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亞布力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黑7524刑初57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亞布力人民檢察院。
黑龍江省亞布力人民檢察院以黑亞檢刑訴〔2023〕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曉宇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亞布力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曉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3月,被告人唐曉宇經(jīng)微信名為“平安溫經(jīng)理1582249****”的人介紹加了一名男子的微信,為了獲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按照要求辦理本人名下銀行卡、U盾及手機卡出租供他人使用,并約定銀行卡使用期限為1個月,有U盾的銀行卡報酬為每張人民幣2,500元,無U盾的銀行卡報酬為每張人民幣1,500元。同年3月至6月期間,唐曉宇分兩次在天津市西青區(qū)精武鎮(zhèn)天河足浴門口將本人名下1張手機卡、9張銀行卡(附支付密碼)、U盾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合刷臉登錄網(wǎng)銀,共獲利人民幣7,300元。經(jīng)查,唐曉宇名下兩張?zhí)旖蜚y行卡、一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一張中國工商銀行卡、一張中國建設銀行卡、一張中國民生銀行卡、一張中國銀行卡、一張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一張中信銀行卡在出租供他人使用期間用于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單向流入資金共計人民幣4,166,562元,其中涉電信詐騙資金為人民幣86,157元(含黑龍江省尚志市亞布林業(yè)局居民姚××被詐騙資金1,800元)。
2022年7月12日,唐曉宇主動到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精武派出所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曉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犯罪,仍出租本人名下銀行卡(附支付密碼)、U盾及手機卡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建議對唐曉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的量刑意見。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到案經(jīng)過、唐曉宇名下九張銀行卡流水明細、國家反詐大數(shù)據(jù)平臺調取的各地電信詐騙被害人報案信息、本地電信詐騙被害人姚××手機截圖、唐曉宇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戶籍證明等;證人姚××的證言;被告人唐曉宇的供述與辯解證實。
被告人唐曉宇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曉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出租自己的多張銀行卡給他人用于信息網(wǎng)絡犯罪支付結算使用,單向流入資金共計4,166,562元,支付結算金額86,157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成立。鑒于被告人唐曉宇經(jīng)電話傳喚主動投案,并能夠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曉宇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前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唐曉宇違法所得七千三百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林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孫志剛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 石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