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8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3年1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鄔史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2月至6月間,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冒律師身份,虛構能為被害人祁某、楊某代理訴訟案件的事實,從而騙取被害人祁某錢款合計人民幣5530元,騙取被害人楊某人民幣500元。
2022年3月,被告人李某使用上述相同的方法,騙取被害人丘某錢款合計人民幣205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已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祁某、楊某、丘某的陳述,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經(jīng)濟賠償憑證,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fā)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前科劣跡及被害人的損失挽回情況,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被告人李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裴孫英
書記員李巾杰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