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4)皖0881刑初135號
2024年06月1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桐檢刑訴[2024]1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韋奇兵出庭支持公訴,劉某及其辯護人范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3月份,劉某在網(wǎng)上認識一自稱貸款公司工作人員,因劉某征信問題無法通過正規(guī)渠道辦理貸款,貸款公司工作人員稱可以幫劉某通過包裝走流水來辦理貸款,并要求劉某將辦理貸款的銀行卡(銀行卡取款密碼、網(wǎng)銀密碼)、綁定的手機卡郵寄到廣東潮汕。劉某在未核實貸款公司工作人員身份信息的情況下,并明知對方可能使用違法犯罪資金包裝走流水,仍將自己名下的中國銀行卡提供給對方使用。后該銀行卡被用于網(wǎng)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入賬流水1649904元,涉及電信網(wǎng)絡詐騙資金337576元。
公訴機關就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扣押筆錄、被告人供述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相佐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劉某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其主觀惡性小且積極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對方諒解,其因家庭拮據(jù)導致犯罪。綜上,建議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3月份,劉某在網(wǎng)上認識一自稱貸款公司工作人員的陌生人,劉某因征信問題無法通過正規(guī)渠道辦理貸款,對方稱可以幫其通過包裝走流水來辦理貸款,并要求劉某將辦理貸款的銀行卡(銀行卡取款密碼、網(wǎng)銀密碼)、綁定的手機卡郵寄到廣東潮汕。劉某明知對方可能使用其銀行賬戶為非法資金走流水,仍將自己名下的一張尾號4509的中國銀行卡提供給對方使用。后該銀行卡被用于網(wǎng)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2023年3月10日至12日該銀行賬戶入賬流水1649904元,涉及電信網(wǎng)絡詐騙資金337576元(包含桐城籍被害人雷某被詐騙資金14000元),劉某非法獲利300元。
另查明,2023年3月15日,被告人劉某到廣東茂名西站派出所投案。2023年3月16日,桐城市公安局扣押劉某小米手機一部,同日,劉某賠償被害人雷某14000元并取得對方諒解。2024年6月7日,劉某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300元。
上述事實,有物證、歸案情況說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扣押決定書及清單、微信聊天記錄、桐城市公安局出具涉案銀行流水情況說明及涉詐案件一覽表、涉案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諒解書等書證;扣押、提取筆錄;被害人雷某、畢某、郭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劉某的供述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其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賠償一名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均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與上述情節(jié)相關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后果,結合劉某的社區(qū)矯正調(diào)查評估意見,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的一部小米手機及被告人劉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鮑黎蕾
人民陪審員王福根
人民陪審員廖永紅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鄧義亭
書記員方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