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之十:被告人顧某某、張某、凌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案件信息
案號:泰州中院(2019)蘇12刑初34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顧某某、張某、凌某某
裁判要旨
被特許人未經該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權利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并在專賣店銷售,情節(jié)特別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雖然被告人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但因多名被告人分工合作作案,違法經營數額巨大,且曾因銷售假冒該商標權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受過行政處罰后仍從事相同侵權行為,侵權違法性質十分惡劣,應當控制從寬幅度,予以嚴懲。
基本案情
顧某某曾因銷售假冒“才子”服裝,于2015年4月7日被興化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沒收侵權商品,罰款人民幣二十萬元。
福建才子集團公司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該商標經續(xù)展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25類):襯衫、西服制服、褲子、領帶、鞋、服裝帶、童裝、針織品(服裝)、襪。2003年11月20日,該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核準轉讓給福建才子集團有限公司。2008年12月24日,經核準,受讓人變更為才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顧某某、張某、凌某某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注冊商標所有權人授權的情況下,被告人顧某某伙同被告人凌某某到江蘇常熟及浙江濮院等地服裝市場購買“白胚”服裝,通過吳某(另案處理)制造假冒“才子”商標、吊牌等輔料,由被告人張某將假冒“才子”商標縫制于“白胚”服裝,后將假冒服裝和吊牌通過物流郵寄給被告人顧某某。被告人凌某某安排顧某、周某(均另案處理)在其父親凌正海位于興化市城堡新村18幢108室住處掛裝吊牌并包裝,后將假冒“才子”服裝在被告人顧某某、凌某某共同經營的興化市英武中路6-8號、馬橋路25號等才子專賣店銷售。
2019年1月至4月間,公安機關依法分別從被告人顧某某、凌某某經營的店鋪中查獲并扣押假冒“才子”服裝合計3949件,上述服裝吊牌銷售價總計人民幣6578667元。按照被告人顧某某從才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批發(fā)價計算總計為人民幣2368320.12元。
被告人顧某某、張某、凌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09年以來,被告人顧某某與才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才子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以吊牌價的80%確定全國統(tǒng)一供貨零售價,在此基礎上以4.5折購進正品“才子”品牌服裝并在泰州市興化地區(qū)銷售。
2015年1月22日,興化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后,查處了以被告人顧某某、凌某某的名義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店鋪,當場查獲假冒“才子”品牌的褲子128條并予以沒收,并分別以興化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興市監(jiān)(工商)案字第00082號、第000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被告人凌某某、顧某某分別處以200000元的罰款。
法院認為
被告人顧某某、張某、凌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顧某某、張某、凌某某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罪責。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
被告人顧某某、凌某某曾因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再次因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顧某某、張某、凌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顧某某、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凌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顧某某、張某應當按照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凌某某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顧某某、凌某某、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顧某某、凌某某、張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關于被告人顧某某所持非法經營數額計算方法及適用緩刑的自我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公訴機關在結合被告人張某的辯護請求時已經考慮到被告人顧某某的實際銷售狀況,對于偵查機關扣押的侵權服裝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發(fā),以才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被告人顧某某的批發(fā)價作為計算其非法經營數額的基礎,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顧某某犯罪情節(jié)屬于特別嚴重,不符合判處緩刑的條件。
關于辯護人尹明、葉立進律師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一、關于侵權服裝數量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從偵查卷中已經反映出才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的原鑒定人員及相關人員存在包庇嫌疑,且才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已經重新鑒定并提出了侵權服裝的價值,對此辯護意見不予采信;二、關于本案犯罪涉及的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問題,前已有闡述,對此辯護意見不予采信;三、關于被告人顧某某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根據偵查機關的反映,被告人顧某某系被抓獲歸案的,且在第一次訊問時也沒有如實交代全部犯罪事實,對于此辯護意見,不予采信;四、關于辯護人認為判處被告人顧某某緩刑的辯護意見,亦不予采信;五、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顧某某有悔罪表現、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信。
關于辯護人王朋律師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從吳雅雯處取得涉案商標,擅自縫于服裝之上,并郵寄至被告人顧某某指定地點,在假冒注冊商標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將其定為主犯,定性準確,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信。在量刑時,法院將結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公訴機關的意見等量刑因素,依法決定其應得刑罰。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顧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決被告人凌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扣押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標識(包括從服裝上清除的標識),由暫存機關予以銷毀,對于去除標識后的服裝3949件、扣押的各被告人的手機(被告人顧某某:蘋果X手機1部;被告人張某:vivoX6D手機1部;被告人凌某某:蘋果Iphone6s手機1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判決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期間與他人分工合作共同犯罪,且在曾因相同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后仍繼續(xù)從事制售假冒特許人注冊商標商品的典型案例。“才子”商標在服裝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人顧某某與才子公司長期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并在當地開設專賣店銷售“才子”服裝。其在專賣店銷售假冒“才子”服裝被行政處罰后仍繼續(xù)與其他被告人分工合作,通過購買“白胚”服裝加貼假冒“才子”商標、吊牌等方式大規(guī)模生產、銷售假冒“才子”服裝牟取非法利益,非法經營數額巨大。即使被公安查扣的假冒服裝的吊牌銷售價總計6578667元,按照被告人顧某某從才子公司的產品批發(fā)價計算也達2368320.12元。因此,被告人侵權性質十分惡劣、情節(jié)特別嚴重,顧某某雖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但法院從嚴控制從寬幅度,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處以罰金七十萬元,并根據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犯罪情節(jié)分別判處相應刑罰。本案判決體現了嚴厲打擊假冒注冊商標犯罪行為,維護誠信經營市場經濟秩序的價值導向,也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