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湘0981刑初12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
沅江市人民檢察院以益沅檢刑訴[2022]5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易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謝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易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10月10日。被告人易某經(jīng)同案人秦某(已另案處理)介紹,在明知賭博、詐騙資金可能流入自己銀行卡內(nèi)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一張郵政儲蓄銀行卡出借給上線接收、轉(zhuǎn)移犯罪活動資金。經(jīng)查,易某的郵政儲蓄銀行卡在2022年10月10日的流水為454589元。其中,電信詐騙被害人張某向易某的銀行卡匯入58000元;電信詐騙被害人劉某文向易某的銀行卡匯入59906元;電信詐騙被害人李某東向易某的銀行卡匯入20000元,電信詐騙被害人謝某向易某的銀行卡匯入25000元,易某的銀行卡共計接收上游詐騙資金162906元。易某按照上線的要求用手機銀行轉(zhuǎn)出117906元,因其銀行卡被凍結,電信詐騙被害人李某東、謝某被詐騙資金45000元未轉(zhuǎn)出。被告人易某未獲利。
被告人易某已于2022年10月13日主動到某某機關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易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沅江市某某局的發(fā)破案報告、到案經(jīng)過及相關書證,銀行流水,被告人易某的戶籍證明,被害人張某、劉某文、李某東、謝某的陳述,被告人易某及同案人秦某的供述,提取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易某明知是違法犯罪資金,仍使用其銀行賬戶予以轉(zhuǎn)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易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易某起了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易某主動到某某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易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易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羈押二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期執(zhí)行詳見本院執(zhí)行通知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高衛(wèi)兵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文宥妍
書 記 員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