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3〕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奚荷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辯護人王艷輝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謊稱能夠購買NBA球星卡盲盒,并使用虛假身份證件,騙取被害人劉某的信任,被害人劉某先后在本市楊浦區(qū)住處向張某某指定的賬戶轉賬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28萬余元,被告人張某某得款后用于償還自身債務及日常花銷。其間,為了穩(wěn)住被害人劉某,被告人張某某實際發(fā)貨2箱共計價值18.6萬元的prizm系列球星卡盲盒,后以海關清關、消毒靜置無法送達等為由并提供虛假的快遞單號、提供貨物清單、發(fā)送貨物照片等方式使被害人劉某對張某某購買NBA球星卡的能力進一步信以為真。經(jīng)多次催討,被告人張某某共退還被害人劉某14.2萬元,實際共騙取被害人劉某95萬余元。
2022年11月19日,被告人張某某在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民警抓獲,并查扣涉案手機三部、銀行卡一張,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2022年11月20日,被告人張某某家屬代為向被害人劉某退賠10萬元。
該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若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期間退賠,合議庭根據(jù)情況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無異議。
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辯稱,被告人張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委托家屬積極退賠,請求法庭對張某某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張某某謊稱能夠購買NBA球星卡盲盒,并提供虛假身份證件騙取被害人劉某的信任,劉某為購買上述盲盒在本市楊浦區(qū)住處向張某某指定的賬戶先后轉賬共計128萬余元。其間,張某某發(fā)給劉某prizm系列球星卡盲盒2箱,共計價值18.6萬元,后為使劉某進一步相信其有購買NBA球星卡的能力,向對方提供虛假的快遞單號、貨物清單、發(fā)送貨物照片等。劉某未收到訂購的貨物便多次催討,張某某共退還14.2萬元,實際被騙95萬余元。
2022年11月19日,被告人張某某被民警抓獲,并查扣涉案手機三部、銀行卡一張。
2022年11月20日,被告人張某某家屬代為向被害人劉某退賠1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證人王某、朱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聊天記錄截圖,電子收據(jù),轉賬記錄截圖,支付寶、微信交易記錄及銀行卡交易明細,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筆錄,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長海路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工作情況,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在親屬幫助下退出違法所得2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張某某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財產(chǎn)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19日起至2033年11月18日止。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犯罪工具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雯
人民陪審員沈鳳喜
人民陪審員胡文卿
書記員王賀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