368元的御品服務,加鐘200元等內(nèi)容。技師的提成和老板都是五五分成,龍廷每個人的工資都是按照任某1的安排發(fā)放,御品技師沒有工資,只有提成,她給技師核算工資時發(fā)現(xiàn)給技師提成的服務項目里面又多了一個“雙飛”和包夜的服務項目。龍廷的營業(yè)收入每月都是10萬元左右,高的時候接近20萬元,李琪和靳某3每月的提成都在8萬元左右,高的時候有10萬元左右。龍廷主要的收入就是御品服務。

16.證人陳甲證明,大家平時叫她“陳甲”,2014年7、8月份她同李琪(李某4)來到西鄉(xiāng)龍廷上班,她剛來時龍廷只有小御品服務,后來李琪承包了技師部,開始推出568元、768元可以發(fā)生性關系的項目,她們的收入是按不同項目進行提成,上鐘是根據(jù)李琪制作的派鐘單,客人來之后,服務員先給客人介紹套餐,客人選好后,就安排技師上鐘。吳某8、張某7給客人介紹過項目。她在龍廷工號是10號。

17.證人郝甲證明,2015年8月份靳某3給她打電話讓她來龍廷上班,她來之后靳某3安排她做御品技師,蔡某2和靳某3給她交待了御品技師的服務項目,其中568元的項目可以發(fā)生性關系,768元可以發(fā)生兩次性關系。從2015年8月9日至10月11日,她做的御品項目中絕大部分都發(fā)生了性關系。

18.證人姚甲證明,2015年5月份,她看見招聘廣告進入龍廷上班,龍廷老板是任某1,去之后蔡某2先后給她介紹了各個服務項目和相應的提成,靳某3給她說了指壓、大足浴、小足浴怎么做,568元和768元的服務項目包括和技師發(fā)生性關系,技師都由蔡某2和靳某3管理,她的工號是59號。齊某6和張某7主要在三樓安排她們上鐘,利某5在前臺收賬。她基本每天都有568元的服務。

19.證人楊乙證明,2015年6月28日她去龍廷上班,她的工號是80號,蔡某2和技師領班“靜靜”(靳某3)給她介紹了具體工作內(nèi)容,后來蔡某2和“靜靜”又讓她給客人推568元和768元的套餐,568元的套餐可以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768元的套餐可以發(fā)生兩次性關系,后來她開始給客人做這兩個項目。她們上鐘是“靜靜”或服務員給她打電話。有一次會議中蔡某2給她們說決定推出768元的雙飛項目,并讓技師和領班向客人推銷。御品技師有8號、10號、18號、28號、59號和80號。

20.證人李甲證明,2015年7月份靳某3給她打電話讓她到龍廷上班,靳某3給她做工作讓她做御品技師,并介紹了各個項目內(nèi)容,568元的服務包括可以和客人發(fā)生一次性關系,每個項目提成不一樣,工資是蔡某2給發(fā)的,靳某3也在旁邊。她剛進龍廷時靳某3給她培訓過“胸推”,還說過水和果凍的使用方法。龍廷的店長是蔡某2,服務生有利某5、齊某6、張某7,御品技師有陳甲(陳甲)、80號楊乙、59號姚甲、8號郝甲、28號郝乙。

21.證人郝乙證明,2015年8月12日她到龍廷上班,“靜靜”給她安排了住所,并給她安排了工號28號,同時介紹了龍廷足浴中心368元、568元、768元的服務項目的具體內(nèi)容,其中568元可以和客人發(fā)生一次性關系,768元的御品服務分為“自飛”和“雙飛”。她8月13日就開始做568元的服務,她進房間時“靜靜”已經(jīng)和客人談好了服務項目。她上鐘有時候是服務員打電話通知,有時候是“靜靜”安排。

22.證人徐甲證明,2014年10月份她去龍廷足浴中心上班,她是足浴技師,御品技師有5個,還有3個服務員。她聽說店里有特殊服務,其中368元的項目里有“打飛機”(手淫),568元的項目啥都能做,11月份,經(jīng)理蔡某2帶李琪來店里上班,陳甲也來了,李琪剛來時做御品技師,過了兩個月當了技師長,負責御品技師的管理。后來又來了御品技師靳某3。李琪在技師不夠時也會上鐘,3、4月份李琪離開了龍廷。靳某3后來當了技師長。

23.證人趙甲證明,他經(jīng)蔡某2介紹,2014年10月底至2015年2月27日在龍廷當服務員,他上班期間,龍廷有三個服務員張某7、利某5和齊某6,三個按摩技師李某4、“晨晨”和“靜靜”,2014年年底,李某4做了技師部領班,他不知道龍廷有御品服務和色情服務。

24.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肖甲、李乙、蒲甲、馬甲、付甲、李丙、魏甲、范甲、李丁、胡甲、彭甲、李戊、熊甲、李已的證言,辨認筆錄,證明他們在龍廷洗浴中心接受過色情及性服務,并對賣淫女進行辨認,同時因嫖娼被行政拘留、罰款的事實。

