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47號
2024年09月09日
一審法院查明
指控事實
2024年06月10日22時25分許,被告人安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皖FY××**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淮北市杜集區(qū)準海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淮海東路朱莊礦醫(yī)院路段時,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2024年6月12日,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安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3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安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安某因本次醉酒駕駛被公安機關(guān)行政處罰300元,應(yīng)在本案確定的罰金中予以抵扣。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抵扣300元,已繳納2700元。)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慶紅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
書記員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