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2河南省嵩縣人民法院
一審(2017)豫0325刑初222號
2017-12-21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2017)豫03刑終652號
裁判要旨
行為人在已將車輛交付質押的情況下,將質押車輛盜走并賣掉,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嵩縣人民檢察院訴稱: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科姐姐王某娟、姐夫程某鋒兩次向于某平借款5萬元,并出具了貳萬元、叁萬元的借條兩張,因于某平催要該借款無果,2013年3月17日,王某科、王某娟和于某平等人在一起協商,王某科承認將王某娟、程某鋒借款5萬元的債務轉移給自己,并承諾將自己的豫AU713Q中華牌轎車抵押給于某平。同日,王某科向于某平出具以車抵押借款的借據,以沖抵王某娟、程某鋒的5萬元借款,借據載明“我用我自己的車做抵押,向于某平借款伍萬元整,借用二個月后我把錢還給于某平,于某平把車輛歸還給我。若到期不還錢,由于某平處理車輛”。王某科向于某平出具以車抵押借款的借據后,于某平未將王某娟、程某鋒出具的借據交給王某科,也未向王某科出借現金,王某科當日也未將車輛交付給于某平,而是于三日后將車輛交給于某平。2013年4月22日下午,于某平將王某科抵押的中華牌轎車豫AU713Q停放在嵩縣舊縣鎮(zhèn)舊縣街一胡同內,王某科用備用鑰匙將該車盜走,后將車賣掉。
被告人王某科辯稱:王某科向于某平出具以車抵押借款的借據后,于某平未將王某娟、程某鋒出具的借據交給王某科,也未向王某科出借現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害人于某平基于質押借款協議合法占有王某科的車輛,王某科在已將車輛交付的情況下,將質押車輛盜走并賣掉,使于某平因質押物的滅失而無法通過回贖收回先前五萬元的債權,致使于某平受到財產損失。
裁判結果
河南省嵩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2日作出(2017)豫0325刑初222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王某科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二、責令被告人王某科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退賠被害人于某平人民幣5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科不服,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豫03刑終65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被害人于某平基于質押借款協議合法占有王某科的車輛,王某科在已將車輛交付的情況下,將質押車輛盜走并賣掉,使于某平因質押物的滅失而無法通過回贖收回先前五萬元的債權,致使于某平受到財產損失,王某科盜竊質押物的行為應構成盜竊罪。
案例評析
本案的核心事實:王某科向被害人于某平出具借據及車輛抵押協議(偵P51),對該協議王、于二人均認可。王某科將車輛交付于某平后,于某平已經合法占有該車輛,后王將該車輛未經占有人的同意后,將車輛轉賣他人。本案系發(fā)還重審案件,各方對王某科的行為是否構罪爭議較大。
筆者認為爭議的核心點在于對盜竊罪保護法益的理解不同,即盜竊罪保護的客體在公私財物所有權之外,是否包括對公私財物的合法占有權。簡言之,就是盜竊罪保護的是本權的同時,是否還保護占有的問題。具體到本案,即于某平的占有行為是否受法律保護問題。
一、被害人于某平對抵押車輛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盜竊罪的法益本權主要分兩種:(一)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二)合法占有的權利,即基于質權、租賃權、留置權等私法上的合法權限。
盜竊罪的法益占有主要為:(一)合法占有。(二)不法占有。當前司法實務中主流做法是不管財物的所有者是誰,對財物的占有都應當給予保護,否則就不利于對所有權的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的案例中,多次表明該觀點,不論是行為人盜竊他人持有的毒品,即“黑吃黑”,還是秘密竊取相關部門扣留的自己合法車輛等,均予以刑事打擊。
本案中,于某平對王某科車輛的占有,系行為人將自身所有的財物通過合法方式轉移,因未能辦理抵押手續(xù),不能稱之為民法意義上的抵押,但于某平的占有系被告人同意,并交付相關憑證、車鑰匙及車輛,于某平已經合法占有該車輛。
二、行為人擅自盜竊他人占有之下的本人財物,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首先,盜竊罪的設置側重于對公私財物占有權能的保護。占有是所有權最基本的權能,失去了占有,使用、處分權能的實現便無所依附。在排除共有的前提下,財物的合法占有主體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在形成新的合法占有關系之前,破壞他人對財物的合法占有關系均系非法。對合法占有關系的破壞與對所有關系的破壞一樣,均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同樣能構成犯罪。本案被告人的財物被于某平占有是基于債權實現擔保行為而合法占有,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從王某科的角度來看,此時該財物屬于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
其次,物權法等法律對占有人賦予妥善保管占有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本案被害人于某平對其保管的抵押車輛負有保管義務,一旦發(fā)生毀損或者滅失,應當向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將于某平負有保管義務的財物盜走,造成于某平的債權得不到實現,同時因對車輛保管不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這恰恰侵害了于某平雙重財產權利。若這種行為刑法不介入,勢必將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損害法律尊嚴,從而引發(fā)新的社會矛盾。
再次,本案被告人王某科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將已抵押他人的車輛偷走,并轉賣他人,使該財物脫離了占有人的實際控制。因此,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確,又采取了秘密竊取的方式,符合刑法對盜竊罪的規(guī)定。
綜上,刑事法律固然要保護財物的所有權,但保護財物所有權的前提是更加有效的保護對財物的占有本身,沒有這個前提,便無所謂使用、收益、處分。如不對占有本身進行保護,勢必會造成財產關系的混亂,也容易造成民事活動中得諸多不法行為,進而誘發(fā)各類刑事犯罪。
至于本案涉及的其他關系:因刑法與民法保護的法益不同,本案中雙方債權債務轉移情況、車輛所用權歸屬及抵押、質押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等不是刑事案件應主要查明的事實。被告人認為債權債務有爭議,但是該爭議事實并未得到于某平的認可,也未經司法程序認定該事實。即被告人認為刑案的前因是個待定事實,這個事實真相究竟如何,雙方可以另行民事訴訟解決。
審判人員
一審法院合議庭成員: 劉小平 王藝博 白利新
二審法院合議庭成員: 李 強 陶向陽 趙大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