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樹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2刑初260號
2017年07月21日
案由強奸罪
案件類型刑事一審
案件概述
吉林省榆樹市人民檢察院以榆檢刑檢刑訴(2017)2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強奸(未遂)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樹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許冬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李兆明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己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吉林省榆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18時許,在榆樹大街南段萬隆駕校對面畜牧站院內(nèi)的廁所里,趁被害人趙某甲上廁所時尾隨至廁所內(nèi),欲對趙某甲實施強奸,因趙某甲激烈反抗并高聲呼救,被告人李某某對趙某甲強奸未遂,并致趙某甲受傷。經(jīng)鑒定,李某某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趙某甲系腰背部外傷,左膝外傷,系輕微傷。
公訴機關(guān)針對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構(gòu)成強奸罪,被告人李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以強奸(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屬犯罪中止,不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無前科劣跡,且屬智力殘疾,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18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榆樹大街南段萬隆駕校對面畜牧站院內(nèi)的廁所里,趁被害人趙某甲上廁所時尾隨至廁所內(nèi),欲對趙某甲實施強奸,因趙某甲激烈反抗并高聲呼救,被告人李某某對趙某甲強奸未遂,并致趙某甲受傷。經(jīng)鑒定,李某某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趙某甲系腰背部外傷,左膝外傷,系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系被害人趙某甲于2017年4月12日18時40分報案及簡要案情。公安機關(guān)于當日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
2.破案報告及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17年4月12日18時15分,趙某甲從海濤二手車商店出來后翻墻進入隔壁院內(nèi)的廁所方便,李某某在院外觀察1分鐘左右發(fā)現(xiàn)趙某甲只有一人進入廁所,隨后李某某尾隨趙某甲翻墻進入廁所內(nèi),欲將其強奸,趙某甲激烈反抗并高聲呼救,李某某對趙某甲強奸未遂。民警接到報警后趕到現(xiàn)場,經(jīng)被害人趙某甲指認,當場將李某某口頭傳喚至榆樹市公安局。
3.現(xiàn)場勘驗筆錄、方位示意圖及照片證實,公安機關(guān)辦案人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了勘驗并繪制了現(xiàn)場方位圖,對案發(fā)現(xiàn)場及被告人李某某進行了拍照記載。
4.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人員的押解下,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指認的情況及指認現(xiàn)場照片。
5.殘疾人證證實,被告人李某某系智力殘疾,殘疾等級為叁級。
6.公民戶籍信息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某某出生時間等自然身份情況,該人在管區(qū)居住期間未發(fā)現(xiàn)有前科劣跡。
(二)鑒定意見
1.吉林省公安廳安康醫(yī)院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經(jīng)鑒定,被告人李某某在作案時精神狀態(tài)為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作案時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榆樹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圖片證實,趙某甲系腰背部外傷、左膝外傷,系輕微傷。
(三)證人證言
