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臨泉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550號
2024年07月1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4]4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獨任審判,于2024年7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2年8月11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1(持C1證,被暫扣)酒后駕駛湘L6××**號小型汽車帶著侯愛東自臨泉縣鲖城鎮(zhèn)龐營街一飯店門前出發(fā),順著流鞍河沿河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黃嶺鎮(zhèn)小王樓駕校稍作停留后繼續(xù)行駛,后因他人舉報,黃嶺派出所民警在小王樓路口向南的道路上將其查獲,經(jīng)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檢測,張某1靜脈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55.9mg/100ml,系醉酒駕駛。
2023年4月25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1在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qū)徠陂g,在臨泉縣瓦店鎮(zhèn)“干鍋鴨頭”飯店酒后再次駕駛皖KJ××**號吉利美日牌小型普通客車,沿X103縣道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臨泉縣黃嶺鎮(zhèn)洼張莊丁字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檢測,張某1靜脈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濃度為136.0mg/100ml,系醉酒駕駛。
據(jù)此,建議法庭對其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9000元。(調(diào)整后)
被告人張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調(diào)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張某1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仍醉酒駕駛;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qū)?,期間再次醉酒駕駛機動車,依法均應(yīng)從重處罰。鑒于其訴前已具結(jié)認罪認罰,且有坦白情節(jié),對其可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9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科臣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閆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