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3〕4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錢金釵,被告人馮某某及其辯護人胡晶晶、勾家輝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8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馮某某與其女朋友即被害人潘某共同租住在本區(qū)XX中心XX公寓期間,馮某某注冊昵稱“寶龍九亭中心(08:00-17:00)”的微信賬號假扮寶龍公寓管家,虛構(gòu)房租年付、五年一付有優(yōu)惠等事實,以勸說潘某租房轉(zhuǎn)租賺差價等方式,從潘某處騙得人民幣30余萬元,后將錢款用于賭博揮霍等支出。
2022年11月6日,被告人馮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fā)后,被告人馮某某在家屬幫助下已向潘某退賠,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潘某的陳述,證人朱某、虞某的證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隨案移送清單及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及微信賬號指認材料,微信支付交易明細,合同信息截圖及情況說明,賭博軟件投注記錄截圖,銀行轉(zhuǎn)賬記錄及諒解書,刑事判決書,案發(fā)及抓獲經(jīng)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馮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某認罪認罰,且已對被害人進行了退賠并取得諒解,可從寬處理。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馮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機等,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曉暉
審判員陳鏹
人民陪審員梁鳴光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郭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