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秦某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34號
2024年09月06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杜檢刑訴[2024]2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某等犯詐騙罪,于2024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卸偶瘏^(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段蓓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肖敏及其辯護人徐聰,被告人秦彩霞,被告人宋兆軒及其辯護人劉文諭,被告人趙斌、葉美玲、劉佳璐、張云、鄒秀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2年6月張凱(另案處理)通過微信群聊了解到虛假商城,所謂虛假商城代付詐騙就是通過先期制作好的微信小程序,在小程序中上架各類商品用于下單,但實際上不存在配送及發(fā)貨,之后聊手通過交友軟件引流男用戶至微信,在與男用戶聊天的過程中以各種理由讓男用戶代付款,付款成功后統(tǒng)一發(fā)送到張凱處,張凱核查小程序后臺收款情況后,通過支付賬號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配獲利。
被告人肖敏于2023年6月通過微信群聊內(nèi)張凱發(fā)送的廣告了解到外賣代付,后被告人肖敏先期使用張凱等人名下的微信外賣小程序?qū)嵤┰p騙,張凱按照男用戶代付款金額的85%至90%不等的比例向其分配獲利。之后肖敏使用其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冊微信外賣小程序,在聊手詐騙成功后,肖敏將微信小程序后臺詐騙錢款提現(xiàn)后向代理、聊手分配獲利。張凱共計向其轉(zhuǎn)賬42518元,折算詐騙金額為47242.2元;鄭小昌共計向其轉(zhuǎn)賬11501元,折算詐騙金額為13530.58元;其個人名下的小程序共收取涉案資金160891元,涉嫌詐騙金額共計為221663.78元。
被告人秦彩霞實施詐騙期間使用張凱名下的微信小程序?qū)嵤┰p騙,并招募被告人鄒秀平等人充當(dāng)聊手從事外賣代付詐騙,張凱按照80%至90%向秦彩霞結(jié)算好處費,其在向招募的聊手結(jié)算時抽取5%好處費,秦彩霞按照80%給鄒秀平結(jié)算好處費。期間秦彩霞共收取張凱微信轉(zhuǎn)賬396442.46元,折算詐騙金額為440491.62元。
被告人宋兆軒在詐騙期間使用張凱、林自恒、肖敏、董澤芳等人名下微信外賣小程序,上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其從中抽取5%至10%的好處費,宋兆軒收取張凱轉(zhuǎn)賬22095元,收取林自恒轉(zhuǎn)賬45192.7元,收取肖敏轉(zhuǎn)賬3671元,收取趙斌轉(zhuǎn)賬8029元,收取董澤芳轉(zhuǎn)賬14185.72元,共計93173.42元,折算詐騙金額為103526.02元。
被告人趙斌為張凱招募的代理,與被告人劉佳璐介紹幾人互相認識共同從事外賣代付詐騙。張凱按照80%左右向趙斌結(jié)算好處費,趙斌從中抽取5%好處,其收取張凱轉(zhuǎn)賬82325.9元,折算詐騙金額為102907.37元。
被告人劉佳璐共收取張凱轉(zhuǎn)賬6048元、收取宋兆軒轉(zhuǎn)賬2250.4元、收取趙斌轉(zhuǎn)賬9850.04元,共計收取18148.44元,折算詐騙金額為21523.13元。
被告人葉美玲在實施詐騙過程中,肖敏按照70%或80%向葉美玲結(jié)算好處費,葉美玲共收取肖敏轉(zhuǎn)賬32459.5元,折算詐騙金額為40574.37元。
被告人張云在實施詐騙過程中,肖敏按照60%向張云結(jié)算好處費,張云共收取肖敏轉(zhuǎn)賬3718元,折算詐騙金額為6196.6元。
被告人鄒秀平在實施詐騙過程中,共收取張凱轉(zhuǎn)賬2943元,收取秦彩霞轉(zhuǎn)賬2097.52元,共計5040.52元,折算詐騙金額為5891.9元。
肖敏2024年4月9日退繳違法所得50000元;秦彩霞2024年4月10日退繳違法所得60000元;宋兆軒2024年4月10日退繳違法所得23000元;趙斌2024年4月12日退繳違法所得4040元;葉美玲2024年4月15日退繳違法所得32459.5元;劉佳璐2024年4月9日退繳違法所得2000元;鄒秀平2024年4月12日退繳違法所得4825.52元;張云20**年4月9日退繳違法所得3243.5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肖某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錢財,八被告人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zé)任。建議判處肖敏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判處秦彩霞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判處宋兆軒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趙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葉美玲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劉佳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判處鄒秀平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肖敏、秦彩霞、宋兆軒、趙斌、葉美玲、劉佳璐、鄒秀平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被告人張云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并當(dāng)庭陳述自愿認罪認罰。
肖敏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敏犯詐騙罪定性無異議,肖敏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1、系坦白;2、積極退贓,并預(yù)交罰金;3、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較??;4、自愿認罪認罰。
宋兆軒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事實無異議,宋兆軒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1、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悔罪態(tài)度好;2、偶犯、初犯;3、退全部贓款,并預(yù)交罰金;4、建議適用緩刑,并從寬處理。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6月張凱(另案處理)通過微信群聊了解到虛假商城,所謂虛假商城代付詐騙就是通過先期制作好的微信小程序,在小程序中上架各類商品用于下單,但實際上不存在配送及發(fā)貨,之后聊手通過交友軟件引流男用戶至微信,在與男用戶聊天的過程中以各種理由讓男用戶代付款,付款成功后統(tǒng)一發(fā)送到張凱處,張凱核查小程序后臺收款情況后,通過支付賬號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配獲利。
