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川0191刑初20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7-08-25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組織賣淫罪。
審理經(jīng)過
上述被告人汪某某、沈某某、段某某、牟某某、楊某某、繆某某、黃某某、唐某某、謝某某、熊某某于2016年6月6日因涉嫌組織賣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楊某1、王某2、李某3、雷某4、劉某5、何某6、龐某7、劉某8、肖某9、張某10、徐某11、盧某12、劉某13、趙某14、唐某15、李某16于2016年6月6日因拉客招嫖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決定行政拘留五日,于2016年6月8日因涉嫌組織賣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上述26名被告人于2016年7月13日被執(zhí)行逮捕(注:除汪某某、沈某某、段某某、牟某某、繆某某因涉嫌組織賣淫外,其余人員因協(xié)助組織賣淫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呂帥,男,1994年9月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四川省大竹縣。2016年6月6日因拉客招嫖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決定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6月8日因涉嫌組織賣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2日因協(xié)助組織賣淫被監(jiān)視居住。
一審請求情況
成都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成高新檢公訴刑訴(2017)1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某、沈某某、段某某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牟某某、楊某某、繆某某、黃某某、唐某某、楊某1、謝某某、王某2、李某3、雷某4、劉某5、熊某某、何某6、龐某7、劉某8、肖某9、張某10、徐某11、盧某12、劉某13、趙某14、唐某15、李某16、呂帥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曹煒姍、原紅旗、書記員魏小倩、孫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辯護人唐濤、黃少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辯護人曾強,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辯護人張艦化,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張林,被告人繆某某及其辯護人姚志鵬,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蔡軍,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辯護人熊代金,被告人楊某1及其辯護人沈雷、趙疏影,被告人王某2及其辯護人江發(fā)云,被告人雷某4及其辯護人王洪星,被告人劉某5及其辯護人唐誼妮,被告人劉某8及其辯護人王治軍、何朋城,被告人盧某12及其辯護人李曉玲、徐芳,被告人劉某13及其辯護人任天舒,被告人牟某某、謝某某、李某3、熊某某、何某6、龐某7、肖某9、張某10、徐某11、趙某14、唐某15、李某16、呂帥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成都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初,被告人汪某某、沈某某通過中間人,找到成都高新區(qū)菱彩酒店保安部經(jīng)理楊某某,表示想在該酒店內組織賣淫。被告人楊某某同意后,汪某某、沈某某伙同趙春波(別名王剛,因逃跑后歸案,另處)、彭小涌(已死亡)、段某某等人組織多名婦女在上述酒店8樓從事賣淫活動。同時,該團伙通過熟人介紹等方式招聘了財務人員、服務人員、招嫖人員等,并規(guī)定了收費標準、獲利分成、上班考勤等管理制度。
汪某某、沈某某系賣淫團伙的發(fā)起者和組織者。段某某在菱彩酒店負責管理賣淫女、記錄賣淫人次、消費價位、代收嫖資等。被告人繆某某在菱彩酒店負責準備賣淫房間、為嫖客提供發(fā)票。被告人牟某某為財務人員,負責收取嫖資、統(tǒng)計賬目、發(fā)放工資等,并兼職招嫖。楊某某負責為賣淫團伙在酒店組織賣淫提供便利,并收取沈某某給予的2萬余元好處。被告人黃某某負責在菱彩酒店接待嫖客。被告人唐某某、楊某1、謝某某、牟某某、王某2、李某3、雷某4、劉某5、熊某某、何某6、龐某7、劉某8、肖某9、張某10、徐某11、劉某13、盧某12、趙某14、唐某15、李某16、呂帥先后加入賣淫團伙,在佳靈路20號九峰國際小區(qū)4棟2單元902號房,通過手機短信、微信發(fā)布招嫖信息,聯(lián)系招嫖人員。
經(jīng)查,該賣淫團伙還曾在成都埃菲爾酒店、藍城悅榕酒店組織他人賣淫。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2016年1月至6月,該賣淫團伙組織賣淫交易1200余次。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涉案嫖資為1200余萬元。2016年6月5日,公安機關將上述被告人擋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某某、沈某某、段某某組織多人實施賣淫活動,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牟某某、楊某某、繆某某、黃某某、唐某某、楊某1、謝某某、王某2、李某3、雷某4、劉某5、熊某某、何某6、龐某7、劉某8、肖某9、張某10、徐某11、盧某12、劉某13、趙某14、唐某15、李某16、呂帥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應當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汪某某認為自己是賣淫團伙的發(fā)起者,但不是組織者,自己只是與沈某某聯(lián)系了賣淫場所即菱彩酒店,是彭小涌、趙春波聯(lián)系了大量的招嫖人員;自己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不應以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
被告人沈某某認為自己有犯罪行為,希望法院依法裁判。承認自己與汪某某一起參與了在菱彩酒店的賣淫團伙活動,還給酒店保安經(jīng)理楊某某送了2萬元讓其同意在酒店搞賣淫場所,沈某某平時主要負責開車和送錢的行為。沈某某否認在其他酒店的組織賣淫罪行。
被告人段某某認為自己有協(xié)助組織賣淫行為,不承認自己有其他犯罪事實。段某某受汪某某邀約參與犯罪,賣淫團伙的老板有四人,段某某平時負責發(fā)工資,受安排從事協(xié)助組織賣淫活動,領了6000元固定工資。
被告人楊某某稱是汪某某、沈某某主動找到自己,自己收得2萬元“押金”是為了避免出事后被處罰,認為自己不應是協(xié)助組織賣淫,是容留賣淫,對指控事實無異議表示認罪。
