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敲詐勒索一審刑事判決書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2021)滬0106刑初121號
2021年01月29日
案由
敲詐勒索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案件概述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敲詐勒索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1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蘇敏華、楊富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某和被害人陳某某原系戀愛關系,2017年年底被害人陳某某提出分手,并支付了分手費。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徐某多次在大眾點評網站評論區(qū)以“不可思議-1597”“小可愛仙女”“可愛的瑩瑩”等網名發(fā)布被害人陳某某的照片并故意對被害人陳某某參與經營的本市靜安區(qū)南京西路XXX號XXX樓的上海芷某醫(y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及陳某某本人發(fā)表惡意的虛假評論,并以公布被害人的照片、錄音等為要挾,多次以支付分手費、賠償金等理由向被害人陳某某索要錢款,陳某某被迫于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向徐某支付錢款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7.2萬元。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徐某再次采用相同手法,在大眾點評網站的評論區(qū)發(fā)表虛假的惡意評論,并繼續(xù)向被害人陳某某索要錢款。后經再三議價,被害人陳某某答應支付13萬元。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徐某在本市靜安區(qū)石門一路XXX號興業(yè)太古匯四樓上??倳蛷d1號包房索取13萬元時,被公安人員人贓俱獲。
被告人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上述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在親屬的幫助下對被害人予以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一審法院查明
以上事實,被告人徐某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陳某某陳述、證人尹某某、姜某某證言、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大眾點評網站評論、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營業(yè)執(zhí)照、協(xié)議書、照片、到案經過和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并經本庭查證屬實,且來源合法,應作為定案的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徐某對部分犯罪已經著手實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在親屬幫助下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被告人與被害人原系戀愛關系、再犯可能性較小,建議對其適用緩刑的意見,亦予以采納。
據此,為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嚴肅國家法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徐某今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在緩刑考驗期間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陶琛怡
審判員錢麗娜
人民陪審員孫詠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包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