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55號
2024年07月29日
指控事實
2023年8月下旬,被告人劉某某途徑本市淮上區(qū)沫河口鎮(zhèn)大李村北面的某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部的工地時,發(fā)現放置在工地的各種施工材料無人看管,遂起歹念。十余天中每天作案,連續(xù)盜竊了帶縫鋼模板、接口鋼管等各種東西。2023年9月3日晚,偵查人員在被告人劉某某家中搜查出被盜的6個帶縫鋼模板、2個拉桿、26個底座鋼管、8個短接口鋼管、3個長接口鋼管、3個中長接口鋼管、3個熨鋪板、4個鋼模板、6個鋼管,已全部發(fā)還被害單位。2024年6月26日,經中仁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被盜財物的市場價格共計6492元。2023年9月6日,某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部出具《諒解書》,諒解被告人劉某某。
指控
罪名
盜竊罪
量刑
建議
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被盜財物已發(fā)還被害單位并取得諒解,且盜竊時已滿六十五周歲,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多次盜竊,予以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許永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彭少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