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119號
2024年06月11日
指控事實
2023年4月,被告人張某某通過朋友介紹在網(wǎng)上結識上線人員,在與對方的溝通中,明知上線人員要用其銀行卡轉移網(wǎng)絡違法犯罪資金,為獲取高額非法利益,張某某仍按照上線人員的要求,前往湖北省武漢市將其名下一張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卡號6228********)及手機、身份證等給上線使用,非法獲利4500元。經(jīng)查,張某某提供的銀行卡接收資金共計538143元,其中核實352339元系詐騙資金。案發(fā)后,張某某主動退給朱素香29970元。
指控罪名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提供自己名下1張銀行卡幫助上線人員轉移違法犯罪資金538143元,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退還被詐騙人員朱素香29970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并無明顯不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張某某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其退還被詐騙人員朱素香29970元,其中包含其獲利違法所得4500元,并得到朱素香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量刑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犯罪數(shù)額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張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詠梅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王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