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盜竊案一審(2020)青0105刑初224號
西寧市城北區(qū)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被告人離婚后盜竊原屬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構罪認定問題。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時,亦應視為“他人的財物”。被告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原應屬分割的合法夫妻共同財產(chǎn),是一種以非法方式獲取合法財物的行為,應予以否定評價。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指控稱:被告人楊某與常某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9年10月15日經(jīng)本院判決準予離婚,并對雙方共同子女、財產(chǎn)及債務進行了分割處理,楊某不服提起上訴,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判決維持原判(楊某與常某某均于2020年5月6日收到二審判決書)。離婚后雙方約定被告人楊某繼續(xù)居住在城北區(qū)雙蘇堡村105-1號三樓(住房未分割),常某某居住在二樓(實際未居?。?。2020年6月某日,被告人楊某進入常某某居住的二樓的房間內,取得常某某一張卡號為XXX8的建設銀行卡。2020年7月18日12時許,被告人楊某持該建設銀行卡到本市城西區(qū)新寧路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通過自助取款的方式分七次取得人民幣20000元并轉存入其名下卡號為6214839740185202招商銀行卡內
裁判結果
西寧市城北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青0105刑初224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楊某與常某某婚姻關系已解除,共同子女、財產(chǎn)、債務已亦進行了分割,其夫妻關系已不存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取被害人常某某銀行卡,將人民幣20000元取出存在自己名下銀行卡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辯護人提出該筆錢款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盜竊錢款為其共同子女交納保險費,不構成犯罪的意見不能成立。鑒于被告人楊某的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親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綜合考慮被告人楊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可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楊某與常某婚姻關系已解除,共同子女、財產(chǎn)、債務已亦進行了分割,其夫妻關系已不存在,被告人楊某與常某已于2020年5月6日解除婚姻關系,對案系銀行卡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財產(chǎn)分割問題被告人若有異議,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現(xiàn)民法典)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目的為盜取被害人銀行卡,將人民幣20000元取出存在自己名下銀行卡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辯護人提出該筆錢款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盜竊錢款為其共同子女交納保險費,不構成犯罪的意見不能成立。鑒于被告人楊某的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親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綜合考慮被告人楊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可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案例評析
一、本案處理焦點為夫妻關系解除后,行為人盜竊原屬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行為能否構罪問題。盜竊罪所保護的法益為公民合法的財產(chǎn)所有權及財產(chǎn)合法占有人對財物的正??刂铺幚頇唷>唧w表現(xiàn)為財產(chǎn)合法占有人對財物的現(xiàn)實利用或者財物所有人及保管人在決定將對其進行利用時,能夠現(xiàn)實實現(xiàn)利用的一種狀態(tài),故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排除財產(chǎn)占有人對財物的控制即損害了正常財產(chǎn)所有者及合法占有人對財物的利用,應予以否定評價。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guī)定了離婚后,夫妻一方發(fā)現(xiàn)隱藏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可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若行為人對隱藏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有異議要求分割,可以訴訟、協(xié)商等方式正確處理。
三、具體到本案中,本案被告人離婚后盜竊原屬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構罪認定問題上,即便該筆銀行卡內金額屬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在其未合法分割時,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的原屬自己的財物,亦應視為“他人的財物”。被告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原應屬分割的合法夫妻共同財產(chǎn),是一種以非法方式獲取合法財物的行為。以非法謀求合法,即便結果獲得正當,也是對社會正常穩(wěn)定秩序的破壞。
審判人員
一審合議庭成員:審判 長:龐俊峰 人民陪審員:馬玉萍 人民陪審員:丁有花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