被告人牟某某、繆某某、黃某某、唐某某、楊某1、謝某某、王某2、李某3、雷某4、劉某5、熊某某、何某6、龐某7、劉某8、肖某9、張某10、徐某11、盧某12、劉某13、趙某14、唐某15、李某16、呂帥均表示認罪、悔罪。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主要為,1、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應根據(jù)“從舊兼從輕”的刑法溯及力適用原則定罪量刑,關于犯罪數(shù)額不應按推算數(shù)額作為定案依據(jù)。2、汪某某的行為應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汪某某在其他酒店開展賣淫活動,以2016年4月開始計算在菱彩酒店的賣淫所獲金額為宜。3、沈某某受汪某某邀約參與犯罪,僅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應根據(jù)其只實施了向楊某某送錢的行為與其他協(xié)助組織賣淫人員區(qū)分主、從犯。4、段某某雖然負責管理賣淫女,但其不是管理人員,只是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人員。5、楊某某應為容留賣淫罪,而非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且其只因此收到1萬元的好處費,另1萬元實際為代收物品損壞的費用。6、各被告人均為初犯,表示認罪且有悔罪表現(xiàn),部分人員已表示退贓,部分人員的家庭情況應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考慮。7、作為發(fā)布招嫖信息的人員在賣淫犯罪團伙中的作用很小,主觀惡性不大,建議認定為從犯。
針對指控事實,公訴機關出示如下證據(jù):
1、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等。證實2016年5月警察通過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線索進行前期偵查,突出了段某某、繆某某、汪某某、沈某某、楊某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6月5日0時30分許在菱彩酒店將楊某某、黃某某抓獲(在菱彩酒店8805房間擋獲吳某、魯某,在8819房間擋獲張某、李某。在8821房間擋獲付某、吳某、彭某、李某、劉某、雷某、胡某、楊某,在該房窗邊擋獲黃某某)。同一時間在佳靈路20號九峰國際小區(qū)4棟2單元902房將牟燕、彭小涌、熊某某、李某16、趙某14等22人抓獲,1時許在少陵路繆斯酒吧大門口左側將汪某某、沈某某抓獲,13時40分許在芳草西二街名人苑門口將段某某、繆某某抓獲。該局于當日受理并立案偵查。
2、常住人口信息表,在校學生身份證明、表現(xiàn)等。證實各被告人的身份情況;其中唐某15系2014級學生,2016年初提出休學申請。
3、菱彩酒店住宿通知單、酒店管理系統(tǒng)中的信息。證實,2016年4月至5月期間,牟某某、劉某8、繆某某、李某3均曾在菱彩酒店8樓開房,價格均為0元。
4、賬本(牟某某負責管理記賬),主要內容如下:
A.筆記本(一)共26頁
摘要:2015.3.31-2015.12.31,記載有“技師工資(金額幾千上萬不等)、房費、發(fā)工資、開房、外圍提成、辦公室收費、道具、王祥松工資等”內容。
2016.1.1-2016.6.3,幾乎每天均記載有房費、AB兩個金額以及熊某某工資、房費、接待工資、打印資料、獎金等
將上述賬目進行梳理,該時間段內技師工資4852070元、工資(如*#技師)501764元、接待工資958195元、發(fā)工資93380元、員工工資177155元、提成(外圍提成)13550元、刷卡73064元、POS機2200元,總計6671378元。
B.筆記本(二)共39頁
摘要:3.18-6.3,每天均有記載,一個編號后面記載了數(shù)字及加和,如“3.1923:600+400=1000、30:600+600+140=1340”等內容。
C.筆記本(三)共8頁。記載有營業(yè)額、技師工資、刷卡、預留、存現(xiàn)、利潤等項目。
D.筆記本(四)共30頁。接待工資明細,記載1.25-6.3招嫖人員次數(shù)、提成次數(shù)、金額等內容。
對上述賬目進行梳理,統(tǒng)計如下(備注:第一個數(shù)字為拉嫖次數(shù)、第二個數(shù)字為獲利金額):龐某747/11200,雷某482/20620,肖某937/8940,唐某某215/58700,李某384/22220,何某648/12310,王某291/23880,謝某某124/32700,楊某1136/34380,劉某581/19390,張某1033/8100,熊某某52/13240,趙某1411/3160,盧某1212/3060,李某162/480,徐某1120/4830,劉某845/11020,唐某155/1480,呂帥2/300,劉某1312/3240,牟某某123/31960。
E.筆記本(五)共10頁。部分接待工資表
F.筆記本(六)共3頁。部分房費記錄。
G.筆記本(七)共13頁
H.筆記本(八)共11頁。摘要:部分流水賬。
I.筆記本(九)共1頁。摘要:E組
6.115:20B(1300)55#815雷霆
00:15A36#807雷霆
6.200:03B(1300)36#809小楊
00:03B(1300)3#809小楊
……
J.筆記本(十)共9頁。摘要:接待工資表,記載4/5月份部分招嫖人員工資情況,其中有龐某7、雷某4、紅軍、唐偉、牟某某、熊某某、趙某14、謝小軍等人。與筆記本(四)接待工資明細相吻合。
K.筆記本(十一)共8頁。摘要:二組營業(yè)本,4.1-6.3營業(yè)情況,內含營業(yè)額、技師工資、刷卡、預留等項目金額。
L.筆記本(十二)共23頁。摘要:一組營業(yè)本。1.1-6.3營業(yè)情況,內含營業(yè)額、技師工資、刷卡、預留等項目金額。
M.筆記本(十三)共81頁。摘要:記載有時間、編號、房號、拉嫖人員等內容,如14:09B78#821小陳,14:50B58#815唐偉等。其中分有A/B/C/D等組別,當天營業(yè)情況分組別單獨記錄,如5.21就分有A/B組進行記錄,兩組拉嫖人員不同。經(jīng)分析,發(fā)現(xiàn)涉案拉嫖人員為A組人員。
5、證據(jù)保全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扣押了檢查出的涉案手機、客戶電話單、筆記本、銀行卡、POS機、發(fā)票等等,詳見扣押清單、檢查筆錄。
6、微信短信內容截圖照片。摘要:涉案人員指認微信上發(fā)送的招嫖信息。另有繆某某手機微信支付記錄顯示其多次向小朋尾號5180、花花等微信好友轉款。楊某某手機短信顯示其多次為賣淫女提供餐飲服務。
7、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劉某13、李某16、唐某15、劉某8、龐元太、雷某4、李某3、趙某14、王某2、張某10、何某6、盧某12、呂帥、楊某1、肖某9、劉某5、徐某11等人因從事拉客招嫖活動被行政拘留五日。魯某、吳某等人因賣淫嫖娼被行政拘留。
8、石羊刑警中隊出具的情況說明、注銷戶口申請表、居民死亡戶籍注銷證明等。證實警方對牟某某供述名為“龍虎”的男子仍在調查之中。彭小涌于2016年7月20日患病身亡,王剛真名叫趙春波等情況。
9、汪某某的工行卡賬號尾號7943賬戶的流水明細。該賬戶于2015.3.31-2016.6.5借支132項,合計397萬余元;貸如379項,合計428萬余元。
10、涉案POS機登記信息及交易明細(光盤)、POS機刷卡憑條。摘要:警察在九峰國際4-2-902搜出的POS刷卡憑條,共31頁,200余張。警察對POS機交易記錄進行了梳理。
11、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
(1)黃某(17歲,招嫖人員)的證言。證實,2016年5月30日黃某和呂帥、陳某一起到九峰國際小區(qū)4棟2單元902上班干招嫖工作,是呂帥聯(lián)系的工作。公司辦公室由彭大哥和一個胖子在負責,彭大哥和胖子要點名打考勤,督促大家工作,監(jiān)督打掃衛(wèi)生。公司財務是彭大哥的妻子,黃某見過老板一兩次,但不知其姓名。黃某沒做成功過一單,也沒有領到過工資。黃某辨認出汪某某、牟某某、唐某某、熊某某、李某16、謝某某、彭小涌。
(2)陳某(16歲,招嫖人員)的證言。證實,陳某在被抓前七八天,和黃某、呂帥通過網(wǎng)上信息找到在九峰國際小區(qū)的微信招嫖工作,汪老板培訓了他們并提供了客戶電話。平時管理他們的是臉上有顆黑痣的男子。陳某和黃某、呂帥都沒有做成功過業(yè)務。陳某辨認出了汪某某、熊某某、李某16。
(3)魯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6月4日23時許,魯某到菱彩酒店8805房嫖娼,被警察擋獲。魯某辨認出給其提供性服務的女子即吳某。
(4)吳某(微信名小小、賣淫女)的證言。證實2016年6月4日23時許吳某在菱彩酒店8805房為一名男子提供性服務時被警察擋獲,吳某稱自己從事賣淫活動一年多了。吳某稱她們的老板叫汪總,具體管理賣淫女的人叫花花,繆師負責刷卡買單。有很多客戶經(jīng)理負責招攬嫖客,當天是一個叫熊某某的客戶經(jīng)理帶客戶到8805房。998元的服務她提成400元,1298的服務提成600元,1798元的服務提成800元,一天接客兩到三次,一般是嫖客直接在客戶經(jīng)理處付錢,第二天花花用現(xiàn)金將提成發(fā)給她們。酒店里保安經(jīng)理楊總知道他們從事賣淫活動,有事就給楊總打電話。吳某辨認出魯某、熊某某,辨認出花花即段某某,楊總即楊某某,繆師即繆某某,李某是賣淫女。
