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神木市人民檢察院以神木檢刑訴(2023)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神木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嘉、檢察員助理溫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蔣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8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稱其有能力往神木某某能源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陜西某某神木化工有限公司安排工作,收取被害人1.5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定金,并承諾安排不了工作全額退款。王某某在收取劉某某、苗某某、馬某某、申某某、閆某某、劉某、方某某和耿某某費用后,并未安排工作,上述被害人多次要求退款,王某某找各種理由推脫、辱罵。經(jīng)查,被告人王某某以幫助受害人安排工作為由,共騙取8人26.85萬元,所騙款項全部用于自己日常消費。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抓捕經(jīng)過、戶籍證明、銀行流水,被害人劉某某、馬某某、申某、方某某等人的陳述,證人蘆元生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因被告人在起訴階段簽訂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對指控罪名及事實無異議,希望能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提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詐騙被害人申某某3.5萬元,因申某某被安排至某某煤電上班,故在某某煤電上班前給付的3萬元應(yīng)在犯罪數(shù)額中予以剔除。另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鑒于其家庭情況困難,被告人愿意出獄后退賠被害人損失,故希望能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原系神木市錦界鎮(zhèn)某某集團勞務(wù)工,負責皮帶組,于2022年3月份離職。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2月份向耿某某的父親耿建斌稱其可以安排耿某某在其所在的神木市錦界鎮(zhèn)某某集團工作,后收取耿建斌1.5萬元。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又以有能力為他人安排工作至神木某某能源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和陜西某某神木化工有限公司為由,先后向騙取劉某某5.2萬云、苗某某4.5萬元、馬某某3萬元、申某某3.5萬元、閆某某和劉某7.65萬元、方某某1.5萬元、耿某某1.5萬元,共計8人26.85萬元,被告人騙取上述款項后用于其日常消費。
上述事實,經(jīng)法庭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抓捕經(jīng)過、戶籍證明、銀行流水,被害人劉某某、馬某某、申某某、苗某某、方某某等人的陳述,證人蘆元生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jù)在案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以能給他人安排工作為由,多次騙取多人錢財,其非法占有目的明顯,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本案涉案款項數(shù)額巨大,應(yīng)在刑罰規(guī)定的量刑幅度內(nèi)予以處罰。辯護人提出申某某的3萬元應(yīng)予剔除,根據(jù)查明事實被告人并無能力給該申在其自己所在公司就業(yè)卻以此為由收取對方3.5萬元,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紤]到被告人無前科,在起訴階段認罪認罰,故本院依法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建議量刑適當,本院依法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2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依法退賠各被害人損失26.85萬元(劉某某5.2萬云、苗某某4.5萬元、馬某某3萬元、申某某3.5萬元、閆某某7.65萬元、方某某1.5萬元、耿某某1.5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宋塬遠
審判員杜鵬
人民陪審員李子錄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溫愛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