被告人肖敏于2023年6月通過微信群聊內(nèi)張凱發(fā)送的廣告了解到外賣代付,后被告人肖敏先期使用張凱等人名下的微信外賣小程序?qū)嵤┰p騙,張凱按照男用戶代付款金額的85%至90%不等的比例向其分配獲利。之后肖敏使用其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冊微信外賣小程序,在聊手詐騙成功后,肖敏將微信小程序后臺詐騙錢款提現(xiàn)后向代理、聊手分配獲利。張凱共計向其轉(zhuǎn)賬42518元,折算詐騙金額為47242.2元;鄭小昌共計向其轉(zhuǎn)賬11501元,折算詐騙金額為13530.58元;其個人名下的小程序共收取涉案資金160891元,涉嫌詐騙金額共計為221663.78元。
被告人秦彩霞實施詐騙期間使用張凱名下的微信小程序?qū)嵤┰p騙,并招募被告人鄒秀平等人充當(dāng)聊手從事外賣代付詐騙,張凱按照80%至90%向秦彩霞結(jié)算好處費,其在向招募的聊手結(jié)算時抽取5%好處費,秦彩霞按照80%給鄒秀平結(jié)算好處費。期間秦彩霞共收取張凱微信轉(zhuǎn)賬396442.46元,折算詐騙金額為440491.62元。
被告人宋兆軒在詐騙期間使用張凱、林自恒、肖敏、董澤芳等人名下微信外賣小程序,上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其從中抽取5%至10%的好處費,宋兆軒收取張凱轉(zhuǎn)賬22095元,收取林自恒轉(zhuǎn)賬45192.7元,收取肖敏轉(zhuǎn)賬3671元,收取趙斌轉(zhuǎn)賬8029元,收取董澤芳轉(zhuǎn)賬14185.72元,共計93173.42元,折算詐騙金額為103526.02元。
被告人趙斌為張凱招募的代理,與被告人劉佳璐介紹幾人互相認識共同從事外賣代付詐騙。張凱按照80%左右向趙斌結(jié)算好處費,趙斌從中抽取5%好處,其收取張凱轉(zhuǎn)賬82325.9元,折算詐騙金額為102907.37元。
被告人劉佳璐共收取張凱轉(zhuǎn)賬6048元、收取宋兆軒轉(zhuǎn)賬2250.4元、收取趙斌轉(zhuǎn)賬9850.04元,共計收取18148.44元,折算詐騙金額為21523.13元。
被告人葉美玲在實施詐騙過程中,肖敏按照70%或80%向葉美玲結(jié)算好處費,葉美玲共收取肖敏轉(zhuǎn)賬32459.5元,折算詐騙金額為40574.37元。
被告人張云在實施詐騙過程中,肖敏按照60%向張云結(jié)算好處費,張云共收取肖敏轉(zhuǎn)賬3718元,折算詐騙金額為6196.6元。
被告人鄒秀平在實施詐騙過程中,共收取張凱轉(zhuǎn)賬2943元,收取秦彩霞轉(zhuǎn)賬2097.52元,共計5040.52元,折算詐騙金額為5891.9元。
肖敏退繳違法所得50000元;秦彩霞退繳違法所得61000元;宋兆軒退繳違法所得90923.02元;趙斌退繳違法所得4040元;葉美玲退繳違法所得32459.5元;劉佳璐退繳違法所得2000元;鄒秀平退繳違法所得5040.52;張云退繳違法所得3718元。
另查明,肖敏、張云于2024年4月9日被抓獲,秦彩霞、宋兆軒于2024年4月10日被抓獲,趙斌于2024年4月12日被抓獲,葉美玲于2024年4月15日主動投案,劉佳璐于2024年4月9日經(jīng)電話通知主動投案,鄒秀平于2024年4月12日經(jīng)電話通知主動投案。八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商戶主體情況、交易流水情況、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前科情況證明、提取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清單、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法律文書等書證、被害人自述材料、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錢財,其中肖敏詐騙金額221663.78元,秦彩霞詐騙金額440491.62元,趙斌詐騙金額102907.37元,宋兆軒詐騙金額103526.02元,葉美玲詐騙金額40574.37元,數(shù)額巨大;劉佳璐詐騙金額21523.13元,鄒秀平詐騙金額5891.9元,張云詐騙金額6196.6元,數(shù)額較大,八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肖敏、秦彩霞、宋兆軒、趙斌、張云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葉美玲、劉佳璐、鄒秀平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宋兆軒、趙斌、葉美玲、劉佳璐、張云、鄒秀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肖某等全部或部分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相關(guān)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dāng),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肖敏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秦彩霞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宋兆軒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趙斌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葉美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六、被告人劉佳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七、被告人張云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八、被告人鄒秀平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九、被告人肖敏違法所得人民幣175061.5元,被告人秦彩霞違法所得人民幣394344.97元,被告人宋兆軒違法所得人民幣90923.02元,被告人趙斌違法所得人民幣64446.5元,被告人葉美玲違法所得人民幣32459.5元,被告人劉佳璐違法所得人民幣18148.44元,被告人張云違法所得人民幣3718元,被告人鄒秀平違法所得人民幣5040.52元,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慶紅
審判員趙凱
人民陪審員潘祥軍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
書記員周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