(5)張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6月4日23時許,張某通過小熊經(jīng)理招攬到菱彩酒店嫖娼,選了9號賣淫女,兩人在8819房內完成性交易,之后被警察擋獲。5月23日還曾在小熊經(jīng)理的招攬下在菱彩酒店嫖娼,也是9號賣淫女,付了1000元嫖資。張某辨認出小熊經(jīng)理即熊某某,收嫖資的男子即繆某某,9號賣淫女即李某。
(6)李某(賣淫女)的證言。證實,2016年6月4日23時許,李某(9號賣淫女)在菱彩酒店8819號房內為一名男性提供性服務時被警察擋獲。5月份時李某也曾為這名男性提供過性服務。為賣淫女安排嫖客的是熊經(jīng)理,安排上鐘的是花姐,大家平時都在菱彩酒店八樓從事賣淫服務。李某辨認出嫖客張某、客戶經(jīng)理熊某某。
(7)雷某(賣淫女)的證言。2016年6月1日經(jīng)網(wǎng)友介紹到菱彩酒店賣淫,花花是管理人員,平時花花安排賣淫女在酒店821房間休息待命,繆師安排她們進房間為嫖客服務,完成交易后花花用微信轉帳或現(xiàn)金將提成給她。賣淫女的微信群叫“同學群”,管理員為花花。
(8)李某(賣淫女)的證言。2016年6月5日凌晨菱彩酒店一共有10名賣淫女被抓,其中兩人正在上鐘。李某是5月初開始在菱彩酒店八樓賣淫,她和團伙按四六分成。花姐負責管理、組織賣淫女,在微信群內安排上鐘,花花還對她簡單培訓了一下。收錢的人是繆師。李某辨認出被抓時正在上鐘的賣淫女李某,花姐即段某某,繆師即繆某某。
(9)彭某、吳某、楊某、劉某、付某、胡某(均為賣淫女)的證言。證言與李某、雷某的證言基本一致,楊某還證實楊某某的餐廳給賣淫女送餐,劉某證實一起被擋獲的“胖子”也是管理人員,胡某證實賣淫女與公司四六分成。上述人員均辨認出花姐及段某某、繆師即繆某某,此外彭某辨認出被抓時正在上鐘的賣淫女李某,吳某辨認出熊某某,楊某辨認出楊某某,劉某辨認出胖子即黃某某,付某辨認出客戶經(jīng)理彭小涌。
(10)向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6月5日他與一名女子微信聯(lián)系,到菱彩酒店嫖娼,剛到大廳就被警察擋獲了。
(11)劉某(永鑫副食店老板)的證言。2016年6月5日一名經(jīng)常在他店里買東西的男子將一個筆記本放在我這里,并交代不要給別人。劉某辨認出在他店內放筆記本的男子即繆某某。
(12)曾某(菱彩酒店客房經(jīng)理)的證言。楊某某是保安部經(jīng)理,平時也參加酒店值班經(jīng)理工作。楊某某經(jīng)常幫朋友開房,每次都是給前臺服務員打招呼,喊服務員直接按照會員來收費。楊某某帶的朋友登記的房間有沒有上傳,具體原因我不清楚。
(13)盧某(菱彩酒店工作人員)的證言。楊某某曾告訴自己8樓住的全是他的朋友,他們來開房只要報是8樓的朋友就給他們開房,而且還按優(yōu)惠價,同時可以不用身份證開房,也不用上傳。
(14)陶某(菱彩酒店總經(jīng)理、法定代表人)、車秀紅(菱彩酒店客戶部主管)的證言。證實楊某某是酒店的保衛(wèi)部經(jīng)理等情況
12、被告人的供述、辯解及辨認筆錄
(1)同案犯趙春波的供述及辯解。趙春波稱,因為自己之前在深圳涉嫌敲詐勒索案,所以對外稱自己隨母親姓,叫“王剛”。2016年3月,趙春波經(jīng)同學王祥松介紹加入位于武侯區(qū)佳靈路九峰國際小區(qū)4棟2單元902號的招嫖團伙中,4月正式上班,在6月被查處時,趙春波跳樓逃跑了。王祥松還介紹了同是西充人的龐某7、趙某14、張某10加入該團伙;王祥松是汪某某他們叫去的,他們兩人以前是賽江南的同事。
團伙老板是汪某某、沈某某,兩人還聯(lián)系了酒店,都是總負責;沈某某很少來,汪某某平時下午會在902房;彭小涌負責902房間的工作管理,他也是902房間的老總,負責監(jiān)督、督促招嫖。汪某某將客戶資料發(fā)給大家,大家通過加微信、發(fā)短信的方式,向客戶發(fā)送招嫖信息,告知嫖娼地點及接待人員的電話。招嫖人員的工資是根據(jù)賣淫女的價格而定,從嫖資中獲得提成50元、80元、100元不等,大約為嫖資的10%。該團伙的其他成員是客戶經(jīng)理,有約20余人,包括(略,與其他被告人交代情況基本一致)。
趙春波主要負責發(fā)送招嫖信息、拉客,還負責對902房間工作人員的點名,此工作最初由王祥松負責,王祥松離開后汪某某讓趙春波負責點名,為此汪某某另加2000元的月工資給趙春波。趙春波應獲得共計8000余元工資,其中4000元還沒有拿到手。汪某某與財務人員牟某某一起發(fā)工資,其中基本工資是每月10日發(fā),提成是每月5日、15日、25日發(fā)。菱彩酒店是賣淫場所,繆某某在該處負責接客人、開房,段某某是主管,負責為客人安排賣淫女?,F(xiàn)金、微信、支付寶形式的嫖資是段某某收取,刷卡由繆某某操作,每天2點下班后,牟某某去酒店與段某某她們對賬并收走現(xiàn)金,并將對賬情況匯報給汪某某他們。菱彩酒店是汪某某他們在2016年3月聯(lián)系的賣淫場所,至于其他場所趙春波不知情。
(2)段某某的供述及辯解。段某某在偵查階段有5次供述。段某某供述自己和汪某某以前是東門“金百荷”上班的同事。自2016年4月在汪某某的安排下到菱彩酒店上班,主要負責給嫖客和妓女安排房間、管理小姐、記錄小姐上鐘情況、記錄客戶經(jīng)理介紹客人消費的價位、客戶經(jīng)理名字、代收嫖資,給小姐發(fā)工資是財務人員直接發(fā),財務人員休假由段某某代發(fā)。段某某每月工資6000元。據(jù)估計,該團伙組織賣淫嫖娼有上百次,獲利達30余萬元。小姐提成嫖資的40%??娔衬池撠熀途频陮勇?lián)系,每天下午1點鐘左右在菱彩酒店開三四間房以備客人使用。一個外號叫“胖子”的男子負責安排客人。熊某某、彭勇、“胖娃”和唐某某(段某某的丈夫)都是客戶經(jīng)理,客戶經(jīng)理上班的地方在九峰國際。汪某某是團伙老板,所有人員都是汪某某統(tǒng)一管理。除汪某某外,還有一個老板是沈某某,沈某某主要負責酒店開房事宜,平時經(jīng)常和汪某某在一起,沈某某聯(lián)系的菱彩酒店以獲得房間。牟某某是財務,每天下午2點左右會到酒店找其對賬、收單子、收錢,另一名外號叫“龍虎”的男子也找他收過錢。2016年6月5日凌晨1時許,段某某和繆某某把記錄6月4日小姐上鐘情況的賬本放在了紅牌樓廣場“9010”超市旁邊的雜貨鋪里。沈某某在吃飯時介紹了菱彩酒店“楊總”,說以后酒店有問題可以找“楊總”。
經(jīng)辨認,段某某辨認出了沈某某、汪某某、楊某某、牟某某、繆某某、唐某某、熊某某、謝某某、彭小涌、黃某某、雷某4、盧某12、徐某11、何某6、趙某14、劉某8、肖某9、劉某5(小陳),未辨認出李某16、楊某1、王某2、龐某7、李某3、唐某15、呂帥、張某10、劉某13、趙春波。
(3)唐某某供述及辯解。唐某某與段某某系夫妻關系,其在偵查機關有4次供述。供稱2015年10月他和妻子段某某先后開始汪某某那里上班,汪某某是在組織賣淫,他的工作是在九峰國際通過微信招嫖,招嫖人員有二十多個。王剛、汪某某是最高層,汪某某或者王剛會給他們客戶的聯(lián)系方式,他們聯(lián)系到嫖客后,就給負責酒店交易管理的“繆師”打電話,然后“繆師”安排嫖客和賣淫女性交易,地點在南二環(huán)路的“菱彩酒店”的八樓(以前在藍城悅蓉,后來搬到菱彩酒店的),交易完成后賣淫女收錢后再交給段某某,段某某再交給財務牟某某。他和李某16、熊某某、彭勇、謝小軍等20多個客戶經(jīng)理負責拉客。每完成一次交易,他有20%的提成,他每月聯(lián)系成功30至40次,月收入約1萬元。從2015年10月至今,他獲利6-7萬元。
經(jīng)辨認,唐某某辨認出汪某某、段某某、牟某某、“繆師”(繆某某)、熊某某、李某16、謝某某、彭勇即彭小涌;唐某某辨認自己用于聯(lián)系嫖客的手機和手機里的招嫖內容。
(4)牟某某供述及辯解。牟某某的丈夫彭小涌和汪某某以前在“賽江南”上班,后來汪某某自己找資源進行拉嫖活動,叫牟某某去幫他管理賬目,當會計。拉嫖團伙老板叫汪某某,汪某某是2015年3月底從事拉嫖活動的,牟某某和彭小涌于2015年4月份加入,最初汪某某還讓彭小涌在九峰國際租了一間房作為辦公地點。團伙之前在佳靈路艾菲爾酒店,2016年3月轉到菱彩酒店。團伙有20多人,招嫖的客戶經(jīng)理和賣淫女都是汪某某找來的,王剛負責管理客戶經(jīng)理,李某16、謝某某、彭小涌等人都是客戶經(jīng)理,客戶資料都是汪某某提供的。牟某某在團伙內主要做會計工作,負責團伙財務收支、客服和小妹的工資統(tǒng)計、結算和發(fā)放。汪某某每個月給牟某某3000元底薪,牟某某偶爾會通過微信發(fā)信息拉嫖,如果成功也能獲得提成??蛻艚?jīng)理安排客人到菱彩酒店8樓和賣淫女進行交易。段某某負責管理賣淫女和收錢,“小繆”負責安排房間和刷卡。
