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221號
2024年07月29日
相關證據(jù)
2023年10月27日8時許,陜西省柞水縣XX鎮(zhèn)XX村村民王某某等人至樅陽縣錢XX鎮(zhèn)XX村銅礦一采區(qū)2號井,向該礦井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負責人楊某1討要債務。到達現(xiàn)場后,王某某見工人正準備下井施工,遂步行至礦井平臺的臺階上。正站在礦井平臺臺階頂端的被告人左某某見狀,認為王某某企圖阻止工人施工,即用手推王某某,致使王某某從高處摔落,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經(jīng)鑒定,王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2024年7月1日,左某某與王某某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并取得王某某的諒解。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楊某2、張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樅陽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6.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7.監(jiān)控視頻。
指控罪名
故意傷害罪
量刑建議
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左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查明事實及判決理由
法庭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左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左某某具備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等量刑情節(jié),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勇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呂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