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3〕4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俞某、趙某、李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曉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俞某、趙某、李某及被告人俞某的辯護人施意霖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9至2021年上半年期間,被告人王某、俞某、趙某、李某四人利用親戚朋友的手機賬號在滴滴平臺發(fā)布虛假用車訂單,然后用本人的司機賬號接單,等待一段時間后以乘客超時未至為由取消訂單,以此騙取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空駛補償費用。現(xiàn)查明,王某共刷單291筆,獲利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6,576元;俞某共刷單295筆,獲利17,442.8元;趙某共刷單262筆,獲利15,696.4元;李某共刷單210筆,獲利11,331.7元。
2022年11月28日,被告人趙某、李某經(jīng)民警電話聯(lián)系后主動至公安機關(guān)指定地點配合調(diào)查;2022年12月8日,被告人俞某經(jīng)民警電話聯(lián)系后主動至公安機關(guān)指定地點配合調(diào)查;2022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浦東新區(qū)XX路XX號XX市場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上述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并退出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王某、俞某、趙某、李某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俞某、趙某、李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從輕處罰。四名被告人有退賠情節(jié),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均可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俞某、趙某、李某拘役六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俞某、趙某、李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jù)、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俞某、趙某、李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亦采納被告人俞某辯護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付本院。)
二、被告人俞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付本院。)
三、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付本院。)
四、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付本院。)
五、作案工具予以追繳沒收。
王某、俞某、趙某、李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沈玉青
書記員龔正
二○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