團伙賣淫的價位有4個,分為A/B/C/D4組,A為常規(guī)組,價位998元,客戶經(jīng)理提200,小妹提400,剩下歸老板汪某某;B組佳麗組,1398元,客戶經(jīng)理提280,小妹提600,剩下歸老板;C組紅牌組,1798元,客戶經(jīng)理360元,小妹800元,剩下歸老板;D組雙飛普通組2000元、佳麗組2800元、紅牌組3600元。每天基本都有2萬元營業(yè)額。
這個招嫖團伙內部按招嫖人員進行了分組,分為5個團隊,牟某某就有5個賬本記錄5個團隊日常賬目,牟某某只是其中的一個團隊,我所在在A組,另外還有B/C/D/E組,還有兩個接待工資賬本,這2個賬本記錄了A組工作人員工資賬本,其中一個為每天工資統(tǒng)計明細,另一個是10天發(fā)工資的賬目明細;還有一個是小妹的工資賬本、一個是每天開支明細賬本。
牟某某總共掙了四五萬元左右,彭小涌掙了六七千元左右。九峰國際辦公室查獲的12本賬本都是牟某某在負責管理記賬。牟某某每天做完賬就將當天的收入存入汪某某給牟某某的一個工行卡上。牟某某知道團伙每個月大約收入約40至50萬元,扣除人工等日常開銷、成本,每月純利潤有30萬元左右,一年來團伙大約收入500余萬元,凈利潤約300萬元。
補偵階段接受訊問時稱:技師工資是每天結算,客戶經(jīng)理工資通常每個月5/15/25號發(fā)放一次,也就是10天發(fā)一次。查看公安機關出示的證據(jù)卷(十五)第12頁中記錄,“工資”項目就是技師的工資,這個“工資”記錄與其他的賬是不重復的,還有“技工資”表示的夜市技師的工資,只是簡寫了一下?!凹紟煿べY”、“工資”這兩項所表達的都是技師工資,同一個日期出現(xiàn)兩個項目不同數(shù)額,是不重復的,不然我不會分開記錄。
牟某某辨認出了汪某某、段某某、繆某某、唐某某、熊某某、李某16、謝某某、彭小涌、沈某某(是沈總,我是通過汪某某認識的,他也是我們公司的老板)、黃某某、楊某1、雷某4、徐某11、何某6、王某2、龐某7、趙某14、劉某8、李某3、唐某15、呂帥、肖某9、劉某5、趙春波(即王剛),未辨認出楊某某、盧某12、張某10、劉某13。牟某某指認了發(fā)送的招嫖信息,有照片為證。
(5)同案犯彭小涌(曾用名彭勇,已死亡)的供述及辯解。彭小涌是于2016年2月份正式在九峰大廈上班,汪某某給他客戶資料,他通過電話、短信、微信招嫖,談好后就聯(lián)系繆師開房間,他在菱彩酒店大廳等客人,然后帶至8樓。團伙中招嫖人員有20多人,管財務的是他老婆牟某某,管酒店房間的是“繆師”,管理“小姐”的是段某某,管理辦公室的是王剛,老板是汪某某。嫖資招嫖人員提成20%,賣淫女得40%,剩下的歸汪某某。九峰大廈4棟2單元902號的辦公室是汪某某讓他租的,汪某某付的租金。
彭小涌辨認出沈某某、汪某某、段某某、牟某某、“繆師”(即繆某某)、唐某某、熊某某、李某16、謝某某;彭小涌辨認自己聯(lián)系嫖客的手機和手機里的招嫖內容。
(6)繆某某的供述及辯解。在偵查階段有4次供述??娔衬彻┦龇Q自己從2015年12月開始在埃菲爾酒店從事賣淫窩點工作,2016年3月份轉移到菱彩酒店8樓,團伙在紅牌樓附近還有辦公點。團伙老板是汪某某和沈某某,在菱彩酒店現(xiàn)場負責的有繆某某和段某某及“胖子”,汪某某給他們三人進行了分工,沈某某也安排過工作,沈某某應該是汪某某的合伙人,也就是老板之一,但不清楚沈某某具體干什么??娔衬持饕撠熢诰频昴梅靠?、給客人刷卡、提供發(fā)票,每月工資6000元,都是牟某某發(fā)的。段某某負責管理和安排小姐、收取現(xiàn)金嫖資、記錄小姐交易情況、給小姐提成?!芭肿印保S某某)主要負責在8樓電梯口接待嫖客、詢問嫖客需求,帶客人進房間,繆某某不在時給客人刷卡。汪某某介紹了菱彩酒店安保部負責人姓楊(電話尾號6101)作為固定聯(lián)系人??娔衬吃啻瓮ㄟ^微信向段某某轉嫖資,一次按段某某要求直接向牟某某轉嫖資(有手機微信為證)。2016年6月5日凌晨繆某某在紅牌樓永鑫副食店放過一個賬本。汪某某應該是大老板,另外王剛、彭小涌、段某某、沈某某好像是占了一部分股份。段某某管理賣淫女,彭小涌和王剛負責管理客戶經(jīng)理,牟某某是財務。
經(jīng)辨認,繆某某辨認出沈某某、汪某某、楊某某、段某某、牟某某、黃某某(胖子)、唐某某、熊某某(熊二)、李某16(面熟,是否客戶經(jīng)理不清楚)、謝某某(小謝)、彭小涌、楊某1、雷某4、盧某12(面熟)、徐某11、何某6(面熟)、龐某7、劉某8、李某3、張某10、肖某9、劉某5(小陳)、王剛(供稱王剛是管客戶經(jīng)理的人即趙春波),未辨認出王某2、趙某14、唐某15、呂帥、劉某13。
(7)汪某某的供述及辯解。汪某某在偵查階段有4次供述,均不認罪。辯稱沒有組織賣淫的行為,除了2016年6月4日下午和女友的媽媽、外婆去過菱彩酒店外,沒有去過菱彩酒店。和菱彩酒店保安隊長“楊哥”是五六個月前喝茶時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的,基本沒有往來。去過一次九峰國際小區(qū),和沈某某、段某某、唐某某、牟某某、彭勇等人以前是同事,但沒什么聯(lián)系。
退偵期間,承認自己和沈某某一起做組織賣淫的生意,通過中間人找到楊某某確定菱彩酒店為賣淫場所。后來自己要找到王剛、彭勇等人一起做這個事情。
經(jīng)辨認,汪某某辨認出沈某某、楊哥即楊某某、段某某、牟某某、唐某某、彭勇即彭小涌。未辨認出繆某某、熊某某、謝某某、李某16、黃某某、楊某1、雷某4、盧某12、徐某11、何某6、王某2、龐某7、趙某14、劉某8、李某3、唐某15、呂帥、張某10、劉某13、肖某9、劉某5、趙春波。
(8)沈某某的供述及辯解。沈某某在前兩次訊問中不認罪,第三次訊問中供述稱,2016年4月初汪某某在菱彩酒店開了幾個房間組織賣淫,汪某某喊沈某某一起參與,每個月給沈某某6000元工資,生意好的話給1000至2000元提成,從4月底到被抓,汪某某除了給他工資外,還給了他4000元獎金。沈某某負責給汪某某開車及給菱彩酒店的“楊哥”送錢。之所以給“楊哥”送錢是因為之前汪某某和“楊哥”談好了每月給“楊哥”1萬元,“楊哥”就同意汪某某在酒店安排小姐賣淫。沈某某總共給“楊哥”送過兩次錢,一共2萬元。“花花”在酒店負責管小姐,“繆繆”在酒店負責開房,彭小涌和王剛都是負責管理客戶經(jīng)理的。沈某某辨認出了汪某某。
(9)楊某某的供述及辯解。楊某某在偵查機關有5次供述。前兩次拒不認罪,第三次接受訊問時認罪。供述他在菱彩酒店是負責監(jiān)督檢查客房服務質量、餐飲部運營和保衛(wèi)部的管理。2016年4月份,“小汪”和“小李”到他們酒店找他說在酒店開工作室,每月給他一萬元錢,其他的事情不用他管,他就同意了。楊某某給酒店前臺說如果8樓工作室的人開房,按照每天每房按300元的會員價收。所謂“工作室”就是賣淫活動?!靶⊥簟焙汀靶±睢笨偣步o了他22000元,其中2016年5月份,“小李”在一樓餐廳給他12000元。5月28日,“小李”又來酒店找他,給了他10000元,這是酒店老板陶總和孫總監(jiān)讓他們賠償損壞酒店房間門鎖和地毯的費用。他把這12000元存在他朋友任興躍在酒店辦理的會員卡上了,卡一直放在他那里,另外1萬元放在他辦公室的抽屜里。孫總監(jiān)和客房部的曾某經(jīng)理應該知道酒店里有賣淫工作室的事情。
經(jīng)辨認,楊某某辨認出“小汪”(即汪某某)、“小李”(即沈某某)、“肖胖子”(即段某某)、經(jīng)常在酒店大廳坐著的男子(即繆某某)。辨認其使用的手機及其給賣淫女提供餐飲服務的短信內容。
(10)熊某某的供述及辯解。熊某某供述他是經(jīng)朋友介紹于2016年3月份到九峰國際4棟2單元902號上班當客戶經(jīng)理負責招嫖,賣淫場所是菱彩酒店8樓。團伙老板有王老板王剛、汪老板汪某某。王剛負責公司管理和提供客戶資料,汪某某每個月到公司一兩次,主要是給員工開會。熊某某加客人的微信和手機號碼,然后發(fā)短信和微信,內容為發(fā)換地方洗澡、新學校建成多名老師現(xiàn)場執(zhí)教等,如果客人有興趣就給客人發(fā)美女照片,進而聯(lián)系嫖客到菱彩酒店進行性交易。嫖客到酒店后就聯(lián)系“繆師”開房間,“花花”就把小姐帶到客人房間讓客人挑選,由會計牟大姐發(fā)工資。和他一同被傳喚到派出所的一名男子是他聯(lián)系的嫖客(經(jīng)辨認系張某),那個客人在2016年5月31日在他聯(lián)系下到酒店嫖娼(辨認賣淫女李某)。自己從開始到現(xiàn)在介紹了大概20多個客人,帶一個客人可以分18%,總共分了六七千元。公司是每十天結一次工資。
經(jīng)辨認,熊某某辨認出汪某某、“花花”(即段某某)、牟大姐(即牟某某)、“繆師”(即繆某某)、唐某某、李某16、謝某某、彭小涌、還辨認出招嫖的同事雷某4、徐某11、龐某7、趙某14、唐某15、張某10、肖某9、劉某5(小陳),并辨認了自己用于聯(lián)系嫖客的手機。
