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167號
2024年06月1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4]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邢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胡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月18日20時許,被告人邢某某飲酒后駕駛皖GD1××**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銅陵市銅官區(qū)翠湖二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翠湖二路與黃山大道交叉口附近時,與錢某駕駛的皖GU××**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邢某某駕車逃離現(xiàn)場并繼續(xù)沿公共道路行駛,至銅陵市銅官區(qū)××小區(qū)停車。后交警在其家中將其查獲。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6.6mg/100ml。經(jīng)銅陵交警二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邢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邢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賠償全部損失,取得諒解。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等書證,證人錢某的證言,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邢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零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邢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指定辯護人建議法庭采納量刑建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邢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零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馬駿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錢贇楷
書記員查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