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詐騙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141號
2024年06月13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杜檢刑訴[2024]1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5月,被告人張某1通過聊天軟件認識被害人張某,張某1虛構其任職途牛公司高管、家庭條件優(yōu)越等事實騙取張某信任,二人確認戀愛關系。2019年5月至2022年3月,張某1虛構公司拖欠工資、請律師打官司、為員工發(fā)工資,繳納房貸、物業(yè)費,家里老人去世等理由,多次騙取張某現(xiàn)金共計80776.88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可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張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張某1通過聊天軟件認識被害人張某,張某1虛構其任職途牛公司高管、家庭條件優(yōu)越等事實騙取張某信任,二人確認戀愛關系。2019年5月至2022年3月,張某1虛構公司拖欠工資、請律師打官司、為員工發(fā)工資,繳納房貸、物業(yè)費,家里老人去世等理由,多次騙取張某現(xiàn)金共計80776.88元。
另查明,張某1系2023年7月12日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已經退賠被害人損失80776.88元。
上述事實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支付寶轉賬記錄、收條、諒解書、被害人張某陳述、被告人張某1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80776.88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張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退賠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酌情可從寬處罰。根據(jù)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宋興彬
人民陪審員周潔
人民陪審員夏翠蘭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
書記員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