(11)張某10的供述及辯解。張某10供述稱,其從2016年4月份開始在九峰大廈902室發(fā)信息拉客招嫖。老板汪某某給他提供了客戶電話,他每天上班就是通過微信拉嫖,自己拉嫖成功20個客人,從中拿了4000余元。與嫖客談好后他就打電話給“花姐”和“繆師”,然后客人和小妹在菱彩酒店八樓的房間完成性交易。他們一起從事拉客招嫖的有20多人。小妹是“花姐”在管理,他們拉客招嫖的由王剛每天點名。
張某10辨認出汪某某(教他操作,使用微信拉客嫖娼)、“花姐”(即段某某,負責安排小姐)、財務(即牟某某)、安排房間的“繆師”(即繆某某)、負責微信拉客的唐偉、熊某某、李某16、彭勇(即彭小涌,管理他們,安排其休假、打掃衛(wèi)生)。張某10辨認出招嫖的雷某4、盧某12、徐某11、龐某7、趙某14、劉某8、唐某15、呂帥、肖某9、劉某5。
(12)徐某11(小許)的供述及辯解。徐某11供述稱,他從2016年5月開始在九峰國際9樓一個房間從事介紹賣淫活動。老板汪某某提供了客戶電話、手機號,并對他進行了培訓,他每天通過微信招攬嫖客,聯(lián)系好嫖客后,他就讓嫖客到菱彩酒店找“繆師”,性交易完成后,“繆師”給他打電話告訴他客人的消費情況,他一共介紹成功五六個嫖客(后稱自己記得到的只有3個),獲利有1000多元(未到手),一般是抽取小姐服務費的20%。王剛、彭勇兩人管理他們,老板是汪某某,小妹平時是“花姐”在管理。
徐某11辨認出汪某某(教自己操作,培訓自己使用微信拉客招嫖)、負責微信拉客的唐某某、熊某某、李某16、彭勇(彭小涌,管理他們的)雷某4、龐某7、呂帥、肖某9、劉某5。
(13)趙某14的供述及辯解。趙某14供述稱,他從2016年2月份通過網(wǎng)上應聘開始充當客戶經(jīng)理拉客招嫖,其業(yè)務就是介紹客人到酒店嫖宿,然后從中抽成。公司地址在九峰國際4棟2單元902房間,2月份去的時候是在紅牌樓艾菲爾酒店,后來公司又搬到了旁邊的凱賓酒店,之后搬到了武侯區(qū)紅牌樓附近的藍城悅榕酒店。四五月份,公司(賣淫團伙)又搬到了菱彩酒店。
老板姓汪,負責安排工作的叫“彭總”,負責管理的叫王剛。彭總給他安排工作,并安排住宿。彭總提供了客戶電話,他通過短信、微信招攬嫖客,談好后就帶嫖客到菱彩酒店,由“繆師”安排房間,“花姐”安排小姐到房間供客人挑選,嫖客完事后將錢交給小姐,小姐再把錢交給花姐。他們每10天從財務牟大姐處領取一次錢,標準是抽取客人消費的20%。自己有兩個工作微信號,一個手機號是尾號7879(AA小趙),一個是尾號3851(AA趙),上班時間是下午2點到次日凌晨2點,公司不準遲到,遲到一次罰款50元,一個月休假三天,不準接私活,一旦發(fā)現(xiàn)就用被扣掉全部工資或者開除。趙某14總共拉成功了10筆左右,抽成3000多元,但只拿到手了1000多元,其他的還沒有拿到手就被抓了。
趙某14辨認出汪總(汪某某)、牟大姐(牟某某)、“繆師”(繆某某)、唐某某、熊某某、李某16、謝某某、負責安排工作的“勇哥”(彭小涌)、“西西”(楊某1)、盧某12、徐某11、何某6、龐某7、劉某8、呂帥、張某10、劉某13、肖某9。
(14)劉某13的供述及辯解。劉某13供述稱,自己經(jīng)何曉(音)介紹從2016年4月27日(后又稱是5月6日、5月15日)到公司(九峰大廈902室)上班,主要負責通過電話、短信、微信方式招嫖。聯(lián)系到客人以后,就帶客人到菱彩酒店八樓,由花經(jīng)理安排小姐,繆師安排房間。團伙老板叫汪某某。成功介紹客人交易后可按公司規(guī)定比例獲得提成,公司每隔10天發(fā)一次提成,至案發(fā)時劉某13共獲利1100多元(未實際領到),介紹了5個客人。在公司的上級是王剛、彭勇。有24名發(fā)招嫖信息的客服人員被抓。
劉某13辨認出了汪某某、唐某某、熊某某、李某16、彭小涌、謝某某、楊某1、雷某4、徐某11、何某6、龐某7、趙某14、劉某8、唐某15、呂帥、肖某9、劉某5,未辨認出沈某某、楊某某、段某某、牟某某、繆某某、王某2、李某3、張某10、趙春波。
(15)劉某5的供述及辯解。劉某5供述稱,2016年4月8日自己到公司(九峰大廈902室)上班,主要負責通過短信、微信方式招嫖,介紹了15個(后稱20多個)左右客人,掙了約3000元,最多一次領了1800多元。聯(lián)系到客人以后,就帶客人到菱彩酒店8樓,由花經(jīng)理安排小姐,繆師安排房間,客人嫖娼后把錢交給花經(jīng)理,再由花經(jīng)理交給公司財務牟大姐。公司老板叫汪某某。成功介紹客人交易后可按公司規(guī)定比例獲得提成,公司(汪總)每隔10天發(fā)一次提成,至案發(fā)時劉某5共獲利3000元左右。
汪某某是老板,老彭負責管理拉嫖人員,王剛和彭勇是經(jīng)理,管理招嫖人員,繆師負責開房,花姐負責安排小姐,牟大姐管賬,負責給大家發(fā)工資。其他人差不多都是發(fā)送招嫖信息。一般我們都不用真名,在財務牟大姐的賬本上,劉某5的名字是“小陳”。2016年6月5日凌晨1時,共計24名同事在九峰大廈902辦公室工作時被警察擋獲。
經(jīng)辨認,劉某5辨認出了沈某某、汪某某、段某某、牟某某、繆某某、唐某某、熊某某、李某16、謝曉輝、彭小涌、楊某1、盧某12、龐某7,未辨認出楊某某、黃某某、雷某4、徐某11、何某6、王某2、趙某14、劉某8、李某3、唐某15、呂帥、張某10、劉某13、肖某9、趙春波。
(16)何某6的供述及辯解。何某6自稱自己2003年在西藏因盜竊被公安機關處以三年兩個月刑事處罰(注:當庭稱2005年因犯盜竊罪西藏拉薩某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刑滿釋放;經(jīng)退偵,查無結果)。2016年1月15日何某6加入招嫖團伙,在九峰國際902室上班,主要負責通過電話、短信、微信方式招嫖。聯(lián)系到客人以后,就帶客人到菱彩酒店7、8樓,由花經(jīng)理安排小姐,繆師安排房間,客人嫖娼后把錢交給花經(jīng)理,再由花經(jīng)理交給公司財務。公司老板叫汪某某,還有兩三個股東,分別是王剛、唐偉、彭勇。成功介紹客人交易后可按公司規(guī)定比例獲得提成,公司(牟大姐)每隔10天發(fā)一次提成,至案發(fā)時何某6共獲利5000多元。王剛和彭勇在公司是管理招嫖人員的。從2016年1月15日上班開始介紹了幾十個客人,掙了5000多元錢。最多一次領了2100多元。
何某6辨認出了汪某某、段某某、牟某某、繆某某、唐某某、熊某某、李某16、謝某某、彭小涌、楊某1、雷某4、盧某12、徐某11、龐某7、趙某14、劉某8、李某3、唐某15、呂帥、張某10、劉某13、肖某9、劉某5,未辨認出沈某某、楊某某、黃某某、王某2、趙春波。
(17)盧某12的供述及辯解。盧某12供述稱自己是通過網(wǎng)上招聘廣告應聘到九峰國際4棟2單元902工作,彭勇面試時介紹了工作內容就是發(fā)布招嫖信息。盧某12上班才一個月,有20多人在此上班,通過微信給菱彩酒店拉嫖,按客人消費的20%提成。盧某12介紹了十個左右,提成2000元左右(后稱只介紹成功4個客人,應提成800多)。團伙負責人是個光頭,管理人員姓彭,還有一個職務高的男子汪某某到我們工作的地方來開過兩三次會,彭勇和光頭都是聽他的安排。
盧某12辨認出汪某某(稱其老板)、花姐(即段某某)、熊二(即熊某某)、謝某某、彭老板(即彭小涌,稱其為九峰國際辦公地點的管理人員)。盧某12辨認出西西、雷某4、徐某11、王某2、龐某7、劉某8、小強、唐某15、肖某9、小陳(劉某5)是拉嫖人員。
(18)肖某9的供述及辯解。肖某9供述稱,2016年3月,肖某9根據(jù)手機上收到的招聘拉嫖人員的消息來到成都九峰國際上班,彭勇、王剛負責平時的工作安排、管理??妿熢诹獠示频臧才欧块g、花姐負責小姐,牟大姐負責管賬和發(fā)工資。拉嫖人員拉嫖抽成20%。上班時間是下午2點到次日凌晨2點,遲到一次罰款50元,一個月休假三天,一旦發(fā)現(xiàn)接私活將扣除全部工資或開除。肖某9介紹成功20多個客人,抽成5000元左右。
肖某9辨認出沈某某、汪某某,但稱只是見過二人但不認識,辨認出花姐即段某某、牟大姐即牟某某、繆師即繆某某、唐某某、熊某某、李某16、謝某某、勇哥即彭小涌。
(19)雷某4的供述及辯解。雷某4供述稱,2016年4月通過男友黃永介紹到王剛那里上班,加入招嫖團伙。老板是汪某某,九峰國際是王剛負責。雷某4通過短信或電話招嫖,給客人發(fā)酒店位置,客人到酒店后由繆師安排房間,花花帶小姐給客人選。按客人消費金額的10%給提成,不記得拉了多少客人,公司有賬本簽字領錢。
雷某4辨認出汪某某(稱汪某某是管理九峰和菱彩酒店的汪老板)、牟某某、繆師(即繆某某)、唐某某、熊某某、李某16、謝某某、彭小涌(稱不清楚彭小涌負責什么,但客戶經(jīng)理稱之為彭總)、楊某1、盧某12、徐某11、何某6、王某2、龐某7、趙某14、劉某8、李某3、呂帥、肖某9、劉某5。
