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秦某1等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終413號
2024年07月22日9
案件概述
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審理潁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秦某1、秦某2、秦某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24年5月6日作出(2024)皖1226刑初14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李某服判不上訴,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秦某1、秦某2、秦某3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詢問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聽取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代理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代理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23年9月19日4時許,被告人李某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皖N9××**號五菱牌輕型欄板貨車,沿霍邱縣臨淮崗大壩由南向北行駛至潁上縣半崗鎮(zhèn)臨淮崗大壩15公里處時,與前方被害人秦某4駕駛的皖KT××**號新鴿牌三輪摩托車追尾,造成秦某4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棄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秦某4的死亡與本次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經(jīng)潁上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李某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2023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主動到潁上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投案。2023年12月28日,李某與被害人秦某4的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取得諒解。
原判另認定,2023年9月19日,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李某棄車逃離現(xiàn)場。同日,被告人李某主動到潁上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所駕駛的皖N9××**號五菱牌輕型欄板貨車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立奎所有,該輛貨車于2023年7月20日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六安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秦某4的近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已經(jīng)賠償損失485000元,并取得諒解。2024年2月2日,經(jīng)霍邱縣司法局社區(qū)影響調(diào)查評估,認為被告人李某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條件。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駕駛人身份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保險合同、身份證復印件、傷亡者傷亡前供養(yǎng)情況證明表、和解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霍邱縣司法局社區(qū)影響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書證,證人李立奎、秦某2、林某、秦某1的證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天衡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檢查筆錄、平面圖、現(xiàn)場照片,視聽資料等。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肇事逃逸。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對因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秦某1、秦某2、秦某3造成的損失依法應予賠償。鑒于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李某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秦某1、秦某2、秦某3達成和解協(xié)議,已經(jīng)全部履行,取得諒解,同時該和解協(xié)議并不違反自愿、合法原則,被告人李某依法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不能證實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立奎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在本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存在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李某駕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立奎所有的皖N9××**號五菱牌輕型欄板貨車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人保六安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但是,被告人李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屬于嚴重違法,故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人保六安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即賠償交強險180000元。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秦某1、秦某2、秦某3要求被告人李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立奎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80000元的訴訟請求,因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依法不予支持。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其與被害人的近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合上述情節(jié),決定對被告人李某從輕處罰,結合司法行政機關對被告人李某的社區(qū)影響調(diào)查評估意見,對其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五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人保六安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秦某1、秦某2、秦某3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80000元;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秦某1、秦某2、秦某3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主張
陳某、秦某1、秦某2、秦某3上訴提出:一審時,人保六安分公司僅隨便出具了一個投保流程,并不能代表李立奎購買商業(yè)險保險時的操作流程,也不能代表保險公司對商業(yè)險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該商業(yè)險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對李立奎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人保六安分公司應當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請求判令人保六安分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賠償上訴人陳某、秦某1、秦某2、秦某3822244.5元或發(fā)回重審。其訴訟代理人提出與四上訴人相同的代理意見。
人保六安分公司辯稱,上訴人與被保險人已達成和解并獲得商業(yè)險部分的賠償,上訴人要求答辯人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賠償822244.5元系重復要求賠償。本案中,被保險人是通過電子投保的方式購買的保險,電子投保的流程第一步是需要實名認證,而后在辦理投保過程中,有強制要求投保人閱讀保險條款和免責條款的流程。因此,答辯人就商業(yè)險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已經(jīng)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不應再承擔商業(yè)險的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查明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一致。二審期間,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均未提供足以影響本案事實認定的新證據(jù),本院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處罰。李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李某與被害人的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李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因李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為給四上訴人造成的損失應依法賠償。李某駕駛的車輛在人保六安分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人保六安分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范圍內(nèi)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李立奎系通過手機采取電子投保的方式購買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該種投保方式要求投保人實名認證并要求投保人強制閱讀保險條款和免責條款的流程,視為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本案肇事車輛駕駛員李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屬于保險人免責條款規(guī)定的情形,故人保六安分公司不承擔肇事車輛機動車商業(yè)保險范圍內(nèi)的賠償責任。四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民事判賠允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武鋒
審判員羅亞敏
審判員王遠東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何歡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