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龍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431號
2024年07月29日
指控事實
2024年2月6日21時10分,被告人王某龍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皖SA××**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渦陽縣××道××路××附近路段,被渦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查獲,王某龍接受酒精呼氣檢測結(jié)果為95mg/100mL,后經(jīng)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龍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2.8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王某龍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龍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王某龍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龍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程實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及帥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