(20)李某3的供述及辯解。李某3供述稱,2016年3月份,通過網(wǎng)絡招聘信息加入招嫖團伙,在九峰國際4棟2單元902房上班,有20多人在此上班。團伙汪哥老板提供客戶名單、美女圖片。李某3通過微信招嫖,客人到菱彩酒店與繆繆聯(lián)系安排房間。李某3按營業(yè)額的20%提成,汪老板每月發(fā)提成,牟某某負責記帳,李某3的直接負責人是彭小涌。李某3一共介紹了60多個客人,提成1萬多元。
李某3辨認出沈某某(稱沈某某和汪老板一起到辦公室去過兩三次,都是和汪老板談事情)、汪老板(即汪某某)、花花(即段某某,稱其為管理小姐的)、牟某某、繆繆(即繆某某)、唐某某、熊某某、李某16、謝某某、彭小涌、楊某1、雷某4、盧某12、徐某11、王某2、龐某7、趙某14、劉某8、唐某15、呂帥、劉某13、肖某9、劉某5、王剛(即趙春波,稱其是管理客戶經(jīng)理的)。
(21)謝某某的供述及辯解。謝某某供述稱,2016年3月底,汪某某叫他過來工作,負責通過微信、電話招嫖,4月中旬之前團伙的賣淫女都在藍城悅榕酒店賣淫,4月中旬后轉移到菱彩酒店,聽汪某某說在佳靈路的艾菲爾酒店也組織過賣淫。紅牌樓九峰國際4棟2單元902房間是負責招嫖的客戶經(jīng)理集中辦公的地點,20余名客戶經(jīng)理的主要工作就是每天下午兩點至晚上兩點按照汪某某提供的客戶資料給客戶打電話、發(fā)信息、加微信招嫖,和客戶談價格,談成后就通知客戶去菱彩酒店8樓的房間,再聯(lián)系菱彩酒店的“繆師”安排??蛻艨梢灾苯痈冬F(xiàn)金、或微信轉賬,或找“繆師”刷卡。客戶經(jīng)理每談成一筆生意,可以按照成交價的20%提成。王剛主要負責監(jiān)督客戶經(jīng)理對外招嫖。團伙老板是汪某某,花姐是負責管理小姐的,牟某某負責管帳。自己獲利1萬元左右。
謝某某辨認出沈某某(供稱沈某某在藍城悅蓉酒店跟汪某某在一起,但不知道是干什么的)、汪某某、段某某、牟某某、唐某某、熊某某、李某16、彭小涌,未辨認出楊某某、繆某某。謝某某指認了本人手機微信內容,該內容系其拉嫖信息。
(22)黃某某的供述及辯解。黃某某供述稱,賣淫團伙頭目叫汪總,汪總下面有段某某和繆師。段某某負責管錢和小姐,繆師負責刷卡和開房。黃某某負責查看嫖客是否到了酒店房間。每來一個嫖客,他有20元的提成,總共提成4180元。除了段某某和繆師,還見過四五個團伙相關人員。黃某某的手提包里面有POS機、發(fā)票和筆記本,POS機和發(fā)票都是繆師的,筆記本是自己用來記錄嫖客數(shù)量統(tǒng)計提成的。
黃某某辨認出段某某、繆某某、楊某某(酒店人員)、牟某某、熊某某。
(23)龐某7的供述及辯解。龐某7供述稱,2016年3月開始自己在武侯區(qū)九峰國際4棟2單元902號的一個公司上班,負責招嫖,客戶名單由彭姓經(jīng)理提供,介紹成功后嫖客到菱彩酒店完成性交易。公司老板姓汪,安排小姐的是“花姐”,安排房間的是“繆師”(每客提成20元),管理客戶經(jīng)理的是“彭勇”,發(fā)錢的是姓牟的女子,有20多個客戶經(jīng)理。截止被抓他共成功介紹了約6名嫖客。
龐某7辨認出了“汪老板”系汪某某、“花經(jīng)理”系段某某、“牟大姐”系牟某某、“繆師”系繆某某、“彭老板”系彭小涌、以及唐某某、熊某某、李某16、謝某某、楊某1、雷某4、趙某14、唐某15、呂帥、張某10、小陳(劉某5);未辨認出沈某某、楊某某。
(24)王某2的供述及辯解。王某2供述稱,2016年4月自己被“汪哥”叫到武侯區(qū)九峰國際4棟2單元902號的公司負責招攬嫖客,他至今已成功安排約10名嫖客。公司老板是汪哥,公司經(jīng)理是王剛(負責考勤和業(yè)績)、公司財務是姓牟的女子(負責發(fā)放工資)、負責安排小姐的是“花花”,負責安排酒店房間的是“繆師”,負責公司檢查衛(wèi)生的是彭勇。
王某2辨認出了沈某某(很眼熟)、“汪哥”系汪某某、“花花”系段某某、“牟大姐”系牟某某、“繆師”系繆某某、唐某某、熊某某、李某16、謝某某、彭勇、黃某某、肖某9、小陳(劉某5)。
(25)楊某1的供述及辯解。楊某1供述稱,2016年2月自己經(jīng)以前同事介紹到武侯區(qū)九峰國際4棟2單元902號上班,工作內容是通過微信聯(lián)系王剛(“王總”)給的電話來招攬嫖客,讓客人到菱彩酒店體驗色情服務。她每安排一個就提成200元,每個月再加2000元底薪,她至今已成功安排約20名客人。公司老板是汪某某(負責招工、發(fā)資料、給客戶經(jīng)理開會),公司經(jīng)理是王剛(負責打考勤和業(yè)績方面)、公司財務是牟大姐(負責發(fā)放工資)、負責安排小姐的是“花花”,負責安排房間的是“繆師”(每客提成20元),負責安排辦公室衛(wèi)生的是彭勇。
楊某1辨認出了“汪老板”系汪某某、“花花”系段某某、“牟大姐”系牟某某、“繆繆”系繆某某、“彭老板”系彭小涌、“熊二”系熊某某、唐某某、李某16、謝某某、雷某4、盧某12、徐某11、何某6、王某2、龐某7、劉某8、李某3、唐某15、呂帥、劉某13、肖某9、劉某5;未辨認出沈某某、楊某某、黃某某、張某10。
(26)劉某8的供述及辯解。劉某8供述稱,自己和妻子楊某1于2016年4月經(jīng)朋友王祥松介紹九峰國際小區(qū)4棟2單元902號上班,老板是汪某某,辦公室負責人是王剛和彭小涌,財務是牟某某,酒店安排房間的是妙師,安排美女的是花姐。劉某8通過微信招嫖,做成一單提20%,共做了10單,提成2000元。
劉某8辨認出汪某某、牟某某、熊某某、彭小涌(即彭小涌)、楊某1、徐某11、龐某7、唐某15、呂帥、劉某5。
(27)李某16的供述及辯解。李某16供述稱,2016年5月自己被原來的同事汪某某叫到武侯區(qū)九峰國際4棟2單元902號的公司上班,負責招攬嫖客,去之前就知道是招嫖,至今只成功安排1個客人2次。介紹過表弟唐某15、呂帥到公司上班。公司老板有汪某某(給客戶經(jīng)理開會)和王剛(負責發(fā)放客人資料),彭小涌負責公司后勤衛(wèi)生,“花花”負責管小姐和收錢,“繆師”負責和酒店聯(lián)系開房間,公司財務是牟某某,其他都是負責發(fā)信息聯(lián)系客人的客戶經(jīng)理。
李某16辨認出了汪某某、“花花”系段某某、牟某某、“繆師”系繆某某、唐某某、熊某某、謝某某、彭小涌、楊某1、雷某4、盧某12、徐某11、何某6、龐某7、趙某14、劉某8、李某3、唐某15、呂帥、張某10、肖某9、劉某5;未辨認出沈某某、楊某某、黃某某、劉某13、趙春波。
(28)唐某15的供述及辯解。唐某15供述稱,2014年12月,自己沒有讀書便找兼職掙錢。自己和表哥李某16于2016年5月10日左右通過網(wǎng)上招聘信息加入九峰國際小區(qū)902房的招嫖團伙,彭小涌和王剛給了很多客戶名單,我們通過微信給菱彩酒店招嫖,與客人談好后把客人帶到菱彩酒店找繆師,繆師負責給客人安排房間,花姐帶小姐給客人選。我們按客人消費額的20%提成,每10天發(fā)次提成,由牟姐發(fā)放,唐某15一共做成4筆業(yè)務,每筆抽成200,獲得提成800元錢。上班時間為下午2點到凌晨2點,遲到會被罰款50元,不準私自接私活,發(fā)現(xiàn)就要被開除或處罰,之前同事熊某某因為接私活被扣了10天工資。
唐某15辨認出沈某某、汪某某(稱只是見過二人)、花姐(即段某某)、牟某某、繆師(即繆某某)、唐某某、熊某某、李某16、謝某某、勇哥(即彭小涌,稱其為公司負責安排工作的人)、楊某1、雷某4、盧某12、徐某11、龐某7、趙某14、劉某8、呂帥、劉某13、肖某9、劉某5、王剛(即趙春波)。
(29)呂帥的供述及辯解。呂帥供述稱,自己經(jīng)做拉皮條生意的老鄉(xiāng)李某16介紹,從5月29日起開始從事拉皮條。辦公室有20多人,平時是彭小涌和王剛在管理大家,汪姓老板發(fā)放客人的資料。呂帥聯(lián)系好客人后就給菱彩酒店的“花姐”打電話,把客人帶到酒店?!盎ń恪必撠熃o客戶安排美女,“繆師”負責安排房間。辦公室的財務牟某某。6月2日做成了一單,是兩個客人。
呂帥辨認出汪某某、財務牟大姐(牟某某)、唐某某、熊某某、李某16、謝某某、彭小涌、楊某1、雷某4、盧某12、徐某11、何某6、王世熊、龐某7、趙某14、劉某8、李某3、唐某15、張某10、劉某13、肖某9、劉某5、王剛(即趙春波)。
13、搜查筆錄、檢查筆錄及扣押清單。證實,(1)警察在劉某的柜臺內查獲一本筆記本(前四頁記有時間、字母、數(shù)字及人名等)。(2)警察在武侯區(qū)佳靈路20號4棟2單元902號房內檢查出POS消費單、發(fā)票專用章(成華區(qū)賽江南按摩館)、九張菱彩酒店單、13個紙質筆記本(疑似帳目),牟某某供述上述物品歸其保管。另在辦公桌上檢查出手機、印有手機號碼的A4紙等物品。(3)證實公安機關對以下涉案物品經(jīng)檢查后予以扣押:
在李某16身上檢查出一張銀行卡及現(xiàn)金8元。
在段某某身上檢查出蘋果6PLUS手機一部及一個挎包,包的外側拉鏈包內裝有979元現(xiàn)金,內側拉鏈包內裝有現(xiàn)金300元,包內另裝有現(xiàn)金122227元,一部黑色手機及4張銀行卡。