25.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物品清單,證明姚甲、郝甲、李甲、楊乙、郝乙、陳甲因在西鄉(xiāng)縣龍廷會所洗浴中心工作期間,采用“手推”、“胸推”及發(fā)生性關系等方式進行賣淫活動被行政拘留、罰款的事實??垩旱谋茉刑滓延枰允绽U。

26.證人楊丙證明,她2015年9月21日到西鄉(xiāng)縣龍廷會所上班,負責做飯,她給蔡某2還有兩個服務生,另外還有一些女的做飯,一共十四五個人,她從表面看那些小姐都是從事賣淫的。

27.證人趙乙證明,她2014年9月1日應聘到龍廷打掃衛(wèi)生,老板換了之后門上的窗戶也擋住了,她們打掃衛(wèi)生時垃圾也已經(jīng)被帶走了。她聽說有的人工資一個月發(fā)了幾萬元。

28.辨認筆錄,任某1對龍廷服務員進行了辨認,蔡某2對賣淫女進行了辨認,李某4對陳甲、靳某3進行了辨認,陳甲、楊甲、姚甲、徐甲對李某4進行了辨認,郝乙對任某1、靳某3進行了辨認,陳甲、郝甲、姚甲對嫖娼人員進行了辨認。

29.安康市石泉縣看守所羈押證明,證明任某1于2015年10月16日12時至2016年2月25日15時羈押在安康市石泉縣看守所。

30.到案情況說明、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證明被告人蔡某2、靳某3、利某5、齊某6、張某7被傳喚到案;被告人任某1、李某4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但拒不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吳某8在網(wǎng)上追逃過程中,其父帶領公安人員在其家中將其傳喚至公安局。

31.戶籍證明,證明八被告人的身份情況及被告人利某5、張某7實施部分犯罪行為時未滿十八周歲,其余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以上證據(jù),來源合法、相互關聯(lián),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任某1、蔡某2、靳某3、李某4利用其從事洗浴服務的便利條件,通過雇傭、招募、容留等方式集結多名婦女多次進行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上訴人利某5、原審被告人齊某6、張某7、吳某8明知龍廷足浴中心從事賣淫活動,仍實施接待、推銷、收銀等行為協(xié)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原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上訴人任某1經(jīng)營負責的龍廷洗浴中心,統(tǒng)一辦理會員卡、手牌、服務督導單,制定“報鐘”、“排鐘”、“派鐘”、“上鐘”等服務流程,確定收入分成、工資提成及“御品”項目的收費標準,確立專人匯報每日營業(yè)收入及定期核帳、入賬的財務制度,形成了分工明確、程序完善、組織嚴明的賣淫場所,制定了完整、系統(tǒng)的規(guī)章制度和運作流程。在組織賣淫的共同犯罪中,上訴人任某1作為足浴中心的負責人,通過雇傭店長、任命技師部領班等方式,組織控制多名女性多次在店內(nèi)從事賣淫活動。上訴人蔡某2作為店長,根據(jù)上訴人任某1的授權具體負責店內(nèi)日常管理,二人所起作用較大,屬主犯。上訴人李某4、靳某3在任某1、蔡某2的安排下先后擔任技師部領班,管理技師考勤,安排技師提供賣淫服務,核算技師工資提成,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屬從犯。

上訴人任某1提出其為龍庭足浴中心的經(jīng)營者及負責人,但已將日常經(jīng)營管理委托他人負責,上訴人只是給他人賣淫提供了場所,不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其行為構成容留賣淫罪。上訴人2015年10月15日主動到西鄉(xiāng)公安局投案,如實交代了問題,應認定為自首的上訴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雖將龍廷足浴中心的經(jīng)營管理交由店長蔡某2負責,但其作為實際經(jīng)營者和負責人,其店內(nèi)的一切經(jīng)營活動,人事、財務管理都受其授權和默許,并實質(zhì)掌控賣淫所得,其是否直接參與經(jīng)營管理不影響其作為組織者的認定。根據(jù)原審認定的上訴人利某5每日通過微信向上訴人任某1匯報當天營業(yè)情況,足浴中心營業(yè)收入技師提成與老板五五分成等事實,均表明上訴人任某1實際控制足浴中心,其與賣淫者之間形成了組織和被組織的管理關系,并非僅僅為他人賣淫提供了場所或其他便利條件,對其上訴提出構成容留賣淫罪的上訴意見不予采納。案發(fā)后,上訴人任某1雖主動投案,但到案后拒不承認足浴中心從事賣淫活動的事實,不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不應認定為自首,對其該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蔡某2提出其并非洗浴中心的法人代表和老板,從身份上不符合組織者的特征。洗浴中心的賣淫活動是任某1直接發(fā)包給李某4和靳某3兩人的,上訴人雖為店長,但只負責一般性的日常管理,不涉及色情服務的業(yè)務管理,上訴人的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上訴人認罪態(tài)度好,應當酌定從輕處罰在三至四年內(nèi)量刑的上訴意見,經(jīng)查,蔡某2受聘作為足浴中心店長,全面負責店內(nèi)日常運營,足浴中心的主要業(yè)務是提供性服務的御品服務,上訴人蔡某2招聘技師及服務員,并要求員工向客人推薦御品服務,其工資收入與營業(yè)額掛鉤,上訴人蔡某2的行為系組織管理而非協(xié)助,對該上訴理由不成立。上訴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認罪態(tài)度較好,但原審法院已經(jīng)考慮此情節(jié),并予以從輕,對上訴人的該請求不再支持。

