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畢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黔05刑終488號
原公訴機關貴州省金沙縣人民檢察院。
貴州省金沙縣人民法院審理貴州省金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某某、趙某某犯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原審被告人羅某某犯偷越國境罪一案,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2023)黔0523刑初14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楊某某、趙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楊某某、趙某某,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23年2月上旬,被告人楊某某受境外人員“大劉”的邀約,負責在云南省昆明市、芒市一帶運送準備偷越國境至緬甸的人員,并約定運送一名偷越國境人員得到1500元運送費用。后楊某某發(fā)展被告人趙某某、朱某某(另案)租賃車輛一起運送偷越國境人員?!按髣ⅰ绷韺钅衬车穆?lián)系方式給了名為“前進便是陽光”的境外人員,只要境外人員“大劉”、“前進便是陽光”發(fā)送需要運送偷越國境人員電話號碼、接頭暗號給楊某某,楊某某便將收到的信息發(fā)送給趙某某等人,趙某某等人收到信息后便聯(lián)系準備偷越國境人員約定接頭地點進行運送。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間,楊某某、趙某某已多次為“大劉”、“前進便是陽光”非法運送偷越國境人員。
2023年2月25日左右,被告人羅某某受滯留緬甸某某公司朋友“瞎子”邀約,準備偷渡至緬甸實施電信詐騙?!跋棺印毕蚱涑兄Z,其若能組織十人到緬甸從事電信詐騙工作,可讓羅某某帶領一個十人小組,并從中提成。羅某某便發(fā)展朋友馬某某幫忙介紹人員。2023年2月26日,馬某某介紹雷某某給羅某某。2023年2月26日23時許,羅某某以到昆明游玩為由讓朋友周某某租賃車輛載著自己與雷某某至云南省昆明市某公寓內(nèi)等待“瞎子”安排人前來運送出境。羅某某為了確保偷越國境安全便與“瞎子”聯(lián)系先將雷某某運走,羅某某將雷某某的聯(lián)系方式推送給“瞎子”,通過“瞎子”的安排,緬甸人員“大劉”將雷某某的手機號碼、接頭暗號“快馬”發(fā)送給負責運送的楊某某,楊某某又將該信息發(fā)送給趙某某。2023年2月27日,羅某某、雷某某、周某某在該公寓內(nèi)等待被運送過程中,雷某某改變?nèi)ゾ挼榈南敕ū銏缶?,報警后公安人員趕到云南省昆明市某公寓內(nèi)將羅某某、雷某某、等人抓獲,隨后,趙某某按照楊某某提供的信息來到運送雷某某的接頭地點時被抓獲。
被告人楊某某從中獲利8000元,被告人趙某某從中獲利7000元。公安機關扣押了被告人楊某某作案使用的“榮耀暢玩30PLUS”手機一部及“VIVOS9E”手機一部,扣押了被告人趙某某作案使用的“VIVOY30”手機一部,扣押了被告人羅某某作案使用的“IPHOEN”手機一部。
一審法院根據(jù)上述事實及相關證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楊某某犯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被告人趙某某犯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被告人羅某某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四、繼續(xù)追繳被告人楊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千元、追繳被告人趙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七千元,公安機關扣押的三被告人作案使用的手機共計四部,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羅某某服判未上訴。原審被告人楊某某、趙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楊某某所提上訴理由主要是:1.其關于2023年2月20日和21日運送人員的供述有誤,2月20日并未運送人員,2月21日運送的4名乘客也并非偷渡人員;2.本案涉及的偷渡人員是否偷渡成功未予查清,如未偷渡成功,其系犯罪未遂。3.原判量刑過重。
趙某某所提上訴理由主要是:1.其只運送在國內(nèi)的一段路程,并非運送人員出境,也不知道運送的人員要去哪里;到芒市后,其只是打電話告知楊某某,并非交給下家;2.其只運送兩次共7人,僅獲利3500元,另3500元系其給楊某某做古典建材的施工費;3.整個過程都是楊某某策劃,其是聽從楊某某的安排,運送過程中的所有費用也是楊某某出,其應為從犯。綜上,對其應當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量刑。
二審中,上訴人楊某某提出“原判認定其多次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的事實錯誤”的辯解。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楊某某運送人數(shù)與其供述不符,且無其他證據(jù)佐證,被運送人員是否成功偷越國境未予查清,請求對楊某某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上訴人趙某某提出“其沒有運送他人偷越國境,運送的7個人僅獲利3500元,原判量刑過重”的辯解。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趙某某運送的人數(shù)與楊某某、趙某某的供述不符,且無其他證據(jù)佐證,請求對趙某某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楊某某、趙某某犯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原審被告人羅某某犯偷越國境罪的事實清楚,據(jù)以認定的證據(jù)已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楊某某、趙某某及其辯護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本院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楊某某所提“其關于2023年2月20日和21日運送人員的供述有誤,2月20日并未運送人員,2月21日運送的4名乘客也并非偷渡人員”的上訴理由、“原判認定其多次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的事實錯誤”的辯解、辯護人所提“原判認定楊某某運送人數(shù)與其供述不符,且無其他證據(jù)佐證”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楊某某在公安機關所作供述系其被抓獲歸案后所作,此時距其運送人員的時間間隔較短,其供述的事實客觀真實,訊問過程中并不存在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情形,且楊某某供述的運送次數(shù)、人數(shù)與其獲利吻合,與上訴人趙某某的供述、證人朱某某的證言等相互印證。