在沈某某身上檢查出現(xiàn)金297元、一部蘋果手機,隨身黑色提包內檢查出4張綿陽商業(yè)銀行轉款憑據(jù)(涉及3筆5000元、1筆2000元)和2張農(nóng)業(yè)銀行轉款憑據(jù)(涉及1筆1萬元、1筆7千元)、沈某某的港澳通行證、一個手包(內裝現(xiàn)金1萬元、7張銀行卡,其中綿陽市商業(yè)銀行卡上貼有POS機字樣)、一個錢包(包內裝有6400元現(xiàn)金、4張銀行卡)。提包內另有三本筆記本(棕色封面筆記本內有疑似帳目,藍色封面5月單,內有疑似帳目,黑色外殼筆記本內有疑似帳目記錄)。
在熊某某身上檢查出現(xiàn)金443元及銀行卡2張。
在繆某某隨身提包內檢查出一個黑色拉鏈包(內裝一張農(nóng)業(yè)銀行卡)和一部蘋果6手機,在提包拉鏈夾層內檢查出手撕發(fā)票兩本(發(fā)票上蓋有成都老羅海鮮大酒店印章)。
在謝某某身上檢查出銀行卡一張、現(xiàn)金28元,在其提包內檢查出一個硬皮小筆記本(內有疑似帳目)及一個黑色筆記本(內有電話號碼)。
在楊某某身上檢查出手機一部、一個黃色牛皮紙信封(內裝現(xiàn)金1200元)、現(xiàn)金664.5元。
在汪某某手上檢查出一部HTC牌手機,褲包內檢查出一張本人身份證和兩張銀行卡,后褲包內檢查出現(xiàn)金2494元,皮帶上有三把鑰匙。
在黃某某的挎包內檢查出POS機一部、其本人身份證、農(nóng)商銀行卡一張、粉色硬殼筆記本一個、定額發(fā)票一本(共50張,其中一部分已使用)、現(xiàn)金384.5元。
在牟某某的挎包內檢查出一部三星手機、一個棕色錢夾(內有5張銀行卡)、現(xiàn)金34414元。
在唐某某的身上檢查出現(xiàn)金359元,在其提包內檢查出銀行卡5張,兩個筆記本(其中一個筆記本內有疑似帳目,另一個筆記本內均為電話號碼)、裝訂好的A4紙頁8頁(均為電話號碼)、手機六部。
在彭小涌的挎包內檢查出4部手機、電話號碼單子若干。
在劉某5身上檢查出手機4部、在何某6身上檢查出手機5部、在劉某13身上檢查出手機3部、在呂帥身上檢查出手機3部、在劉某8身上檢查出手機3部、在黃某身上檢查出手機3部、在盧某12身上檢查出手機2部(其中白色COOLPAD手機從2016年3月11日至6月4日期間多次發(fā)送招嫖微信)、在雷某4身上檢查出2部手機(其中樂視手機中從2016年4月9日至6月4日期間多次發(fā)布招嫖信息)、在李某3身上檢查出2部手機(開機檢查發(fā)現(xiàn)微信中多次發(fā)布招嫖信息)、在楊某1身上檢查出2部手機、在王某2身上檢查出2部手機、在龐某7身上檢查出6部手機客戶電話號碼A4紙49頁、在唐某15身上檢查出2部手機、在肖某9身上檢查出1部手機、在趙某14身上檢查出2部手機、在張某10身上檢查出4部手機、在陳某身上檢查出2部手機、在徐某11挎包檢查出電話號碼單及兩部手機。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供辯護證據(jù)主要為被告人平時表現(xiàn)證明、家庭情況證明等。
本院認為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證,汪某某等27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據(jù)未提出實際異議。本院認為證據(jù)能夠證實,1、汪某某、沈某某共謀組織賣淫,二人于2016年3、4月買通菱彩酒店保安經(jīng)理楊某某,糾集彭小涌(已故)、趙春波(別名王剛)、段某某、牟某某、繆某某、黃某某等人共同組織人員在菱彩酒店實施賣淫,并招募謝某某、楊某1等20余人通過短信、微信發(fā)布招嫖信息。該團伙層級分明,分工明確,且現(xiàn)有證據(jù)反映,汪某某等人還曾在其他酒店組織賣淫。2、嫖資分配:嫖資=賣淫女40%+招嫖人員20%+汪某某等人獲利。獲得嫖資: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2015.3.31-2016.6.3該團伙支付的各類工資(技師工資、接待工資等)為658萬余元。(總額減去刷卡、POS機),其中技師(賣淫女)工資為4852070元。按照多名被告人及賣淫女所述賣淫女提成40%,那么涉案嫖資為4852070/0.4=12130175元(1213萬余元)。組織賣淫次數(shù):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2016.1.25-6.3涉案的20名招嫖人員招嫖次數(shù)為1262次。本院認為,指控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案件具有關聯(lián)性,故予以采信。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起訴指控的事實和證據(jù)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6年6月5日公安機關對該賣淫團伙實施抓捕,在抓獲本案被告人時還抓獲賣淫女十人。案發(fā)后,楊某1退贓款34380元,劉某8退贓款11020元,楊某某退贓款1萬元,黃某某退贓款218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沈某某、段某某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且系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被告人牟某某、楊某某、繆某某、黃某某、唐某某、楊某1、謝某某、王某2、李某3、雷某4、劉某5、熊某某、何某6、龐某7、劉某8、肖某9、張某10、徐某11、盧某12、劉某13、趙某14、唐某15、李某16、呂帥的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依法應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將被告人汪某某、沈某某、段某某的行為定性為組織賣淫罪的主要理由在于:1、有多名同案犯指認汪某某、沈某某系老板(趙春波、段某某、繆某某等相對核心人員均指認沈某某系老板之一),且汪某某供述兩人是組織賣淫的犯意提起者、賣淫場所的聯(lián)系者,核心成員的糾集、客戶資料收集等也是汪某某所實施,故應認定汪某某、沈某某構成組織賣淫罪。段某某的丈夫唐某某供述稱段某某和自己從2015年10月開始,在菱彩酒店之前,就在汪某某那里組織賣淫。段某某是犯罪團伙中的早期人員,且段某某負責直接管理賣淫女,組建賣淫女的微信群,安排賣淫女上鐘、培訓、代收嫖資、發(fā)放賣淫女的提成等。段某某在團伙中起到關鍵作用,應當認定為組織賣淫罪。2、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該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組織他人賣淫,其本質特征在于組織性,即是否有調度與組織關系。本案中的賣淫女與汪某某、沈某某、段某某具有調度、管理關系,賣淫活動采用統(tǒng)一定價的方式進行管理和控制,賣淫女不能決定何時賣淫、向何人賣淫,尤其是不能決定如何收費;汪某某、沈某某、段某某作為組織者具有利益及人員的管理、分配決定權,有組織電信網(wǎng)絡招嫖人員以及確定賣淫場所等行為,僅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行為或者介紹賣淫行為難以評價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危害后果。據(jù)此,本院對汪某某、沈某某、段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應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的意見不予采納。
將被告人牟某某等其他被告人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主要理由在于:協(xié)助組織賣淫是指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的相關環(huán)節(jié)起幫助作用的行為,如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紤]到牟某某系財務人員,同時兼職拉嫖,繆某某在酒店負責安排房間、給嫖客刷卡、提供發(fā)票,兩人的行為是在各自崗位上確保賣淫嫖娼活動的運行,并非對賣淫活動直接進行安排、調度,屬于協(xié)助他人組織賣淫。楊某某與組織賣淫的老板接洽,為其在酒店從事賣淫活動提供便利,其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定性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為宜。
