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34號
2024年07月1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某院以泗檢刑訴〔2024〕2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7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泗縣某院指派檢察員吳會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安徽省泗縣某院指控:2023年12月30日22時50分許,在泗縣某村附近,被告人尹某1與被害人宣某因行車問題發(fā)生互毆。在互毆過程中,被告人尹某1用拳頭將被害人宣某的臉部打傷,致宣某右眼眉弓處1.5cm橫形外傷瘢痕、右眼結(jié)膜充血、右側(cè)眶內(nèi)壁及眶下壁骨折。經(jīng)鑒定,被害人宣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案發(fā)后,被告人尹某1與被害人宣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尹某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尹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尹某1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尹某1案發(fā)后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尹某1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尹某1當庭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表示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被告人尹某1于2024年4月2日到泗縣某局投案。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1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尹某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姬茂義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顏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