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180號
2024年07月29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杜檢刑訴[2024]1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幢笔卸偶瘏^(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萬紅俠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銘煒,被告人苗某某及其辯護人陳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8月12日4時50分許,被告人苗某1駕駛?cè)嗠妱榆囇?11國道北側(cè)非機動車道自東向西行駛至辰宇超市門前時,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張某3,造成張某3受傷,三輪電動車損壞。2023年11月12日,張某3因救治無效死亡。經(jīng)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苗某1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苗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前科情況核實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上述指控。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訴稱:依法判令被告人苗某1賠償原告各項損失731783.23元,具體為:醫(yī)藥費307105.73、住院伙食補助費2760元(30元/天×92天)、營養(yǎng)費2760元(30元/天×92天)、護理費15916元(173元/天×92天)、誤工費9200元、死亡賠償金332122元(47446元/年×7年)、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920元(10元/天×92天)、喪葬費50999.5元、處理喪葬事宜費用5000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當庭變更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苗某1賠償原告各項損失726783.23元,具體為將精神撫慰金5000元去除,其他賠償項目及金額不變。同時張某1、張某2提交了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家庭關系證明等證據(jù)以證明其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8月12日4時50分許,被告人苗某1駕駛?cè)嗠妱榆囇?11國道北側(cè)非機動車道自東向西行駛至辰宇超市門前時,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張某3,造成張某3受傷,三輪電動車損壞。2023年11月12日,張某3因救治無效死亡。經(jīng)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苗某1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安徽淮海司法鑒定所鑒定,苗某1既往患精神障礙,案發(fā)時處于疾病的緩解期;苗某1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經(jīng)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3根本死亡原因為:全身多發(fā)性損傷致失血性休克,繼發(fā)貧血及雙肺感染,并發(fā)電解質(zhì)紊亂、消化道出血死亡。交通事故外傷與其死亡原因之前存在主要因果關系,參與度建議按照80%-90%計算。2024年1月22日,苗某1經(jīng)電話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實。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當天張某3被送往徐州市礦山醫(yī)院住院治療至2023年9月2日,共住院治療21天花費醫(yī)療費172167.08元,其中苗某1支付30000元,外購藥品花費7865.5元。2023年9月2日轉(zhuǎn)院至淮北礦工總醫(yī)院住院治療至2023年11月12日,共住院治療71天花費醫(yī)療費132459.03元,外購藥品花費24573.12元,其中苗某1墊付醫(yī)療費3000元。
再查明,張某3出生于1949年10月10日,案發(fā)前系退休教師,張某1、張某2系張某3子女。
上述事實,有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證言,被告人苗某1供述與辯解,安徽淮海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圖、照片,現(xiàn)場視頻監(jiān)控,證明,死亡記錄,住院病例,醫(yī)療費發(fā)票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苗某1駕駛?cè)嗠妱榆囋诘缆飞闲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苗某1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對辯護人關于苗某1系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苗某1辯稱被害人未看路,撞到其車上,住院治療后又轉(zhuǎn)院,被害人死亡結(jié)果不能全怪其的意見,對辯護人關于苗某1患有精神疾病,可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根據(jù)現(xiàn)場視頻監(jiān)控、鑒定意見書、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苗某1駕駛?cè)嗠妱榆嚺鲎睬胺酵蛐凶叩男腥藦埬?,苗某1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張某3交通事故外傷與其死亡原因之前存在因果關系,對上述被告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苗某1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3無責任,苗某1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主張的賠償訴求,根據(jù)刑事部分在案證據(jù)以及原告人所提交證據(jù),本院綜合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要求307105.73元,根據(jù)票據(jù),支持307064.7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760元(30元/天×92天)、營養(yǎng)費2760元(30元/天×92天)、護理費15916元(173元/天×92天)、交通費920元(10元/天×92天)、喪葬費50999.5元均符合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3、死亡賠償金要求332122元(47446元/年×7年),本院予以調(diào)整,參與度按照85%計算,死亡賠償金調(diào)整為282303.7元(332122元×85%);4、處理喪葬事宜費用5000元,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5、誤工費9200元,未提供相應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共計662723.93元,扣除苗某1支付的醫(yī)療費3000元,苗某1共計需承擔659723.93元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苗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苗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各項損失共計659723.93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慶紅
審判員趙凱
人民陪審員桂宏杰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
書記員周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