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粵2072刑初3351號
公訴機關中山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中山二區(qū)檢刑訴〔2022〕31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某強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被告人鄒某強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2022年8月14日,被告人鄒某強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借用銀行卡可能用于違法犯罪資金轉賬,仍在廣東省佛山市將其名下在廣東省中山市開立的興業(yè)銀行卡(賬號6229********)提供給他人使用。同日15時30分至18時44分期間,犯罪分子通過網絡詐騙的方式,利用被告人鄒某強提供的上述銀行賬戶騙得被害人李某銀、肖某新、古某霞、吳某紅等人共計人民幣119400元。被告人鄒某強為配合他人轉賬提供銀行卡密碼等驗證服務,將其中人民幣99400元轉賬至何某霞等人賬戶,并使用上述興業(yè)銀行卡取現人民幣20000元。
2022年9月16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鄒某強經傳喚自行到案接受處理,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涉案興業(yè)銀行卡1張已繳獲。
上述事實,有隨案移送并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鄒某強在開庭過程中均無異議,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并提交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強無視國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鄒某強系受他人指使協(xié)助轉移犯罪所得資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認定為從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鄒某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鄒某強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鄒某強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唯未認定被告人鄒某強屬從犯不當,故本院對其量刑予以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鄒某強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扣押的涉案興業(yè)銀行卡1張,予以沒收,由扣押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鐘春連
人民陪審員 譚潤錫
人民陪審員 羅球章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何紅雅
郭鵬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