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被告人熊松被控詐騙罪一案,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12月19日以滬徐檢刑訴(2022)768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雅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5月,被告人熊松在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從事產品推銷工作。同年6月,熊松以免費贈送小禮品為誘餌,誘騙被害人黃某1該公司參加健康講座。后熊松在明知公司對黃某1進行虛假身體檢測,虛構、夸大黃某1病情的情況下,謊稱A公司低價購入的普通食品“通絡心”具有治療效果,誘騙黃某1以人民幣(幣種均同)3萬元購買“通絡心”。同年7月,熊松向黃某1虛構公司優(yōu)惠活動,再次誘騙黃某1以5.6萬元購買“通絡心”。
2022年7月18日,被告人熊松伙同詹某(另案處理)至被害人黃某1住處,由詹某冒充上海B有限公司領導,二人謊稱疫情期間回饋公司老客戶,以全額返還投資款并給予高回報為誘餌,騙得黃某18萬元。同年8月7日,熊松伙同詹某再次以上述理由,并給予黃某1紅包4,600元取得黃某1信任,從黃某1處騙得5萬元。
被告人熊松于2022年9月1日被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目前,熊松家屬代某賠償被害人黃某12.7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熊松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熊松在部分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熊松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熊松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熊松已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熊松有前科劣跡,此次針對老年人實施詐騙犯罪,應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判處熊松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熊松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辯護人認為,熊松認罪認罰,有坦白情節(jié),退賠部分贓款,建議對其從寬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基本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熊松伙同詹某詐騙被害人黃某1一節(jié)事實中,熊松實得9.54萬元,詹某分得3萬元。詹某到案后退賠被害人黃某110.3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黃某1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馬某、詹某、皮某、張某、徐某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接受證據(jù)清單、檢測報告及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熊松等人詐騙被害人黃某1的事實。
2.接報回執(zhí)單、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資料、收條、諒解書及刑事諒解撤回書等證據(jù),證明本案案發(fā)案破情況、賠償情況、被告人熊松被抓獲情況及前科劣跡。
3.被告人熊松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均經庭審質證屬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松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松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熊松有前科劣跡,本次系對老年人實施詐騙犯罪,酌情對其從重處罰;到案后供述所犯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罰;退賠部分贓款,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符合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熊松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除已退賠贓款外,責令被告人將其余違法所得退賠給被害人黃某1。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戚俊
人民陪審員曾杰
人民陪審員顧祺玲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