1.證人許某某證言證實,2017年4月12日晚上18時許,我正在我家商店門口干活兒,我看到我家鄰居趙某甲從南邊的一個門上摔了下來,那原來是畜牧站大門,趙某甲趴著向我招手,我就往她那邊走。過了一會兒,有一個男的也跳出來往南邊跑,趙某甲用手指著這個男的,我當時以為趙某甲被那個男的搶劫了,我就去追那個男的,等追到了那人,那人就要伸手打我,被我躲開了,我就用拳頭打那男的身上幾下,過了一會兒趙某甲的丈夫丁某某來了,我看丁某某來了,我就回去看趙某甲,我把趙某甲抱到我家商店屋里,趙某甲說那個男的要強奸她,之后丁某某就報警了。
2.證人丁某某證言證實,2017年4月12日18點左右,吃完飯后我媳婦趙某甲去上廁所,過了能有五六分鐘,當時我在我家海濤二手車行的屋里,我們院里還有個修車的店,去他家修車的一個男的就敲我家玻璃讓我趕緊出去,我就出去了。我問他發(fā)生什么事了,他就說快點上車,我就跟他上車了。到了萬隆駕校的斜對面,我看見我家鄰居許某某拽著一個陌生男子,我就下車問怎么回事,我家鄰居說,這個男的要強奸你媳婦,我就給這個男的打了,我用手打他嘴兩下,然后我就報警了。警察來之前,我媳婦就已經(jīng)讓我家鄰居許某某給抱我家屋里去了,我回到家后我媳婦說她上廁所,還沒等上完呢,那個男子就進去了,我媳婦就往上提褲子,那男的就說要強奸我媳婦,我媳婦要給他錢,他說就要強奸她,錢不好使不要錢,就是撕扯我媳婦,撕扯到廁所大門那,我媳婦跳出廁所大門,那個男的還說誰也不行跟誰說,我媳婦跳廁所大門的時候摔倒了,然后我媳婦就喊,我鄰居許某某聽見就過去了,跑到三角加油站把那個男的抓住了。趙某甲去的廁所在我家店南側(cè),隔三個門市的院里的個人家室外廁所。
3.證人商某某證言證實,李某某是我兒子,李某某的智力有殘疾,他有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簽發(fā)的殘疾證。李某某平時就是在家待著,也不出門干活,也不去外地打工,在家時我讓他去小賣店買塊糖他都不知道1塊錢能買幾塊。平時在家的時候他就喜歡出去走,一般都是早晨從家里出去,直到晚上才回家,有時候能走一宿。李某某從不喝酒,也從不吸毒。他有一個親弟弟叫李某甲,李某甲的智力是正常的。李某某是8個月左右順產(chǎn)生下來的,但是生下來的時候不出聲,經(jīng)過產(chǎn)婆打屁股才會哭的。李某某的親屬中沒有人得過精神病,李某某也沒得過精神病,他也沒受過外傷。2017年4月12日那天,李某某早晨走的時候是正常的。
4.證人韓某甲證言證實,我認識李某某,我倆是一個屯子的鄰居。李某某平時就是愛在屯子里溜達,他是我看著長大的。李某某六、七歲才會說話,平時傻里傻氣的,都不能外出打工。李某某從不喝酒,也從不吸毒。李某某的親屬中沒有人得過精神病,李某某也沒得過精神病,他也沒受過外傷。2017年4月12日那天李某某的精神狀態(tài)是否正常我不知道,那天我沒見到過李某某。
5.證人趙某乙證言證實,我在榆樹市看守所101監(jiān)舍羈押,我和李某某在同一個監(jiān)舍羈押大約有六、七天左右的時間了,李某某平常生活正常,都能自理,就是虎,差著點。他精神挺正常的,李某某晚上不愛睡覺,平時總是樂呵呵的,沒啥愁事。李某某在監(jiān)舍里面也很聽話。
6.證人劉某某證言證實,我在榆樹市看守所101監(jiān)舍羈押,我和李某某在同一個監(jiān)舍羈押大約有一個星期左右的時間了。李某某平常生活正常,都能自理,就是虎,差著點,有時候胡說話,我問他一個問題他回答的都是其他的事,有時我倆聊天還能聊的挺好的。李某某在監(jiān)舍里面也很聽話,干活啥的也都很勤快。
7.證人李某甲證言證實,我和李某某是親哥倆。李某某平時在家待著,也不出門干活,上學時他還被村里的老師給送回家了,老師告訴我們家里人說李某某學啥都不會,還是別上學了。李某某平時在家的時候就喜歡出去走,一般都是早晨從家里出去,直到晚上回到家中,有時候能走一宿。我聽我媽說李某某是8個月左右順產(chǎn)生下來的,但是生下來就不吱聲,經(jīng)過產(chǎn)婆打屁股才會哭的。李某某的腦部沒有受過外傷。在我們家親屬中沒有人得過精神病。2017年4月12日那天早晨吃完早飯,李某某就從家走了,走的時候也沒告訴我們家里人去干啥,直到晚上也沒回家,后來我們村的治保主任通知我們說李某某涉嫌強奸未遂被刑事拘留了。4月12日那天早晨李某某早晨出門時是正常的。
8.證人李某乙證言證實,我是李某某的姑姑。李某某小時候被送到學校念書,老師因為李某某智力有問題把李某某給送回來了。李某某輟學后一直在家待著,出去打工也沒人用他。李某某平時在家的時候就喜歡滿大街溜達,一般都是早晨從家里出去,回家的時間也不固定,有時候是晚上,有時候是半夜。李某某是8個月左右順產(chǎn)生下來的,但是生下來的時候就不吱聲,產(chǎn)婆打屁股才會哭的。李某某的腦部沒有受過外傷。在我們家親屬中沒有人得過精神病。我聽李某某的母親說2017年4月12日早晨6點多鐘吃完早飯,李某某就從家走了,走的時候也沒告訴我們家里人去干啥,后來我們村的治保主任通知我們李某某因涉嫌強奸未遂被刑事拘留了。4月12日那天李某某的精神狀態(tài)是否正常我也不清楚。
9.證人韓某乙證言證實,我是北三家子屯1組的組長,李某某是我組居民。李某某平時不經(jīng)常在家待著,白天的時候經(jīng)常上街溜達,不出門打工,家里的農(nóng)活也不干,有點一根筋。李某某的腦部沒有受過外傷,他的親屬中也沒有人得過精神病。2017年4月12日那天李某某是什么時間離開家的我不清楚,那天他的精神狀態(tài)是否正常我也不清楚。
