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10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趙林林,被告人鄭某某及其辯護人張輝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期間,俞某、陶某、馬某(均已判決)等人以上海XX有限公司的名義,以本區(qū)人民北路3088弄譽品原墅13號等地點為辦公場所,先后招募曹某、唐某某等人擔任業(yè)務員,在未取得相關期貨經(jīng)營許可的情況下,通過開設網(wǎng)絡直播間等方式,誘騙投資人至王某(另案處理)提供的DPS、ROCK等虛假期貨交易平臺投資、交易。
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間,被告人鄭某某與何某1、盧某、陳某2、陳某3(均已判刑)經(jīng)他人介紹,共同出資,均分盈利,以何某1的名義在王某提供的ROCK虛假期貨交易平臺注冊代理賬戶,以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某小區(qū)為辦公場所,利用網(wǎng)絡聊天誘騙多名投資人至上述平臺投資、交易,賺取投資人的虧損。經(jīng)查,何某1代理賬戶累計入金人民幣300余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被害人趙某、陳某1、何某2、吳某、庹某、劉某共計被騙99萬余元。
2022年8月16日,被告人鄭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上述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趙某、陳某1、何某2、吳某、庹某、劉某的陳述,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轉賬憑證、銀行交易明細,后臺數(shù)據(jù)、情況說明,同案證人何某1、盧某、陳某2、陳某3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同案證人俞某的證言及微信聊天記錄、銀行交易明細,刑事判決書,扣押清單,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手段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在家屬幫助下主動退出贓款6萬元,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鄭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退繳在案的人民幣六萬元,發(fā)還相應被害人。
三、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美娟
審判員龔笑笑
人民陪審員邢莉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賴凌媛
附:相關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