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錦州市太和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錦太檢刑訴〔2023〕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錦州市太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趙曉軍、檢察官助理霍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公訴機關指控及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因買海鮮與海鮮皇宮經(jīng)營者被害人張某認識后,謊稱其為某某市市政府工作人員,在2022年9月4日至2022年9月11日期間,在錦州市太和區(qū)某某鄉(xiāng)政府、愛心醫(yī)院門前等地,以墊付政府有關支出,報銷后還款為由向張某借款,先后九次共計人民幣8480元。期間楊某又以單位需要送禮為由,在微信上下單騙購海鮮七次,價值人民幣3943元未付款。楊某將錢款全部揮霍,海鮮均被自己食用和頂賬。
被告人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通過家屬與被害人達成了退賠和解,退賠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得到了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微信截圖、銀行流水、刑事判決書、退賠協(xié)議、收條、諒解書等書證;證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被告人楊某的供述和辯解等其他證據(jù)材料載卷佐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得到諒解,具有從輕情節(jié),可依法從輕處罰,楊某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再犯新罪,應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楊某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性質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撤銷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遼07刑終58號刑事判決書第三項上訴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中的緩刑部分,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前罪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繳納,本罪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德存
人民陪審員蔡廣森
人民陪審員高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蔣玉嬌
法官助理于添
書記員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