關于本案法律及司法解釋適用問題。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中規(guī)定的組織賣淫罪的“情節(jié)嚴重”等量刑情節(jié)進行了規(guī)定,由于本案犯罪行為系司法解釋實施前發(fā)生的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guī)定》中“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fā)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辦理?!钡囊?guī)定,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汪某某、沈某某、段某某及其他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對于相關辯護人提出的應根據(jù)“從舊兼從輕”的刑法溯及力適用原則定罪量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案中構成組織賣淫罪的被告人汪某某、沈某某、段某某系共同犯罪,不宜區(qū)分主、從犯,根據(jù)汪某某、沈某某、段某某各自對犯罪團伙的關鍵程度、參與時間、獲利情況等情節(jié),予以分別量刑。本案中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被告人牟某某、楊某某、繆某某、黃某某、唐某某、楊某1、謝某某、王某2、李某3、雷某4、劉某5、熊某某、何某6、龐某7、劉某8、肖某9、張某10、徐某11、盧某12、劉某13、趙某14、唐某15、李某16、呂帥系共同犯罪,均處于協(xié)助組織賣淫犯罪的相關環(huán)節(jié),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考慮其各自參與程度、參與時間、獲利情況等情節(jié),予以綜合量刑。
在量刑時還主要考慮以下情節(jié),1、根據(jù)被告人汪某某、沈某某、段某某、楊某某各自不同認罪態(tài)度進行量刑,其中段某某、楊某某可以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牟某某、繆某某、黃某某、唐某某、楊某1、謝某某、王某2、李某3、雷某4、劉某5、熊某某、何某6、龐某7、劉某8、肖某9、張某10、徐某11、盧某12、劉某13、趙某14、唐某15、李某16、呂帥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3、考慮各被告人是否初犯及悔罪表現(xiàn)、退贓等情節(jié),對被告人進行綜合量刑。本院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本院認為,根據(jù)被告人呂帥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等,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據(jù)此,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汪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27年6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沈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27年6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段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牟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楊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繆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黃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唐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楊某1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謝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2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李某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雷某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劉某5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熊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何某6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龐某7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劉某8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肖某9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張某10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十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徐某11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十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盧某12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十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劉某1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十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趙某1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十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唐某15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十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李某16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十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呂帥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十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即手機、賬本、發(fā)票)以及違法所得(即現(xiàn)金)予以沒收,與案件無關的港澳通行證、身份證、銀行卡及手包等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發(fā)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謝綱
人民陪審員唐建國
人民陪審員劉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柳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