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海倫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黑1283刑初82號
公訴機關海倫市人民檢察院。
海倫市人民檢察院以黑海倫檢刑訴﹝2023﹞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孫某某、姜某、張某某犯賭博罪,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倫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巍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董會民、孫某某及其辯護人宋雙柱、姜某及其辯護人張麗娟、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呂朋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海倫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1.被告人王某經(jīng)被告人張某某同意,于2022年3月16日晚,在海倫市海北鎮(zhèn)張某某經(jīng)營的糧點內(nèi)組織20余人賭博,以麻將作為賭具,一百元底的二八杠,上不封頂,莊家可攔住的方式進行賭博,賭資為70000元左右,被告人姜某在賭局上為王某抽紅,抽頭漁利為10000元,賭局由被告人孫某某為其放哨,當日的賭局王某給孫某某500元好處費。
2.被告人王某經(jīng)被告人張某某同意,于2022年3月17日晚,在海倫市海北鎮(zhèn)張某某經(jīng)營的糧點內(nèi)組織20余人賭博,以麻將作為賭具,一百元底的二八杠,上不封頂,莊家可攔住的方式進行賭博,賭資為500000元左右,被告人姜某在賭局上為王某抽紅,抽頭漁利為10000元,賭局由被告人孫某某為其放哨,當日的賭局王某給孫某某500元好處費。
3.被告人王某經(jīng)蒲成剛同意,于2022年3月18日晚,在海倫市海北鎮(zhèn)蒲成剛經(jīng)營的糧點內(nèi)組織20余人賭博,以麻將作為賭具,一百元底的二八杠,上不封頂,莊家可攔住的方式進行,賭資500000元左右,被告人姜某在賭局上為王某抽紅,抽頭漁利20000元,王某給蒲成剛2000元占場費。
4.被告人王某經(jīng)被告人張某某同意,于2022年3月19日晚,在海倫市海北鎮(zhèn)張某某經(jīng)營的糧點內(nèi)組織20余人賭博,以麻將作為賭具,一百元底的二八杠,上不封頂,莊家可攔住的方式進行賭博,賭資為150000元左右,被告人姜某在賭局上為王某抽紅,抽頭漁利為3000元,賭局由被告人孫某某為其放哨。當日晚孫某某在監(jiān)控上看見外面來了很多車,便說警察來抓賭了,賭博人員逃離現(xiàn)場。被告人孫某某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經(jīng)偵查,被告人孫某某于2022年3月19日被海倫市公安局民警在海北鎮(zhèn)張某某的糧點內(nèi)抓獲;被告人王某于2022年3月29日、被告人張某某于2022年3月30日、被告人姜某于2022年5月5日主動到海倫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為證實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書證常住人口詳細、刑事判決書、認罪認罰承諾書等;證人陸鳳某、國某、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王某、姜某、孫某某、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姜某、孫某某、張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系主犯,姜某、孫某某、張某某均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孫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又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對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王某、姜某、張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王某、姜某、張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判處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與先前判決的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數(shù)罪并罰為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二千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庭審后,公訴機關調(diào)整量刑建議為:被告人王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孫某某此次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與先前判決刑罰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數(shù)罪并罰為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被告人姜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張某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姜某、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孫某某在開庭審理中,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發(fā)表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王某系投案自首;2、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在公安、檢察環(huán)節(jié)主動認罪認罰;3、被告人王某主動上繳違法所得;4、我國刑法是以“以教育為主、以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jù)被告人的上述表現(xiàn),請法院對被告人王某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孫某某的辯護人發(fā)表的辯護意見:1.因?qū)Ρ桓嫒藢O某某為三次賭博進行放哨以及獲取1000元好處費存疑,故依據(jù)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對被告人孫某某從寬進行處罰;2.被告人孫某某違法所得較小,犯罪作用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孫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情節(jié),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能夠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diào)查;4.被告人孫某某在庭審時已經(jīng)認罪認罰;5.被告人孫某某系從犯;6.對被告人孫某某監(jiān)視居住應折抵刑期;7.被告人孫某某當庭認罪。綜上,建議減輕對被告人孫某某的處罰,對其適用緩刑處罰。
被告人姜某的辯護人發(fā)表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姜某系自首;2、被告人姜某認罪認罰,且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姜某系從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姜某能夠從輕、減輕處罰,給被告人姜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張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前一貫表現(xiàn)良好,無任何前科劣跡,因其法律意識淡薄導致本次犯罪,且只是將房屋借給王某使用,并未從中獲利,主觀惡性較??;2、被告人張某某系從犯;3、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4、張某某具有認罪認罰情節(jié)。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減輕刑事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組織他人賭博抽頭漁利共計43000元,在本案中參賭獲利110000元,被告人孫某某在本案中參賭獲利20000元,違法所得1000元;涉案賭具賭臺一張(綠色臺球臺布制作臺案),賭具麻將(40張)均已被扣押在海倫市公安局;被告人孫某某違法所得1000元,已被海倫市公安局扣押后,依法收繳。
經(jīng)偵查,被告人孫某某于2022年3月19日被海倫市公安局民警在海北鎮(zhèn)張某某的糧點內(nèi)賭博現(xiàn)場抓獲;被告人王某于2022年3月29日、被告人張某某于2022年3月30日、被告人姜某于2022年5月5日主動到海倫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并參與聚眾賭博,被告人姜某在賭局中幫助抽紅,被告人孫某某在賭局中幫助望風,被告人張某某明知王某組織聚眾賭博,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賭博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某。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以被告人王某系自首;認罪認罰;上繳違法所得為由,建議對被告人王某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孫某某的辯護人以被告人孫某某在庭審時認罪認罰;系從犯為由,建議對被告人孫某某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姜某的辯護人以被告人姜某系自首;認罪認罰;系從犯為由,建議對被告人姜某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以被告人張某某系從犯;認罪認罰為由,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系主犯,被告人姜某、孫某某、張某某均系從犯。被告人王某、姜某、張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王某、姜某、張某某自公安偵查階段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孫某某向公安機關上繳違法所得并在審判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均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系有前科人員,具有從嚴懲處情節(jié)。被告人孫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后,緩刑考驗期內(nèi),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根據(jù)被告人姜某、張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經(jīng)海倫市司法局評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后,對所居住的村屯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計折抵3日。即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二、撤銷海倫市人民法院(2021)黑1283刑初121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孫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的緩刑部分,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三、被告人孫某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與原判刑罰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計折抵13日。即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四、被告人姜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五、被告人張某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六、海倫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某的違法所得153000元(其中參賭110000元,抽紅43000元);海倫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孫某某的參賭20000元;海倫市公安局扣押的賭具賭臺一張(綠色臺球臺布制作臺案),賭具麻將(40張),依法沒收,由海倫市公安局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審 判 長 王宏智
審 判 員 李大明
人民陪審員 程顯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于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