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802刑初94號
2024年06月11日
指控事實
2024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2在安慶市迎江區(qū)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共計8367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4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2在安慶市迎江區(qū)116醫(yī)院,將被害人王某(病人朋友)的一件夾克衫盜走;
2.同年4月10日8時許,被告人王某2在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路地下步行街,將被害人張某某放在按摩椅上的手提包及包內(nèi)8354元現(xiàn)金,3張身份證、3張社???、3張醫(yī)院就診卡、1副耳機、1張銀行卡、1個戶口本、1包軟中華香煙(已拆開,未鑒定)、1包普皖香煙(價值13元)盜走;
3.同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王某2在安慶市迎江區(qū)116醫(yī)院,將被害人徐子升(住院病人)的一件牛仔褲盜走。
2024年4月10日,公安機關(guān)對王某2居住的蘭軒賓館305房間進行搜查,搜到并扣押一個黑色手提包、3張身份證、3張社??ā?張醫(yī)院就診卡、1副耳機、1部榮耀X50手機及手機充電器(系用盜竊現(xiàn)金購買)、1張銀行卡,1個戶口本、1包普皖香煙、1包軟中華香煙、現(xiàn)金6904元。2024年4月27日,公安機關(guān)對被盜的一件墨綠色上衣、一件黑色牛仔褲進行證據(jù)保全。
案發(fā)后,上述被盜財物已返還給各被害人。
指控罪名
盜竊罪
量刑建議
建議對被告人王某2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王某2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并簽字具結(jié)。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2盜竊罪罪名成立,其多次盜竊,酌情從重處罰;到案后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且退賠了被害人損失,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2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健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