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普檢刑訴[2022]3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金某及本院通過普陀區(qū)XX中心為其指派的辯護人周建華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起,被告人金某以低價代拍“法拍房”為由,通過偽造委托拍賣合同等,騙取被害人朱某1錢款人民幣約180萬元(以下幣種同)。
2022年1月20日,被告人金某投案自首。案發(fā)前,被告人金某退還被害人朱某147600元,案發(fā)后退還其5778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金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朱某1的陳述,證人朱某2、管某的證言,委托拍賣合同,銀行交易流水,微信轉賬記錄,戶籍資料、辦案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金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金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可予采納。公訴機關當庭提出的量刑建議,可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金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33年4月19日止;罰金款應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贓款依法予以追繳,發(fā)還被害人朱某1,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譚佳怡
人民陪審員嚴建芳
人民陪審員任三扣
書記員孫唯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