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391號
2024年06月1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3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邵利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為辦理貨款,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按照對方的指示將銀行卡、手機卡等物品郵寄給對方刷流水。經(jīng)梳理,楊某名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賬號:6221********)2023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期間,入賬共計人民幣80萬元,關聯(lián)詐騙案件2起,涉案金額人民幣80萬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阜陽市公安局xx分局拘留證、取保候審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證明、電信被詐騙人楊某的陳述、楊某手機提取筆錄、阜陽市公安局xx分局刑警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張某的相關報案材料、自愿退贓說明、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等實施犯罪而提供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楊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另查明,案發(fā)后楊某主動退賠電信被詐騙人楊蓓蕾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二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楊某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案發(fā)后自愿賠償電信被詐騙人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楊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罰金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斐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員呂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