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滬0109刑初70號
上海市滬東地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1月3日以滬檢滬東刑訴〔20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包海明犯故意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因羈押場所管控要求,被告人無法提出開庭,訴訟活動無法正常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判員 周 軍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莫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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