綜上,原判采信楊某某的供述作為定案的依據(jù)及認定其多次運送他人偷越國境并無不當。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趙某某所提“其只運送兩次共7人,僅獲利3500元,另3500元系其給楊某某做古典建材的施工費”的上訴理由、“其運送的7個人僅獲利3500元”的辯解、辯護人所提“原判認定趙某某運送的人數(shù)與楊某某、趙某某的供述不符,且無其他證據(jù)佐證”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趙某某在公安機關所作“其運送一人獲利500元,其兩次從楊某某處共得款人民幣7000元”的供述距作案時間間隔較短,其供述的事實客觀真實,訊問過程中并不存在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情形,且趙某某供述的運送次數(shù)、人數(shù)與其獲利吻合,能與上訴人楊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相互印證。原判采信趙某某的供述作為定案的依據(jù)及認定其多次運送他人偷越國境并無不當。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楊某某所提“本案涉及的偷渡人員是否偷渡成功未予查清,如未偷渡成功,其系犯罪未遂”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被運送人員是否成功偷越國境未予查清”的辯護意見、上訴人趙某某所提“其只運送在國內(nèi)的一段路程,并非運送人員出境,也不知道運送的人員要去哪里;到芒市后,其只是打電話告知楊某某,并非交給下家”的上訴理由及“其沒有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的辯解。經(jīng)查,根據(jù)上訴人楊某某與上家“大劉”的約定,楊某某與趙某某僅負責將偷渡人員從昆明運送到芒市,故二人順利將偷渡人員從昆明運輸?shù)矫⑹泻蠹礊榧人?,被運送人員是否成功偷越國境并不影響楊某某的犯罪既遂。故上述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趙某某所提“整個過程都是楊某某策劃,其是聽從楊某某的安排,運送過程中的所有費用也是楊某某出,其應為從犯”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上訴人趙某某受上訴人楊某某邀約后,伙同楊某某或者獨自一人運送他人偷越國境,其行為積極主動,與楊某某均系主犯,但楊某某的地位作用大于趙某某。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楊某某所提“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請求對楊某某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楊某某5次共為“大劉”、“前進便是陽光”成功運送19名偷渡人員。原判根據(jù)上訴人楊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具有的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已對其從輕處罰,所作量刑適當。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趙某某所提“應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量刑”的上訴理由及“原判量刑過重”的辯解、辯護人所提“請求對趙某某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趙某某伙同楊某某共同或獨自運送他人偷越國境,原判根據(jù)上訴人趙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已對其從寬處罰,所作量刑適當。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楊某某、趙某某違反出入國境管理法規(guī),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境,二人的行為構成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原審被告人羅某某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為實施電信詐騙非法偷越國境,其行為構成偷越國境罪。在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犯罪中,上訴人楊某某、趙某某行為積極主動,均系主犯,但上訴人楊某某的地位作用大于上訴人趙某某。原審被告人羅某某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因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上訴人趙某某曾因偷越國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偷越國境罪,系累犯,且其明知境外人員為實施電信詐騙讓其組織人員,其為獲取利益又拉攏他人一同偷越國境,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上訴人楊某某、趙某某、原審被告人羅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周 緒
審 判 員 周 益
審 判 員 張 方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錢浩然
書 記 員 彭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