(四)被害人趙某甲陳述,2017年4月12日下午6點左右,我去萬隆駕校對面的畜牧站院內(nèi)上廁所,我到女廁所剛蹲下2分鐘的時候,突然進來一個男的,這個男的進來我就站起來了,但是褲子沒提上。我問他你干啥,那個男的說啥我忘了,他就往廁所里面的墻上推我,把我推到墻上了,那個男的用手拽我褲子,往起拽我衣服,他隔著褲子對我有性行為的動作,當時我褲子沒提上,我一直在反抗,一直在喊救命,然后那個人讓我別喊,說要干一下子,然后我就一直喊,一直掙扎,后來那個人給我推倒了,拽我褲子,我發(fā)現(xiàn)我的錢袋在腰上,我就說我給你錢,然后那個人說我不要錢,我就要你,在我跟那個人撕扯的過程中我手放那個人嘴唇里摳他嘴了,我反抗的時候一直用手摳他的嘴和鼻子附近。我倆在廁所里撕巴得有十多分鐘,那個人讓我別吵吵就能放了我,我就說我不吵吵了,然后那個人就把我放了。我就往出跑,畜牧站的大門鎖上了,我跳大門出去的時候從大門上掉了下來,那個人也跟著我跳了出來,然后我開始喊人,這時候我們鄰居許某某就過來幫我追那個人,人抓到以后我們鄰居把我抱家去了,我老公他們把人送到派出所去了,我就被送到醫(yī)院了。那天那個男的在跟我撕扯的過程中摸我什么地方我記不清了,我上衣的拉鎖是拉著的,后來我發(fā)現(xiàn)開了,我不知道是什么時候開的。那個男的沒脫褲子,她把我推到墻上的時候隔著褲子對我有性行為的動作,當時我褲子沒提上,屁股還在外邊露著,那個男的褲子沒脫。我在反抗中受傷了,我的腰破皮了,而且腫了,我感覺我的屁股和上嘴唇也都腫了。那個男的嘴和臉都被我摳破出血了。
(五)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7年4月12日18時許,我自己在榆樹市榆樹大街南側(cè)的海濤二手車商店附近往家走,走著的時候我發(fā)現(xiàn)有一個女的(指趙某甲)跳進一個院里,走進了廁所里,我看了半天她也沒出來,周圍也沒有人,我就跟著那個女的跳進了院里,進到了那女的進的廁所。進去后我看見那個女的(指趙某甲)蹲著上廁所呢,我就走過去用手隔著衣服摸她的胸部,想脫她衣服強奸那個女的,那個女的一直反抗,往外掙,我倆就撕巴,到廁所外面我把那個女的推倒在煤灰堆上,她掙扎起來了,我把她又推進廁所里面的墻那,我隔著褲子蹭那女的小便幾下,我沒有脫褲子,那個女的褲子還沒有穿上。后來我看她要穿褲子,我就用手摸她的小便,我一摸她小便,這個女的就開始用手摳我的臉,我倆就撕巴起來了。我看她一直反抗,還一直喊救命,那個女的說我給你錢,你別禍害我了。我用手把她嘴捂上了,讓她別出聲,我說你別吵吵咱倆干。然后這個女的就一直吵吵喊救命,之后我倆又一直撕巴,我看也強奸不成了,我就和那個女的說我讓你出去,你別喊,那個女的說行,我不喊了。我就放那個女的走了。她剛走出廁所,跳墻出去之后就摔倒了,之后她就開始喊救命,我看她喊救命了我就想跑,跑了一會兒,快到一個加油站被一個男的抓住了,后來又來個小伙,是這個女的老公,他把我打了,之后那個男的就報警了,我就被帶到了派出所。先把我抓住的那個男的把我打兩次。當天我沒強奸上那女的,我還沒等脫褲子,那個女的就反抗了,我隔著褲子用我的小便蹭那個女的小便那兩下子。我跟著趙某甲進廁所就想強奸她。我之前沒有過強奸的行為。我嘴上的傷是被那女的老公打的。我有智力三級的殘疾癥,我生下來就智力殘疾。2017年4月12日那天,我的精神狀態(tài)正常。
辯護人當庭提供證據(jù)如下:
榆樹市環(huán)城鄉(xiāng)福安村村民委員會證明及環(huán)城鄉(xiāng)福安村1組村民證明(單頁)證實,被告人李某某智力障礙及無勞動能力。
上述公訴機關(guān)及辯護人提供的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據(jù)均無異議。本庭對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確認。公訴機關(guān)對村委會證明無異議,認為村民聯(lián)名證明與本案無關(guān)。經(jīng)查,關(guān)于被告人系智力殘疾的事實有殘疾人證予以證實,村委會及村民不具備專業(yè)的鑒定資質(zhì),故對上述證據(jù)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
針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評判意見如下:
關(guān)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的行為屬犯罪中止,而非未遂的辯護意見。
經(jīng)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的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jié)果的發(fā)生,系被告人主動放棄犯罪。而本案被告人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被害人采取摳被告人的臉部、鼻子、撕扯、高聲呼救等激烈反抗行為迫使被告人無法完成犯罪,符合犯罪未遂系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綜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鑒于其強奸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未遂,可以比照即遂從輕或減輕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屬犯罪中止的辯護觀點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結(jié)合本案的具體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xiàn),充分考慮控辯雙方的意見,決定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建臣
代理審判員于長娟
人民陪審員高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張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