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高新檢刑訴〔202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艾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江西省南昌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毛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艾某及其指定辯護人祝小平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2年3月至8月,被告人艾某因經濟拮據(jù),通過虛構身份背景、工作情況、經濟實力等信息,結識被害人王某并發(fā)展為男女朋友關系,后以辦事、黃金首飾做成金條能升值、生意需要資金周轉、走私手機被海關查扣需要補貨款和打點關系、發(fā)現(xiàn)網(wǎng)絡資金平臺有漏洞可以投資、購買蘋果手機等虛假理由,多次騙取被害人王某現(xiàn)金、黃金首飾等財物共計人民幣493270.34元(其中黃金首飾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3770元)。被告人艾某將所得贓款全部用于個人生活揮霍。
2022年9月20日,被告人艾某被GA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艾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辨認筆錄;微信聊天記錄及銀行貸款截圖;銀行交易明細流水及回單;金首飾價單及淘寶截圖;支付寶交易流水;交易截圖;價格認定結論書;人口信息;歸案經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艾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93270.34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艾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關于其辯護人提出的偵查機關沒有調取被告人艾某的支付寶微信及被害人王某的支付寶微信交易記錄,導致2022年7月12日3000元、500元兩筆轉賬以及7月25日1145元、855元兩筆轉賬,沒有銀行交易信息無法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應予以排除的辯護意見。經查,上述轉賬金額有被害人王某提供的轉賬憑證,被告人艾某對上述金額在GA機關及庭審時也予以了認可,因此上述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的關于涉案黃金首飾的價格認定結論書不應當作為定案依據(jù)的辯護意見。經查,該鑒定結論是鑒定機構根據(jù)辦案單位提供的被害人購買黃金的憑證,確定了涉案的黃金首飾購買的基準日、品牌、品種、重量,通過市場調查,確定認定標的在認定基準日時的市場價格,采用市場法,對認定標的在2022年3月11日的市場零售價格而作出的,該鑒定程序合法、結論客觀、真實,因此該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艾某有舉報立功情況的辯護意見,經查,舉報線索無證據(jù)予以證實,因此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艾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2030年12月20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艾某退賠被害人王某經濟損失人民幣四十九萬三千二百七十元三角四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宇
人民陪審員閔保貴
人民陪審員熊朝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鄧樂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