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7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3月至5月間,被告人周某向被害人趙某謊稱可代其聘請律師處理民事訴訟事宜,以向律師支付各類費用為名,騙取趙某錢款共計人民幣43,000元。
2021年11月16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賠償被害人趙某全部經濟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適用緩刑。
被告人周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周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葛立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