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冊亨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黔2327刑初139號
公訴機關貴州省冊亨縣人民檢察院。
貴州省冊亨縣人民檢察院以冊檢刑訴〔2022〕1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州省冊亨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黃文翔、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岑豪、韋吉面(實習)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貴州省冊亨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3月、7月,被告人楊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活動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分二次將其名下的四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幫助轉(zhuǎn)移違法犯罪資金,并配合他人轉(zhuǎn)賬提供刷臉驗證服務,又代為取現(xiàn),獲利共計7461.7元。其中,楊某某卡號為6215********的郵政銀行賬戶關聯(lián)王某、焦某被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件2起,王某、焦某被詐騙資金分別轉(zhuǎn)入該賬戶5.8萬元、4.7萬元;楊某某卡號為6222********的工商銀行賬戶關聯(lián)劉某被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件,劉某被詐騙資金轉(zhuǎn)入該賬戶8.8222萬元。后楊某某分多次將上述轉(zhuǎn)入的被詐騙資金取現(xiàn)。案發(fā)后,楊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并主動退交全部違法所得。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楊某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審前自愿與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主動退交的違法所得7461.7元及案涉卡號為6215********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為6217********的中國銀行卡、卡號為6222********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已隨案移送本院;案涉卡號為6214********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已被楊某某遺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黔西南公安內(nèi)部傳真電報、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楊某某銀行卡交易明細、楊某某賬戶關聯(lián)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件材料、支付寶、微信交易記錄、情況說明、辨認筆錄、證人王某、焦某、劉某、楊某的證言及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明知是他人利用網(wǎng)絡實施犯罪所得的違法資金,仍協(xié)助他人予以轉(zhuǎn)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確認。本案被告人楊某某協(xié)助轉(zhuǎn)移的違法資金達100000元以上,系犯罪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鑒于被告人楊某某自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退交全部違法所得,可酌定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楊某某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本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再犯罪的可能及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的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楊某某構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偶犯,且退交了全部違法所得,應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楊某某庭審前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與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無異議,本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隨案移送被告人楊某某違法所得7461.7元,予以沒收;案涉卡號為6215********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為6217********的中國銀行卡、卡號為6222********的中國工商銀行卡,隨案保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鄭 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陸 川
書 記 員 鄭仁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