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296號
2024年07月22日
案件概述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訴[2024]2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邵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李曉敏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花廣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邵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5月8日11時許,被告人邵某在鳳臺縣楊村鎮(zhèn)朱馬店鎮(zhèn)菜市場東頭路邊,趁被害人朱某離開,將其放在三輪電動車座位上錢包內的2220元現金盜走。案發(fā)后,被告人邵某賠償被害人朱某5000元,被害人朱某對被告人邵某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舉出的證據有:1、被害人朱某的陳述;2、被告人邵某的供述與辯解;3、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片、辨認筆錄;4、戶籍證明、歸案經過、諒解書等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22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邵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邵某能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邵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并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邵某予以判處。
被告人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犯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邵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經社區(qū)評估,判處其緩刑對所在社區(qū)沒有不良社會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邵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曉敏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張?;?/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