上訴人靳某3及其辯護人提出其沒有承包足浴部,與龍廷會所之間是雇傭關系,其向任某1繳納的20000元是風險保證金而非承包押金。上訴人從龍廷洗浴中心獲得報酬的方式和日常工作形式都不符合承包的形式要件,只是協(xié)助任某1管理日常的統(tǒng)計和考勤,其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減輕處罰的上訴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靳某3經(jīng)任某1、蔡某2商量后,被任命為足浴技師部的領班,并通過承包的方式經(jīng)營管理技師部,其日常主要負責技師考勤、業(yè)務培訓、發(fā)放工資、安排技師為客人提供性服務等,工資收入從提供性服務的技師收入中提成,其在提供色情服務中與賣淫者形成了較緊密的組織控制關系,構成組織賣淫罪。上訴人靳某3多次辯解其未承包過足浴部,只是領班,從事對技師的一般管理,但從任某1為靳某3出具的兩張收條中均可以看出,靳某3在承包技師部時向任某1交納了承包費,靳某3每月領取技師部工資的領條中均有其簽名,其工資收入亦與賣淫所得掛鉤。再者,無論是承包者、還是領班、技師長抑或其他類似形式經(jīng)營管理技師賣淫,均不影響對組織賣淫罪的認定,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該意見不予采納。

上訴人李某4提出其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并非組織賣淫罪。上訴人僅到龍廷工作三個月,主要負責接待客人,安排技師上鐘,協(xié)助日常管理,不可能對技師部控制管理。其次,上訴人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一審法院未認定不當,請求二審法院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上訴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李某4作為技師部的領班,在任某1的授權下對技師部進行經(jīng)營管理,并約定了賣淫所得的分成方式,其任職期間通過為技師排鐘、派鐘、考勤、核發(fā)工資等對技師進行管理,工作時間的長短不影響組織賣淫罪的認定。案發(fā)后,李某4雖系自動到案,但其到案后拒不承認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直至一審庭審法庭調(diào)查時,上訴人李某4仍未交代龍廷會所從事色情服務的主要事實,據(jù)此,上訴人李某4的行為不屬于自首,對其與辯護人的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上訴人靳某3和上訴人李某4認為原審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減輕處罰的上訴意見,經(jīng)查,二人在上訴人任某1的授權及上訴人蔡某2的安排下具體管理技師部事務,雖有組織和管理行為,但其犯罪行為受主犯任某1、蔡某2支配,從各自參與共同犯罪的程度而言,二上訴人起次要和輔助作用,地位、作用明顯小于主犯。綜上,根據(jù)二上訴人的犯罪情節(jié),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可以對其減輕處罰,對二上訴人的該上訴請求予以支持。

上訴人利某5提出其在龍廷上班期間,只是聽從老板安排,按老板的要求工作,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判處緩刑的上訴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利某5明知龍廷洗浴中心組織他人賣淫,仍通過接待顧客、介紹服務、匯報賬目等方式協(xié)助賣淫,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較原審被告人齊某6、吳某8、張某7大,原審量刑適當,對其自愿認罪,酌定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已予以考慮,其要求二審從輕處罰,判處緩刑的上訴請求不再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唯對上訴人靳某3和李某4的量刑有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西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6)陜0724刑初79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被告人任某1、被告人蔡某2、被告人利某5、被告人齊某6、被告人吳某8、被告人張某7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對被告人靳某3、被告人李某4的定罪部分。

二、維持西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6)陜0724刑初79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任某1違法所得35610.81元、蔡某2違法所得18150元、利某5違法所得8000元、吳某8違法所得7651元、齊某6違法所得1303.3元、張某7違法所得3217元予以追繳。

三、維持西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6)陜0724刑初79號刑事判決第三項,即作案工具陜西西鄉(xiāng)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卡一張、三星手機一部、OPPO手機一部、報警器及充電器各一個、手牌25個、電腦主機一臺予以沒收。

四、撤銷西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6)陜0724刑初79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被告人靳某3、被告人李某4的量刑部分。

五、上訴人靳某3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交納)。

六、上訴人李某4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魏江華

審判員王偉

代理審判員陳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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