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232號
2024年06月1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碭檢刑訴(2024)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X犯開設賭場罪,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軍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3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趙某1將一臺捕魚賭博機放置在自己經營的碭山縣西關猛犸文化傳媒工作室內,供玩家充值上分后進行捕魚游戲贏取香煙,并對賭博機進行日常管理。期間,趙某1通過賭博機綁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累計收取賭資401880元,趙某1獲利20000元。
被告人趙某1于2024年5月15日主動到碭山縣XXX投案,同月29日向碭山縣人民檢察院退繳違法所得20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1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1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1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微信支付交易明細、繳款憑證等書證,證人李某等人的證言及被告人趙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趙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另查明,審理中被告人趙某1通過本院預繳納罰金2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1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趙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退繳違法所得,可以減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并預繳納罰金,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趙某1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趙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的賭博機及涉案物品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二萬元予以追繳并上繳國庫。(已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超
人民陪審員張文祿
人民陪審員仝玉標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劉帥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